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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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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及汉初,终年服役的罪犯群体"徒",具有国家法定的社会等级身份特征。司寇籍附县乡,为编户民,可单独立户,在各类权益上与不入户籍、不居民里、簿籍另立的徒隶多有不同。隶臣妾又与同属徒隶的城旦舂、鬼薪白粲在服役方式、廪食管理、辖配官司、军事参与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司寇、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由高到低大体构成当时刑罚序列的相应等级。而赏罚之问,学者尝试将爵制、刑罚序列进一步衔接,实需思考"道戍"等"贱民"与相关序列的关系,隶属私人的奴婢群体与隶属官府的徒隶的关系问题。战国、秦及汉初是身份低于平民群体数量较多,官私拥有奴婢较为普遍化的历史时期。  相似文献   

2.
秦汉徒刑散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秦汉徒刑序列中,城旦舂、鬼薪白粲为一个等级,隶臣妾、司寇则属另一个等级,它们与死刑一起共同构成了秦汉刑罚体系中的三个等级。三个等级的构成为加刑和附加刑等非正式刑名提供了存在的空间,也体现出秦汉刑罚由轻到重循序渐进的特征。就肉刑和徒刑的关系而言,秦及汉初正处于肉刑地位逐渐下降,徒刑地位逐渐上升的过渡时期,其具体表现是,秦及汉初刑罚以徒刑为主,以肉刑为辅;特别是汉初,更将肉刑的使用上移至城旦舂。到汉文帝时期,肉刑的废除终于水到渠成。  相似文献   

3.
耐刑、徒刑关系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及汉初,不仅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等较轻徒刑可以附加耐刑,即使城旦舂这样的重徒刑也可以附加此刑,律文中经常出现的“完城旦舂”实际就是“耐城旦舂”,学界所谓“完成旦舂”不附加任何刑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而且无论耐刑还是徒刑,均不能作为独立刑使用,二者必须互相结合,才能施加于罪犯身上。法律条文中的“耐”和“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等刑名,其实是耐刑 徒刑的省略语。自汉文帝法律改革到南北朝后期,人们经常将徒刑罪称为“耐罪”,就是徒刑和耐刑必须结合的反映。  相似文献   

4.
"外妻"初见于睡虎地秦简,指隶臣"外妻",新出《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又有"奴外妻"。"外妻"之"外"指妻与夫的身份存在良与贱、庶与奴的差异。隶臣"外妻"特指隶臣自由民身份的妻。秦及汉初"隶臣"的性质可按来源不同分为"刑徒"和"官奴婢",有"外妻"者身份一般为"刑徒"。隶臣"外妻"需提供隶臣"从事公"时的衣服,后改为"冗作"而官府"勿禀食"。隶臣家庭有一定财产,其经济收入来源于从事商业活动及雇佣劳动等。隶臣"外妻"所生子女承袭出生时其父的身份。"奴外妻"特指私家奴的自由民身份的妻。私家奴与"外妻"在身份上虽有奴庶之别,但私家奴对"外妻"有夫权和家长权。奴与"外妻"的婚生子女身份从父,但奴对子女无父权。"外妻"现象是秦及汉初"良贱为婚""庶奴为婚"的一种反映。  相似文献   

5.
秦及汉初附籍问题是户籍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过去由于材料阙如,未有探讨。据近年刊布里耶"户隶"简、岳麓秦简等相关材料,"户隶"之"隶"是民,非以往认为的罪隶、奴隶、眷属子弟等。"户隶"指民不"为户"者,将户籍依附于他户主名下,是为附籍。秦及汉初附籍现象的成因主要有三点:一、因年龄问题不立户而为附籍;二、无户籍无归属的女子重新编入户籍成为附籍;三、因"名田宅"制度的执行问题,一些民无法占有田宅便可不"为户",附籍他户主名下。  相似文献   

6.
"算赋"在制度生成的层面,是"民不徭"之"赀"的结果,是授田制下编户民"事"义务的货币化,由"算事而赋"演变为"算人而赋",发展为人口税。秦昭王的"十妻不筭"是免除其徭役而非"算赋"。高帝四年(前203)"初为算赋"是登记户籍、确定赋役。凤凰山"算簿"是因"事"定算、按"算"收钱的账簿,是徭役货币化的历史实践。7—14岁每年人"出口钱"23钱,15—56岁每年人"出赋钱"120钱的制度源于《周礼》国人野人的阶级差别、形成于元帝,是受田民由国家课役农演变为个体小农的历史体现,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层累叠加的历史反映。  相似文献   

