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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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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物》1964,(10)
据文献记载,自元朝起,贵州便建立"土司制"。明代,随贵州行省的建立而完成此项制度,清初仍继续实行。到了雍正四——九(1726—1731)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和贵州巡抚张广泗在贵州用武力推行"改土归流"政策,但同时还有在保存原土司的情况下,另设流官以佐治,或者取消大土司,保留小土司。所以,"改土归流"政策并未把"土司制"彻底废除,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直到解放前,尚在实行此  相似文献   

2.
唐崖土司亦称唐岩土司、堂崖土司,为鄂西土家族著名土司。设于今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隶属于施州卫,统辖施州西南部地区,土司为覃氏家族,属民以土家族为主。始封于元末,鼎盛于明,废止于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改土归流,历时近400年。由于多次被朝廷征调,战功卓著,有"明季唐崖最倔强"之誉。  相似文献   

3.
民国时期,从制度、立法及法律法规层面,土司制度显然是封建残余,只能废除,实行改土归流。但是,在实际社会中,土司又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事关边疆稳定和国家安全,不得不正面应对。因此,各级政府在"废除土司"、"改土归流"的大旗号下,根据各地区、各民族的实际,不断探索,不断发展,推陈出新,磨合适应,力求找到适合自身实际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改良土司行政,为延续几百年的土司制度在民国国家体制中找到一个合法的制度性、政策性存在。这些具体工作和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为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的制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相似文献   

4.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是一个以土家族为主的少数苗族聚居区,这里从元代到雍正改土归流的四百多年里,封建王朝以土司制度,管理着这里的各族人民。本文从元、明、清时期出发,探讨恩施地区的土司建置。  相似文献   

5.
雍正帝即位之初,承袭了康熙帝在土司地区安静为主避免生事的政策。后来雍正帝为了追求良好的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对于土司看法发生转变,在推行保甲制度的过程中大规模实行改土归流。同时,清朝以汛塘划地设点,扼制道路,形成治安网络。在推行保甲、汛塘以控制地方社会的过程中,雍正君臣将未能直接控制的湖广、云贵等南方地区土司作为严重问题提出,土司所在地区的争杀抢掠显现出来,成为清政府缉盗的对象,雍正君臣还将改土归流作为处置土司的有力措施。雍正三年,云贵总督高其倬在贵州省贵阳府广顺州仲家族村寨建立营房,长寨的建房增置防汛引起土司抵抗,长寨事件是引起后来改土归流的导火索。改土归流后行保甲、设汛塘可证其初衷在此,清朝通过设置保甲、汛塘,有效地控制了地方社会。  相似文献   

6.
元明清三朝,中央政府都曾经对西南、西北和中南地区少数民族实行“因俗而俗”和“以夷治夷”的政策,即对当地首领授以世袭官职,武职有宣慰使、宣抚使、招讨使、长官等称号,隶于兵部;文职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名号,隶于吏部。这些被授予官职的当地首领虽有对朝廷纳贡粮和接受征调的义务,但其职务为世袭制,对辖区境内有生杀予夺大权,故统称之为“土司制”。土司制在实行之初对祖国统一和社会治安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愈来愈明显,逐渐形成一种对于中央统一领导的离心力量和割据势力。为此,明朝永乐年间首先开始改土归流,十二年,设置贵州省。清朝雍正年间鄂尔泰在西南改土归流。又取得关键性胜利,乾隆年间平定大小金川之乱,使改土归流得以巩固,光绪初年,左宗棠规复新疆又将西北土司改流不少。尽管这样,从全国来看,仍有不少地区继续沿用土司制,在已改流的府州县内也有实行“以土目管土人,以流官管土司”的变通办法的,这就使土司制度仍然大量残存,不利于全国政治统一与地方的社会发展。 在清末新政高潮中,中央政府再次掀起改土归流高潮,数百年带有奴隶制性质的土司制度受到了基本扫荡。本文拟对此项政治措施的决策进行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   

7.
土司制度的进步作用和走向反面的过程就是改土归流的社会背景。 中国西南是一个多民族地区。元明清时期,西南各民族内部和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同时,西南各民族在政治等方面,又与内地封建地主政治存在重大差别。于是,元、明、清政府对西南多数民族地区采取了有别于内地的不同的政策——即“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这种政策即适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基本情况,又服务于封建中央王朝的统治。成为元、明、清各朝解决西南地区民族问题所施行的基本政  相似文献   

8.
为了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管理与控制,元、明、清三代统治者在壮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右江流域壮族社会文化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转型。本文以右江流域壮族婚丧习俗的变迁为例,更好地管窥了改土归流对壮族文化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高其倬(1676-1737)是清朝雍正年间较有作为的云贵总督之一,他两次出任云贵总督,革除土司承袭弊端,在丽江、姚安、中甸、鲁魁山等地进行了改土归流,为鄂尔泰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铺平了道路;他妥善处理好了鄂尔泰改流的善后事宜,平定普洱等地的民族起义.巩固了改流成果,完成了改土归流后云南社会的平稳过渡和发展,为云南的开发和发展作出了贡献。  相似文献   

10.
湖北恩施发现的古代官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位于鄂西南崇山峻岭,中,地处湘、鄂、川、黔边区土家族聚居区。秦汉到宋,因其地处蛮荒,朝廷鞭长莫及,故实行羁縻政策。让其土著自相统领,朝廷不直接参与管理。元、明及清初,这里实行的是土司制度,以当地首领为土司,朝廷颁给印信,世代相袭。土司,又称土官,实为土皇帝,对其子民有生杀予夺之权。至雍正十三年改土归流,这里才正式纳入朝廷的统一领导之下。  相似文献   

