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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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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玄宗在开元十七年拜谒定陵、献陵、昭陵、乾陵四陵后,为每陵设置三千户百姓供役。三千户实即六乡百姓,属于专门服务特定帝陵的奉陵户,其中包含了"四百人"或"三百人"的陵户。陵户由诸陵署管理,从事守卫、洒扫和筑坟等日常劳作,免除课役;而其他奉陵户则被州县征派,服杂徭力役,但蠲免陵寝之外的其他正役与杂徭。唐代陵户身份并非以开元十七年为界分为贱民与良人,谒五陵大赦诏中的陵户放良仅针对五陵中贱民身份的官户,不具有普遍性。事实上,贱民身份的官户与百姓良人一直都是唐代陵户的组成部分。随着中唐以后役制的变迁,陵户在国家管理层面一度失去役的特征,但地方实际用役逐步恢复了陵户的职役本质。总体上看,唐代陵户问题凸显了唐代役制的复杂性和唐宋役制变迁的整体趋势。  相似文献   

2.
宋代前期,民户为逃避职役重难,采取私自雇人代应州县役之法,朝廷对此屡禁不止。熙丰行雇役法后,以往的私雇代役人转换成为官雇役人,人数与专业性都得到发展。元祐时期朝廷试图恢复职役轮差之法,但承认私雇代役,于是州县役的代役人通过转换官雇、私雇,长期留于州县,渐与胥吏混同,使得衙前与州县役不再成为乡户之困,而乡役给民户带来的负担却随之突显,私雇代役现象遂有下移至乡役之势。至南宋时期,乡役雇值全被挪用,朝廷亦无法禁绝民户私下雇人代应保甲乡役,私雇代役由此成为南宋民户应对职役困苦的另一途径,且向义役渗透,这成为南宋官府安排职役时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后代职役雇役化的经验来源。  相似文献   

3.
"外妻"初见于睡虎地秦简,指隶臣"外妻",新出《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又有"奴外妻"。"外妻"之"外"指妻与夫的身份存在良与贱、庶与奴的差异。隶臣"外妻"特指隶臣自由民身份的妻。秦及汉初"隶臣"的性质可按来源不同分为"刑徒"和"官奴婢",有"外妻"者身份一般为"刑徒"。隶臣"外妻"需提供隶臣"从事公"时的衣服,后改为"冗作"而官府"勿禀食"。隶臣家庭有一定财产,其经济收入来源于从事商业活动及雇佣劳动等。隶臣"外妻"所生子女承袭出生时其父的身份。"奴外妻"特指私家奴的自由民身份的妻。私家奴与"外妻"在身份上虽有奴庶之别,但私家奴对"外妻"有夫权和家长权。奴与"外妻"的婚生子女身份从父,但奴对子女无父权。"外妻"现象是秦及汉初"良贱为婚""庶奴为婚"的一种反映。  相似文献   

4.
新发现的《天圣令》有关令文 ,反映了北宋时期还存在着良贱制度 ,这种制度到南宋时才完全消亡。在阶级结构调整过程中 ,原来旧的针对贱口奴婢的法律无法适用于具有良人身份的雇佣奴婢 ,宋统治者通过立法 ,对雇佣奴婢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在“主仆名分”制约下 ,雇佣奴婢被纳入家族同居范围 ,与雇主结成密切的依附关系。雇主侵害雇佣奴婢依常人法处置 ,雇佣奴婢侵害雇主 ,则依家族同居法加重惩处。即使是主雇关系已解除 ,“主仆名分”的影响仍然存在。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随着良贱制度的存亡而上下波动 ,有所变化。  相似文献   

5.
汉代豪民与乡里政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彦辉 《史学月刊》2000,6(4):19-25
乡里政权是汉王朝派出的最基层行政机构,乡官里吏尽管职卑禄薄或根本无禄,但职轻责重,构成汉王朝最基本的政权基础。汉代豪民在类型上可大致划分为工商豪民和乡里豪民。汉武帝官营工商以后,乡里豪民成为豪民阶层的主体,并逐渐有效地控制了乡里政权,成为汉政权维系地方封建统治的重要支柱。同时,豪民又渔肉乡里,破坏封建秩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统一国家的对立物。  相似文献   

6.
秦汉文献中的"十里一亭""十亭一乡",是真实存在的制度设计。亭的设置原则一是不能远离聚落,二是不能脱离交通。邮亭主要设置于京师与郡国、郡国与县邑的主要交通沿线,乡亭主要设置于聚落附近和郡国辖域的次级交通道路。乡亭、邮亭的辖区称"亭部",随着亭部人口的增长和耕垦的需要逐渐形成新的聚落,此即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和三国吴简中的"丘"。新的聚落称"丘"而不称"里",说明"丘"是按地域命名的,而非乡里行政组织。丘的形成既有邑居之民外迁的路径,更有移民在国家赋民草田、赋民丘地等安置政策下通过"占垦"而聚居的渠道。随着东汉地方管理体制的变动,亭部开始对辖域内散居的聚或丘行使乡部治权,出现亭部—丘的隶属关系。亭部退出历史舞台后,丘划归所在乡或另设乡统一管理,形成乡—里、乡—丘不同的管理体系。秦汉以来以联户为目的的乡里组织在聚与丘的浪潮下逐渐松动,聚落逐渐演变为地域单位,表明国家对丘的管理已经放弃了以"里"为基础的乡里编制和多重监管的传统。乡里行政编制虽然犹存,但广大乡村行政权力弱化的历程已经开始。  相似文献   