7.
张家山汉简中"隶臣妾"身份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利用张家山汉简对汉初(汉文帝刑法改革前)"隶臣妾"的身份进行了探讨."隶臣妾"是一种刑徒,刑期有限,同时具有官奴隶身份,但又不同于奴隶社会中的奴隶.  相似文献   

8.
战国授田制简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战国授田制度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直接授予农民耕种的制度 ,其标准是以户口登记为前提 ,计户授田 ,每户百亩 ,农民按受田数量向基层官府交纳赋税、提供徭役。授田制度下 ,农民所受田地要纳入国家田地的总体管理 ,其封疆受国家保护 ,并依一定期限“换土易居”;国家则依据授田情况和年成好坏向农民征收粮食、刍等赋税。  相似文献   

9.
把"名田"解为"以名占田",虽有其合理性,但是,用"名田制"概括秦汉土地制度,或者以名田代替授田,在训诂和史实上都有不足,不能反映国家分配土地的历史实质。"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明确了国家按照名籍、家次分配田宅、臣妾、衣服,其法律用语则是"行田"、"予田宇"、"受田",编户民田宅是被动地向国家领取,名之为授田制才能反映国家力量在土地分配中的主导地位和编户民隶属于国家的历史属性,才能体现国家控制人口、土地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10.
廖华生 《安徽史学》2006,2(5):91-97
蚺城约保的持续时间长、组织建构严密.约正和保正的素质较高,他们广泛参与地方公共事务,在蚺城公共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清代地方财政与政府职能演变,约保成为由蚺城富户承担的徭役.徭役化给蚺城约保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亦给官府干预提供了正当理由,从而保证了约保的正常运转.蚺城约保在地方公共事务中有一定的话语权,也表现出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但他们和地方官的关系大致无法突破"官府-徭役"的框架.  相似文献   

11.
本文利用张家山汉简和里耶秦简等新出简牍材料,尝试重新解构秦汉时期的徭役兵役体系。秦汉时期的徭役兵役制度以丁中制为基础,制定了两种起役年龄标准——十五岁和"傅"年。十五岁以上未傅者和皖老,相当于后代的次丁,只须服"更"的劳役和部分正役——"徭",不须服"屯戍"兵役。"傅"指著籍成为国家正式兵役和徭役的负担者,时称为"正"、"正卒"或"卒",相当于后代的"丁"。正卒除每年服一个月的更的劳役外,还有两项基本义务,即一岁屯戍兵役(无论是戍边、戍卫京师或戍卫郡县),一岁"徭"的力役。秦及汉初两者均是以每年一个月、傅籍期间完成一年的方式服役,高后五年始实行戍卒岁更之制。材官骑士是从正卒中选拔出来的职业军人,平时居家,战时征调,每年集中训练一个月,可以冲抵"徭"。  相似文献   

12.
明清交替之际,南海疍民为摆脱自身的"贱民"命运,进行身份重构,琼州海峡北部水域疍民多采取武力方式,而其南部地区疍民多以诉讼方式进行。因所采取的方式不尽相同,在国家政策、地方习俗和疍民之间长时段的互动过程中,该群体产生明显的分层,海北的疍民身份日益固化,海南疍民则向"编户齐民"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3.
从户籍制度而言,“吏民”是国家的编户齐民。通常所谓的“编户齐民”,其内涵实际上主要就是指“吏民”。作为国家编户齐民,在理论上其身份地位是平等的,表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经济上均有“名田”的权利和从“本”去“末”的义务,均有承担或被减免赋税、徭役等义务和权利;政治上均有上书言事和被察举征辟等权利;文化上均有入学受教育等权利,这既是文化上的权利,也是政治上平等权利的一种体现。虽然“吏民”作为国家编户齐民在法理上其经济、政治、文化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实际上他们之间经济上的贫富悬殊、政治上的地位高低以及由此决定的文化上的差异都是普遍现象,编户齐民并非以贫富和阶级为区分的。  相似文献   

14.
秦汉乡制变迁反映国家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变化。秦汉"乡官"指乡吏及所主机构,非专指三老等民官。乡啬夫职掌不称"治",事权分散,对县的从属性突出。秦及汉初,乡是县下诸"官"之一,县廷与乡之间的政务运行可称作"廷—官"模式。西汉前期,乡部禄秩两次下延,发展为乡有秩、乡啬夫二分格局。随着文帝时期田制、法制的调整,有秩发生变动,乡政弊端日显。武帝时掾史出现,乡务处理渐由"官"向"掾"演变,这一变化本质上乃因事差遣的发展。两汉官府不断加强集权,力图更直接地对基层实行统治,然事与愿违,集权措施的推行,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对乡里的控制力。  相似文献   