11.
清末,清政府积极推进川边改土归流,在对盐井进行改土归流过程中,赵尔丰对当地盐业管理制度的改革成为当地盐业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先后经"腊翁寺事件"、官盐局的设立、商盐局的成立等重要阶段,各项盐业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得以推行。盐业实行制度化的运作方式,使得盐税的征收增加了边务经费,同时为川边改土归流的推行和边疆稳定奠定了基础,进一步有效打通了同中印边境察隅等地的联系,维护了国家领土安全,促进了边疆稳定。  相似文献   

12.
明初上石西州是位于桂西南左江上游的一个小土司,毗邻安南。自成化年间改土归流之后,上石西州的社会治理方式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直到清末仍保持着土司社会的基本特点。在众多改土归流的个案中,上石西州显然是一个例外,说明明清王朝对西南边疆改流地区的治理并不必然以"内地化"为主要目标,边防的巩固、改流地区的治理效果以及改流成本都是朝廷优先考虑的内容。  相似文献   

13.
在南方土司地区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是清朝进行的一项重要社会改革。清朝施治较重视法治。在规划改土归流时,统治者提出在改土归流地区将推行保甲制度。清朝在在改流地区实行保甲制度,经历了因地制宜、不断探索的过程。雍正朝在改土归流地区实行保甲制度,大致分为针对外来移民、本地民族的两种类型。乾隆朝更为深入地推行保甲制度,形成团练与保甲并行,以及任命土目、寨长管理基层的制度。在云南澜沧江以南的地区,大体保留了土司制度。  相似文献   

14.
论元明清时期的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土官制度与改土归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羁縻职官制度既是我国少数民族传统职官制度的主要形式,也是以皇权统治为核心的封建王朝实行的基本民族政策。元明清时期的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土官制度是诸朝历代羁縻职官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集大成。土司土官制度既是皇权统治下二元结构的职官制度,也是最终将少数民族纳入统一职官制度管理的一种过渡和准备。土司土官制度始于元代,盛行于明代,衰落于清代,其残余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土司土官制度的兴衰始终与改土归流活动联系在一起。  相似文献   

15.
清政府对云南的管理与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清前期对云南的管理与控制,主要是通过解决土司问题,亦即改土归流而达到目的的。作者为此论述了世宗时期在云南实施改土归流的原因、具体措施及其后果。并指出,通过改土归流的实施,清前期对云南的统治是最有成效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  相似文献   

16.
溯源九姓司发祥史迹,纵览时光长河,进一步了解封建统治阶级治理权策,九姓长官司的设立及"改土归流"的政治改革,废除土司制度,减少叛乱因素,加强中央政府对西南地区的统治,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对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融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着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清雍正朝,清政府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行改土归流,基本上废除了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不仅在政治上废除了土司的世袭统治,加强了中央王朝在南方民族地区的统治;在经济上取消了领主制剥削,增加了经济收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状况,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在土司统治时期,土司对属下的百姓在政治上残暴淫虐、严刑酷法,广大少数民族处于土司的残酷摧残和压迫之下,被视如牛马,任其宰割;经济上土司横征暴敛,各种经济剥削和超经济剥削非常沉重,给少数民族带来极大的痛苦,人民生活于赤贫之中。  相似文献   

18.
赋役制度与政区边界——基于明清湘鄂西地区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湘鄂西地区,从明初至清雍正年间,土司、卫所等特殊形式的政区与经制州县政区在地理空间上都是彼此毗邻乃至交错的。不同类型的政区意味着不同的赋役制度与管理方式,在土司、卫所与州县势力彼此消长的背景下,更导致了种种土地纠纷与赋役规避问题。清雍正间,通过改卫归流与改土归流,三者之间的土地与赋役纠纷随着卫所、土司的取消与州县政区主体地位的确立而逐渐消弭。  相似文献   

19.
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土司制度在西南、中南的少数民族地区延续了数百年,其后的改土归流和开辟新疆曾酿成连年战祸。史学界对上述史实历来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六月下旬,贵州历史文献研究会举办了一次“关于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问题”的学术讨论会。会后本刊收到与会同志撰写的多篇论文,外省的一些同志也向本刊投稿,参加讨论。这一期,本刊先发表史继忠(贵州),张永国(贵州)、潘洪钢(湖北)三位同志的论文,其余来稿将陆续选载。从目前讨论的情况来看,史学界对下述几个问题尚有不同的见解,即:土司制度始于何时?土司制度的演变、社会属性及其历史作用如何?对改土归流的历史作用如何评价?改土归流与开辟新疆是否属于同类性质的变革?清王朝在开辟的新疆和改土归流地区推行屯政,其历史作用如何?等等。本刊竭诚欢迎省内外史学工作者参加讨论,踊跃投稿。来稿最好就其中的某个问题深入探讨,提出富有新意的见解,尽量避免重复、浮泛。这里,顺便向本刊的作者提出几点请求,敬希合作:一、稿内引文请仔细核对,力求无误;二、来稿请保持稿面整洁,字迹清楚,并使用规范汉字,对其中的人名、地名和生僻字尤须笔划清楚,切忌潦草;三、来稿请勿两投。  相似文献   

20.
中国自古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历代中央王朝在巩固中原王朝的基础上,采用不同的策略和手段,实施对周边及边疆地区的有效治理。在广西少数民族聚居区,秦汉至唐宋中央王朝实行"羁縻之治",任用少数民族首领为当地世袭官吏,中央王朝实行间接统治。元代发展为土司制度。明代土司制度达到鼎盛期。清代实行大规模"改土归流",土司制衰落,至民国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确立了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在广西范围内,从1951年设立龙胜各族自治区(县级),到1957年置省级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格局全面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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