7.
两宋之代役人,包括受私人雇佣代应职役以及在雇役制下受官府雇役之人。他们数量庞大,遍布州县与基层。除了被一些士人称为"浮浪""无赖"等无恒产者外,其来源还包括富农、曾在公门之人,甚至是儒者之后。他们以代役为职,不仅是为了雇直,也因某些职役所潜藏的社会资源。代役人借助自己的技能和所掌握的信息等,在获得雇直、社会资源的同时,亦使民户脱离职役之苦,而其专业性也为州县职能的完善与扩充提供了条件,从而颇受州县与民众的欢迎。作为历史记录者的士人,在与代役人竞合的过程中,逐渐承认其作用。至晚到南宋早期,代役人已经从北宋初期以私名受雇的法外行为中走出,成为推动传统社会职役吏员化、差役赋税化以及官府职能转变的重要群体。  相似文献   

8.
秦汉乡制变迁反映国家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变化。秦汉"乡官"指乡吏及所主机构,非专指三老等民官。乡啬夫职掌不称"治",事权分散,对县的从属性突出。秦及汉初,乡是县下诸"官"之一,县廷与乡之间的政务运行可称作"廷—官"模式。西汉前期,乡部禄秩两次下延,发展为乡有秩、乡啬夫二分格局。随着文帝时期田制、法制的调整,有秩发生变动,乡政弊端日显。武帝时掾史出现,乡务处理渐由"官"向"掾"演变,这一变化本质上乃因事差遣的发展。两汉官府不断加强集权,力图更直接地对基层实行统治,然事与愿违,集权措施的推行,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对乡里的控制力。  相似文献   

9.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城市居民组织 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城市居民组织中,"里"和"乡"的地位十分重要.<国语·齐语>所载管仲对国都的规划为"五家为轨,伍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在同书的其他各处,当言及国中居民组织时,往往是"乡里"并称.如<国语·齐语>中就有"与其为善于乡也,不如为善于里"及"发闻于乡里,有则以告"等句.  相似文献   

10.
在清中叶以后的巴县,承充坊厢保正须书立顶约、缴纳顶首银,该职可以出租、出卖,甚至合伙承充。这种不同寻常现象的出现,乃是因坊厢保正为帮办各级衙署差务及垫纳军需差费之主体。因这种付出,其职出现顶首银,且获得收取铺户规费之权的状况。坊厢保正具有广泛的营利空间,这吸引许多人投身其中,使该职成为一种与衙门吏役高度相似的职业。在实践中,坊厢保正表现出任职长期化、朋党化等特征。即使至清后期士绅加入坊厢行政组织并成为其中领袖,亦未对保正的实质性权力和利益空间造成根本冲击。  相似文献   

11.
宋代乡役人数变化考述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大致以王安石变法为分界点,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宋朝政府在乡村中增加了大量协助地方政府工作的管理者——以吏民身份在官府服徭役的乡役人,即乡役人的数量有了明显增长。倘若以唐宋对比,这一增长更加明显。这是宋代也是中国古代乡村社会中的一大变化。它反映出在国家财政困窘和基层社会混乱的巨大压力下,两宋出现了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延伸的倾向,由此,也可以显现出唐宋之际社会和经济领域发生的一些变革。  相似文献   

12.
里耶秦简所见属于迁陵县的乡名有4个,即都乡、启陵乡、贰春乡和平邑乡,其中平邑乡是都乡短暂使用过的名称。属于迁陵县的里名有16个,即都乡的泉中里、高里和阳里,启陵乡的成里、贞阳里和渚里,贰春乡的南里、舆里和东成里以及属乡不明的少里、安成里、尚里、武安里、平里、阳成里和南阳里。里级组织变化较大,存在改隶、更名、撤销等现象。迁陵县相对稳定的乡里组织是3乡5里,即都乡下辖高里、阳里,启陵乡下辖成里,贰春乡下辖南里和东成里。迁陵县的乡里组织远比我们通常认为的情形要复杂,而且对于秦朝而言,这种乡里组织的不稳定现象恐怕不是个例。  相似文献   

13.
学界此前立足于"废乡分管"、即乡与管此废彼设的对立关系的基点之上,来理解北宋开宝七年的诏令,因此对宋初以来乡村"管"制是否实际推行存在着较大分歧。但是北宋多种地方总志所记述的乡制在各地普遍、长期存在的史实,揭示了即如在相州这样"管"制推行的典型地区,其与乡之间仍然存在着更为复杂的关系。主要根据各地普遍设置作为"管"的负责人户长等等的史实,大致可以肯定,存世的开宝七年(974)诏令的文本,可能的确有脱文。随着开宝七年诏令的推行,北宋国家的乡村管理体系总体上已从前代的乡里制演进为乡管制。只是由于后来随着乡都制的推行,以致在主要以南宋文献为主的存世历史资料中,乡管制的历史痕迹大多被覆盖了。  相似文献   