15.
唐代吐鲁番户籍将成年在室女子称为丁女,而敦煌户籍将其称作中女,这种称谓上的不同,应源于两晋南朝与北朝之间因土地、赋役制度不同造成的课役身份的差异。依据丁从课役的原则,北朝均田制下的女子只有在出嫁后才能依附于丈夫受田、纳课;未出嫁或丧夫归宗的女子不受田、纳课,亦不能称丁。两晋南朝则不同,女子到法定年龄就要承担课赋,成丁与否不以结婚为必要条件。敦煌户籍的称谓符合北朝以及承此而来的隋唐丁中制度,吐鲁番户籍的载录则是西晋、十六国制度的遗存。  相似文献   

16.
里耶简"司空厌弗令田当坐"文书是一份比较完整的秦代官文书,内容主要是有关迁陵司空厌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徒隶进行开垦土地的工作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这份文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秦代国家仍然掌握大量国有土地,以及这些国有土地的经营方式和状况。文书中还引述了一条有关免除徒隶耕田劳役的秦令,其中规定了从事官府劳役徒隶免除劳役的比率,同时也反映了秦代徒隶调拨、分配、管理等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7.
秦汉时期与以罪人为兵相关的制度有两种,一是谪戍制,二是刑徒兵制。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三:其一,被谪戍者和刑徒兵的称谓在文献中有严格区分,前者常被写作"谪徒"、"适卒"、"谪卒"等;后者常被称作"弛刑士"、"施刑士",有时简称为"弛刑"、"施刑"。其二,谪戍是司法判决的结果,属于一种刑罚,而发刑徒为兵则是皇帝诏令的结果,是对已判决罪犯服刑方式的一种变更。其三,二者实施的对象不同,谪戍的对象包括亡人、罪吏、盗贼等有罪者以及赘婿、商人、闾左等"贱民",还包括称作"诸疑罪"的犯罪嫌疑人;而刑徒兵则由弛刑徒组成,包括判为城旦、鬼薪、隶臣、司寇等刑徒,判处枭首、腰斩、弃市等的减死罪囚。滥发谪戍体现暴政,发刑徒为兵则更多体现出一种宽宥。  相似文献   

18.
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既是主家的财物,又是主家的“家人”。因其二重身份,私家奴婢既计入“财物簿”,又依主家著籍,计入主家总人口。私家奴婢承担国家算赋和一定的徭役任务,但作为主家财物,国家也有保护主家相关权利的义务。国家在承认私家奴婢财物性质的同时,也将其作为“人”进行管理,从法律上保障其生命权及其他权益。秦汉时期奴婢虽属贱民,但与编户民之间尚未形成不可逾越的鸿沟;与唐代相比,其“物”的属性尚未固定下来,但总体趋势是逐渐强化。私家奴婢处于主家与国家之间,其编户化与反编户化,直接影响着秦汉国家控制下的编户齐民的数量和质量。  相似文献   

19.
秦汉时期,"收"是一种将特定罪犯的子女、妻子、奴婢等没收入官府从事劳役的制度,因此产生的群体被称作"收人"。"收"与"相坐"具有相似的表征,但二者实为性质不同的两种制度。作为官奴婢的"收人"与刑徒隶臣妾的法律地位近似,且与出土简牍中多见的"罪人"同是暂时性、过渡性的概称。伴随法律程序的推进,"收人"存在恢复庶人身份、被出卖为奴婢、入计为隶臣妾三种可能的身份转变。依据现有材料可推知,"收人"在秦汉诉讼程序中的存续时间段是"告"、"论"之间。  相似文献   

20.
"复作"是西汉时期的一个称谓,围绕着复作的生成机制、身份归属,古今学者众说纷纭。实际上,官私债务是西汉复作人员的重要来源,依据有二:一,对汉武帝泰山封禅后的同一道诏书,《汉书》言"行所巡至"免除"逋赋贷",对应着《史记》所言"行所过毋有复作";二,居延新简有临之燧长薛忘得沦为复作的案例,这很可能是因其导致官物损失所致。从因官私债务而入官府劳作的特点来看,复作应当是秦代"居赀赎债"的替代品。但居赀往往要并称其爵位,说明"居赀"在身份上属于民,同时也表明,这一称谓尚不具备独立标识身份的功能。西汉复作已具有独立标识身份的功能,因此,它应当是介于编户民与刑徒之间的过渡身份。复作适用于刑徒,大概正是对这种过渡身份移用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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