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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自泡沫经济崩溃后产生不良债权以来,日本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就一直是持续增加的趋势,这在90年代后期尤为明显,巨额的不良债权对金融机构和日本经济都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为此,日本政府通过制订有关金融法规推进金融改革,实和金融稳定和政策和金融缓和政策,加强金融监督和金融检查等有关措施,千方百计地解决不良债权问题,日本政府解决不良债权的政策措施并未能阻止不良债权的继续增加,其处理不良债权的计划一再的落空,今后也不会一帆风顺,尽管如此,有关政策措施确实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值得学习和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2.
林文海 《攀登》2007,26(5):82-84
本文通过对青海省黄南州企业改制的分析,剖析了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方式及其产生原因,多角度地分析了企业改制中银行债权保护的制约因素。同时,针对企业改制中的银行债权保护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3.
张苏弢 《神州》2012,(31):252-252
《企业破产法》和现有物权制度对劳动债权的保护是不够的。本文从社会现实出发,对企业劳动债权的制度缺失及问题所在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在现有抵押制度之外给予劳动债权保护的必要性,提出了完善银行抵押权实现中的企业劳动债权保护的一些对策。  相似文献   

4.
基于原始契约与刑科题本,本文揭示了清代地权交易的三大类型,一是债权型融通,二是产权转让,三是股权交易出现.借助于土地但不发生产权最终转移的融通性债权交易的各种形式常被混淆,本文加以考辨与厘清:"押",以土地为担保并以地租或利租来还本付息;"典",约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与收益占有来偿还借债;"当",以地权为中介的各种借贷形式;"抵",发生地权分割,并以此抵还欠债.清代出现的这些交易手段使农户在保有地权的同时实现其融通性需求,它们与现代金融工具相似,其名称与方式延续并沿用至今.地权转让与收益补偿等交易形式则包括活卖、绝卖、佃权顶退、找价、回赎等,其规则取向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地权所有者的权益.土地经营的合伙制与股权交易亦开始出现.凡此多样化的交易形式,不仅在金融工具缺失的时代充当了资金融通工具的替代,农户赖以济危解园,更促进了土地流转,使生产要素组合与资源配置通过地权市场得以活跃和发展.  相似文献   

5.
世纪之交,自通货紧缩对日本经济的严重影响引起广泛重视以来,围绕如何打破日本经济长期停滞的局面,日本学术界出现了综合经济对策重点是优先处理不良债权还是优先消除通货紧缩的论争。2002年10月30日日本政府公布《加速改革的综合对策》、12月12日公布《加速改革的计划》以后,这一争论又达到了一个新的高潮。尽管如此,迄今为止,日本政府仍难于采取优先消除通货紧缩的政策措施。  相似文献   

6.
本文对夫妻婚姻关系解除时双方共有不动产分割问题进行了研究,通过对折价分割不动产时双方所享有的权利进行比较阐释后发现,享有债权一方的利益无法及时、有效的实现和得到充分保障,从而提出对享有债权一方利益保护的具体举措,以期实现双方利益的均衡。  相似文献   

7.
林帅 《区域治理》2021,(1):125-126
股权转让作为市场经济中商事交易的常见方式之一,因股东身份瑕疵、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等因素而导致转让的股权存在瑕疵的现象日益增多,随之产生的纠纷亦呈频发的趋势.作为瑕疵股权转让的善意受让人,如何客观评估自己的责任和风险,积极主动地寻求救济途径,提高救济能力和效果,并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  相似文献   

8.
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日本经济 日本在二战后的几十年间,经济呈高速增长的态势,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经济奇迹”.其发展经济的模式也成为各国竞相效仿的对象。然而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陷入长期的低迷之中,表现为:经济增长速度大幅下降甚至出现负增长,失业率不断上升,不良债权高居不下,出口急剧下降,消费明显萎缩和政府财政赤字不断扩大。  相似文献   

9.
刘克祥 《近代史研究》2012,(4):34-57,160
内容提要 本文在深入发掘屯溪档案的基础上,以皖南徽州为例,对永佃制下土地买卖演变的全过程:从“收苗管业”的土地买卖到“收租管业”的租权买卖;从依存于土地的租权买卖到剥离土地的地租买卖;从以田地丘块为单元的地租整卖到分拆零卖,最后达致地租买卖的零碎化、日常化,进行认真考察,阐释其性质和影响,认为变化的实质是地权的债权化。地权蜕变为放本取息的债权,增强了土地的日常性金融调剂功能,改变了土地(田底)的占有形式和地权分配态势,导致部分田产“合业”的产生和地权的相对分散。  相似文献   

10.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存在五种不同的观点。债权说、物权说、劳动关系说、田面权说和物权化说。本文归纳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含义,检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观点,对误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1.
晚清轮船招商局作为我国民族航运的先驱,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速度,为我国对外贸易、养殖农业和重工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由于轮船招商局所处的那个时期具有较强的约束性,所以使得轮船招商局由原来的"商事商办"转变为"商事官办",因而大大降低了轮船招商局的发展速度。  相似文献   

