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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晋西北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即颁布《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对女性离婚权予以法律上的肯定。一批农村妇女以情感、经济等原因向丈夫提出离婚,根据地婚姻观念或离婚现象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景观。由于离婚案件频频发生,影响了中共抗战大局,中共中央于1943年发表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妇女工作方针的四三决定,修正过去激进的婚姻变革路线,以将妇女关注的重点由婚姻问题转向生产建设并缓解根据地两性之间日益紧张的矛盾。这种策略性的政策转变引起法院对待离婚案件的处理发生演变,即不同时期性质相同或相近之案件,其审理结果迥然相异。这亦说明婚姻变革须立足于现实的客观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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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苗族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自主权是妇女的基本权利之一。苗族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结婚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丈夫的权利;二是婚姻破裂后离婚的自主权;三是离婚或丈夫死后再婚的自主权。苗族妇女自古以来就崇尚婚姻自主,恋爱自由。但是在苗族妇女中自主婚姻以及父母包办、舅权干预婚姻基本上同时并存,离婚的权利同样如此,再嫁的权利和家族的干预同时并存。本文拟从上述几个方面对苗族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衍变进行探讨。一、苗核妇女争取婚姻自主权的表现形式在苗族婚姻发展史上,自由恋爱的婚姻出现较早。和人类的其它众多民族一样,苗族在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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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构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学界对婚内侵权的概念界定差别持不同的观点,尤其是对婚内侵权客体的界定存在争议。这使建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受到影响。笔者认为,应正视这一问题,厘清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处理好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明确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行为的类型,把握适用条件,从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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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15,(4)
延续唐、宋之制,元代国家对涉及违律为婚和义绝的婚姻予以强制离异,但在具体规定上产生了明显变化,其解决婚姻冲突、救济婚姻双方的作用更加凸显。在实践中,判决离婚并不是国家对民众婚姻的单方面干预,民众往往主动寻求官府对婚姻进行判决。作为司法者的官府,则希望在"厚风俗"的同时能够"免词讼",通过法律宣传、民间调解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等措施减轻诉讼压力。在具体的判决中,官府并不一定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判离,有时会出于现实的考量断以"已婚为定",体现出"法意"与"人情"的衡平。判决离婚所展现出的这一图景正是元代官、民法律实践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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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文不难看出,东西方文明确实有不少差别。在古罗马共和早期,妇女在婚姻问题上,一切要听从家长的包办,没有自己的选择权,造成了婚姻的不幸,而且,丈夫因为种种原因,还频频和她们离婚。在共和晚期以后,婚内不幸的妇女大胆追求爱情,婚外情、通奸等现象日益普遍。她们也可以选择离婚,离婚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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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为完善,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裁判有了法律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大进步,意义甚大。但是该制度在实务适用中却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极其完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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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被看作一切社会关系的源头。婚姻从缔结到解除都需要法律的调整规范,由此便构成了婚姻法律制度。而离婚规定作为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唐律疏议》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立法典范,而《唐律疏议》中的“七出”“和离”“义绝”等离婚规定,对以后婚姻法的建设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唐律疏议》中离婚规定的研究分析,希望能够对当今婚姻法的完善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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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它是婚姻登记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具有重要的凭证作用。作为记录婚姻关系的婚姻登记档案,不仅记录着婚姻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与个人生活诸环节密切相关,而且由于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密切联系使其在公民办理财产分割、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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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包括结婚和离婚。有关结婚方面的论著举不胜举,而对于离婚的专题研究迄今却如凤毛麟角。有鉴于此,本文就20世纪20年代山西省的离婚状况试作浅析,希望能为中国近代婚姻史研究的深入略尽微力。一中国传统社会离婚是男子的特权。古代男子休妻有七大理由,即所谓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但也有“三不去”之说:当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取(娶)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一般来说,法律所允许的纳妾制度以及“离婚有损门楣”的观念使男子不敢轻言“休妻”。鸦片战争后,中国在痛苦中开始了近代化的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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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是五四时期婚姻自由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在知识分子的构想中,离婚自由是打破婚姻桎梏,防止两性错误结合的良策,是男女共享的权利。但由于社会发展的滞后,这一理念却被男性知识分子充分利用,女性的离婚较为被动。女性由于社会压力和自身条件所限,不仅缺乏提出离婚的勇气,给男性主动离婚也造成了压力。因此,在新旧交替的历史时期,无论男女离婚都非易事,尤其是旧女性更承受了无穷的痛苦。为解决离婚困境,知识界积极献言献策,试图从根本上限制离婚率的攀升。离婚自由观念的构建与其实践困境,是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矛盾的缩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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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法制史家和亚述学家分别依据《汉穆拉比法典》有关婚姻的条款和古巴比伦时期有关婚姻的文献来研究古巴比伦时期的婚姻习俗,然而,他们的研究方法以及某些结论值得商榷。童养媳、婚约、聘金以及离婚权等问题的研究表明,只有将《汉穆拉比法典》有关婚姻的条款与古巴比伦时期的婚姻文献相结合,才能研究古巴比伦时期的婚姻习俗问题。上述问题的研究还表明,古巴比伦妇女在婚姻中处于被动地位,商品经济对婚姻影响很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