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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构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学界对婚内侵权的概念界定差别持不同的观点,尤其是对婚内侵权客体的界定存在争议。这使建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受到影响。笔者认为,应正视这一问题,厘清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处理好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明确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行为的类型,把握适用条件,从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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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立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这一制度的缺失侵犯了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我们看来这是十分不合理的,因此,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迫切的需要构建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围绕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现状及其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可行性展开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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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为完善,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裁判有了法律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大进步,意义甚大。但是该制度在实务适用中却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极其完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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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匈奴收继婚制度的再探讨--匈奴婚姻制度研究之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武沐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15(1):34-42,146
匈奴的婚姻制度较为复杂,收继婚是其最具特色的婚姻制度之一。史籍中匈奴的收继婚只笼统概述为“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实际上,它有着相当严格的法则和收继顺序。同时,匈奴的收继婚不仅是一种婚姻制度,而且还是匈奴身份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种赡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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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建国以前及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女真人相继实行氏族外婚部落内婚和部落外婚的婚姻形式,建国后随着占领空间的不断扩大,与契丹、汉等民族交错杂居,女真人开始族际通婚,并受汉文化影响出现新的婚姻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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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不外嫁是古代埃及特有的现象,本文从埃及独特的地理环境、古埃及妇女社会地位、古埃及王室内婚制度以及古代及宗教信仰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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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王名号与上古日名制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以干支纪名之俗起于上古贵族在同姓内婚范围内按母系分宗的传统,实质上是早期父系家长继承制下“子从母姓”的一种变制。日名制在母系为区别婚姻关系,在父系则为分宗,母系与父系同用一套日名符号,带有后世所称“姓氏合一”的特征。商王室以内婚制与外婚制并行,内婚诸妻及其诸子不分嫡庶,而在内婚群与外婚群之间已产生出嫡庶制的萌芽。商代王位以直系家庭的形态传承,在常规状况下严格控制在内婚范围之内;其传承机制以长子继承制为主而辅之以推举制,兄终弟及为父死子继的补充与变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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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真人建国前以及建国初期一段时间内实行氏族外婚部落内婚和部落外婚的婚姻形式,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女真人开始族际通婚,而女真族的皇族与贵族之问的世婚制,一夫多妻制与一夫一妻制的并存,收继婚和隶役婚以及抢婚和放偷婚俗,都是女真族特殊的婚姻形式和婚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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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十三)蒙古族的婚嫁蒙古族的婚姻为一夫一妻制,有同姓不婚的习俗,同一血缘关系的男女不能结婚。过去婚姻多由父母包办,普遍送彩礼、陪嫁。西部一些地区配偶的选择,多由女方母亲做主。女方母亲不在世由本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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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作为婚姻权益的最后防线,其意义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婚姻权益,惩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同时也存在其特殊之处,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其数额标准的确定直由法官视案件情况合理裁量。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层面上还有其不足之处,仍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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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王卫明案件和凤阳案件这两个类似但判决却截然相反的案件的公布,全国再一次掀起了婚内强奸应否定罪的探讨,使婚内强奸问题成为刑法学界乃至社会学界热衷探讨的话题之一。我国对法学界和司法界对婚内强奸问题的探讨主要有犯罪化说和非犯罪化说,本文作者在结合理论学说和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婚内强奸行为应否定强奸罪进行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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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与深化,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广大公民的共识。本文针对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进行了分析。阐述了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数额裁决量定的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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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结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我国逐渐开始不再承认事实婚的效力,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现象已比较普遍,这实质上也就是我国已不再承认的事实婚姻状态。同时,我国《刑法》有关于重婚罪的规定,但《刑法》规定的重婚情节只包括了两个婚姻都是法律婚和前婚是法律婚而后婚是事实婚的情形——尚需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依然采用事实婚的概念一显然没有包括的两个婚姻都是事实婚和前婚为事实婚而后婚为法律婚的情形,这样规定个人觉得将不利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而我国目前的婚姻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的立场,即只有经过了合法登记形成的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的立场显然不会保护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本文中,作者试从借鉴物权法中登记的对抗要件主义理论的立场论述.适当的修正结婚登记的作用,赋予事实婚姻适当的法律拘束力。以期能更好的贯彻和实现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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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走的是一条从过错归责开始,逐步加重经营者责任,倾向于重点保护消费者利益之路。严格责任原则彰显消费者的权利本位,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影响,并得到了不断的发展。我国产品归责原则应借鉴其做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严格责任原则,并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包括扩大产品、责任主体范围、完善损害赔偿制度、发展产品责任保险等在内的制度要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