14.
考察我国古代刑法中的身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将我国古代刑法中的身份分为五个方面:(1)基于生物学特征之身份。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年龄和疾病;另一类是妇女和孕妇。(2)基于职务、职业之身份。(3)亲属身份。具体包括亲属相犯、亲亲相隐、族诛与缘坐、亲属相奸等方面。(4)社会等级身份。具体包括等级特权和良贱相犯。(5)共同犯罪中的身份。其中,唐律的有关规定最为细致、完备。  相似文献   

15.
王旭 《史学史研究》2023,(2):102-112+122
宋元方志中的“乡里”类目源于更早时代的图经,而其中的地名解释、乡里风物等内容则是承袭了地记的传统。唐代图经记载“乡里”尚不普遍,且内容限于乡数,可能还有乡名。北宋方志记载“乡里”的情况已较普遍,其中祥符《州县图经》“统一体例”的编纂原则确立了“乡里”类目在方志中的地位,不过此时尚未以专门的类目统御之。南宋时,方志中的“乡里”部分进一步发展,表现在记录“乡里”方志的数量大增,“乡里”部分大多有了专门的类目,“乡里”内容大大丰富。“乡里”类目的存在,除了资政以及满足官员基层治理的需求外,还具有教化功能。宋元方志中“乡里”类目的所属关系及编排方式之所以表现出层级差异大、统辖关系模糊等杂乱无章的特点,原因可归结为:方志资料的多元来源、方志编纂的时空差异性、编修者的变化、宋代基层管理体系的“在地化”特色和宋代基层管理体系与方志书写之间存在落差等因素。  相似文献   

16.
祁美琴  崔灿 《清史研究》2013,(1):117-128
"包衣"是清代旗人群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清代皇族的私属,由于他们双重的身份及其与皇室、内务府的特殊关系,使包衣群体的研究成为清代政治与旗人社会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学界在"包衣"称谓的解释和身份的认识上并不清晰。本文在梳理学界观点的基础上,通过对包衣、阿哈、包衣阿哈以及家人等不同称谓的辨析,明确"包衣"是清代包衣组织成员的专称,不能用阿哈、包衣阿哈或家人替换。  相似文献   

17.
清代旗丁迫于漕运诉求与运河沿线祭祀等活动的浸染,在群体内部逐渐孕育出独特的崇祀文化。漕船首尾绘制图案,舱内供奉神龛,路遇庙庵亦要焚香祭拜,甚至泊船演戏,以祀神灵。崇祭文化的繁盛,一方面强化旗丁身份与运役,成为其内在特征之一,另一方面也是传统祭祀文化中人神互惠的体现。旗丁泊船祭祀等行为既提供与当地民众交易的契机,又象征性建构人与神灵之间的关系。无论何种形式,旗丁运漕途中的崇祀活动,都传播了籍贯地与运河沿线的风俗习惯,构成内河漕运文化与民间信仰的一部分,也揭示清廷在信仰层面通过重塑国家祭祀体系保证漕运制度正常运转的深意。  相似文献   

18.
从“杨月楼案”看晚清社会伦理观念的变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1873年上海租界发生了一起良贱为婚案件,此案引起民间人士在《申报》上展开了一场争论。这一争论反映出当时人们在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动中,关于良贱等级身份观念、乡党关系与宗族观念以及法律公正观念的变化,揭示了社会平等观念、家庭独立观念及依律执法观念等近代趋向的社会伦理观念的演生轨迹。生活方式的变动是这些观念演生的社会基础,非正统的民间伦理是其内在源流,而把西方作为富强榜样,则使这种观念变动与学习西方的近代社会变革相联系,反映了与西方近代社会伦理观念相汇合的趋向.  相似文献   

19.
试析元代妇女在法律中的地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封建社会妇女的地位 ,随着“在室”与“出嫁”和良贱之别的身份变化而不同。本文根据妇女身份的不同变化 ,比照唐宋法律 ,从家庭伦常关系、夫妻间的人格关系、婚姻的缔结、财产继承权、犯罪的处罚、离婚与再嫁等几个方面考察分析了元代妇女在法律中的地位。揭示出元代法律的蒙汉杂糅性和妇女法律地位的多元性、渐变性特色  相似文献   

20.
北宋差役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北宋的职役承担者,是差雇兼有。就制度而言,差役制度不是徭役制度。有人说:“当时徭役主要可分为两大类:职役(差役)与杂徭(夫役),二者又包括许多不同色役。”因而把北宋的差役制度断为“北宋徭役制度”。本文拟从差役的依据、对象、职责方面,对有关问题加以探讨。一北宋的差役有衙前、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壮丁、弓手、承符、散从、人力、手力,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子、掐子、拦头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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