12.
何旭 《沧桑》2009,(3):81-82
税收保全对于保障国家税收债权的具体内容得以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现行立法关于该制度的规定有不完善之处。将民法中的一般优先权、债的保全制度以及特别担保制度等引入税收保全制度,是完善我国税收保全的成文立法与理论体系建构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13.
本文讨论了有关中国对日本战犯审判的三个议题。一是研究意义。认为亚太地区BC级审判为不公正审判的意识在日本社会根深蒂固,本文以战后国民政府审判取证的严格要求及日军侵华时对待中日两方宽严之间极不公正的事例,证明日本社会对BC级审判的认识完全是偏见。二是评价顾若鹏《日本战争罪行与中国审判》。认为该书的最主要贡献是将"日本战争罪行"和"中国审判"置于时、空、内涵都非常广阔的领域进行考察,而且博采与日本和中国相关的政治、法律、军事、社会、文化、外交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从广度上和深度上拓展了对日本战争罪行和中国审判的认识。三是简评《中国对日战犯审判档案集成》。认为由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新近公布的《集成》与其他各个机构所藏相关档案的最大不同,在于它是审判领导机构的专门档案,从完整性和唯一性上,可以说填补了国民政府审判档案的空白。  相似文献   

14.
以往学界将盟国在亚太地区所组织的对日战犯审判划分为两类——A级审判与BC级审判,认为A级审判即以A类罪名为审理对象的审判,BC级审判即以BC类罪名为审理对象的审判,国民政府所组织的10场审判应也当属于BC级审判。然而,回到历史现场,“BC级审判”之称实际不符合国民政府审判的实质。从管辖权的规定看,国民政府审判起初自成一派,不以类别区分所辖罪行,后来模仿东京审判,将ABC三类罪名全部纳入管辖权。这与BC级审判管辖BC类罪名的特质不符。从各地审判的实践看,国民政府军事法庭主要审理B类罪行,其次是A类罪行,而不曾审理C类罪行。揆诸实情后,可知国民政府审判不能被认为是BC级审判。“BC级审判”之称反映了后人对各国审判的复杂面相认知不清。相关含义和属性应再加检讨、申明。  相似文献   

15.
王艳  吕波 《攀登》2008,27(4):137-139
该文以丰鹿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为案例,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公司法的章程应对股东转让其股权作出合理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应当由受让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必要时可以采用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引入市场机制转让股权。  相似文献   

16.
商事信托法律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各国现行的有关商事信托方面的立法来看,人们的思维大多仍局限于民事信托中,从而使信托业的发展举步维艰。本文试图从商事信托的概念、本质特征入手,通过列举有关信托财产的规定和商事信托的集团性等具体问题,提出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应该着眼于商事信托的本质。  相似文献   

17.
耿显家 《史学月刊》2020,(3):109-117
东京审判作为与中国近代史、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和历史记忆息息相关的重要事件,引起中国学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无论与纽伦堡审判的对比研究,还是兼及盟国境内其他审判的综合性研究;无论东京审判相关史料收集、整理与出版,还是从历史学与国际法角度的学术探讨,都反映了不同时期国际关系、时代环境对东京审判研究的影响与制约。随着东京审判外文史料的公开与出版,如何充分利用这些丰富的外文史料,进一步拓宽研究思路和研究领域,不断汲取外国学者的既有研究成果,加强中外学者的对话和开展"共同研究",或将是东京审判研究的一个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8.
熊伟杰 《神州》2013,(20):229-229
20世纪初的清末商事立法运动,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大事件。这场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让当时的中国初步建立了商事法律体系,也给后人留下了值得借鉴的立法实践经验。研究清末商事立法,分析其得失,可以为我国现阶段商事立法,尤其是商事法律移植,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9.
20世纪初的清末商事立法运动,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大事件。这场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让当时的中国初步建立了商事法律体系,也给后人留下了值得借鉴的立法实践经验。研究清末商事立法,分析其得失,可以为我国现阶段商事立法,尤其是商事法律移植,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20.
战后,在远东地区各盟国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审判中,国民政府主导的审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国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前即长期遭受日本的侵略,所以中国对日本战争罪责的追究与其他盟国有很大的差异。中国法庭,相对于远东地区由英美等国主导的法庭及新独立国家的法庭,具有相当的主体性。但国民政府自身能力的限制以及日本侵华战争的特殊性使得审判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国民政府战罪调查工作的严重滞后,直接影响到战犯惩处的实效。日本侵华战争的长期性造成中国拟追究的战犯嫌疑人中有相当大比例需依靠引渡,但成功引渡的案例非常有限,所以审判的主体局限于日军现地受降部队中的战犯嫌疑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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