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北宋的差役,或称职役,是宋代役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尚有所谓“执干戈,昌锋镝”的兵役和“营土木,亲畚锺”的力役。北宋的差役一般是由乡村人户承担的,官僚地主和城市商人等享有免役的特权。关于乡村下戶的差役和免役钱问题,我们已经撰文论述。这里将进一步探讨乡村上户亦即农村中地主的差役负担和熙丰时期的役法改革,同时进一步阐明北宋差役法和免役法的阶级实质,借以揭露封建统治阶级所进行的一切改良的欺骗性。不当之处,请同志们指正。  相似文献   

2.
新近出版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公布有一枚编号为959的残简,其中提到"……八户罚估不注役",引起我们的注意。"不注役",也就是免除徭役。书中公布的大批户籍资料中,有"复"亦即免役的记载;也有未注明"复",但实际上仍要免役的内容。我们借此可以了解孙吴时期的赋役,尤其是其免役  相似文献   

3.
明代的阴阳户是民户大类下的一种杂役户,其正丁被称为阴阳生。地方府、州、县阴阳生隶属于阴阳学,北京、南京阴阳生隶属于钦天监。阴阳户的基本差役为计时、报时、记录灾异祥瑞等,阴阳生另以风水、择日、占卜等为生计,两者拥有的知识范畴及其实践属于同一大类。阴阳户起源于元朝,明初继承并推广,洪武年间一概编入里甲。宣德年间阴阳生获得免役权,由此导致富实之家、胥吏的营充,其差役内容亦随之泛化,涉足司法、行政、财税等多个领域。由阴阳户的例子可以看出明代户籍制度的特点:一是可以在军、民、匠、灶四大基本户籍上叠加新的次生户籍,二是具有役、职的双重性。  相似文献   

4.
本文否定了学术界关于宋代人口研究的“漏口说”、“析户说”、“户数虚增说”、“男口说”四种观点,提出了“丁口说”观点。作者指出,宋代户口统计对象是丁口而不是男口,更不是男女总人口。为减少免役钱和助役钱的摊派和征收,各地方官都争相隐瞒人丁,这是造成宋代男口数和丁口数都严重偏低的原因。  相似文献   

5.
清初承继明朝户籍制度 ,一般经商之人无专门户籍。康雍年间 ,由于商役在制度上的废弛 ,“摊丁入地”的实施 ,封建徭役基本被废除 ,因此商人役籍意义上的户籍就不可能也无必要再单独设立了。然而 ,清代有“商籍”一说 ,而且该籍在国家典籍文献中被列为四大户籍之一。其实此“商籍”与以役籍为中心意义的军、民等籍有根本区别 ,它是政府专为盐商在行盐地区参加官学学习和科举考试所设的资格凭据 ,并不涵盖盐商之外的其他商贾。此外 ,为了索取和管理需要 ,清政府对其他商贾也设有一些必要的户籍管理措施。  相似文献   

6.
‘免役法’是王安石新法的一部分。它是针对北宋差役的严重弊害而提出的。由于北宋政府加在农户头上的差役的繁重,使得广大农户(包括农民和一个部分地主)陷于破产的境地。因此,当王安石提出改革措施时,便把他所拟定的变‘力役’为‘雇役’的办认——‘免役法’作为新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内容有有下列几条:  相似文献   

7.
張榮强 《中华文史论丛》2021,(2):71-93+397-398
學界對《西涼建初籍》的性質向有兵籍、吏兵籍、民籍諸説,對照新近公布的《前秦建元二十年籍》,可以明確其絶非民籍;隸屬於民政系統的吏户户籍與隸屬於軍事系統的兵户户籍也不可能混編在一起。《西涼建初籍》中的"大府吏"實際上是涼州都督府的軍事人員,"散"户當是因不符合徵發條件而被免除現役的兵户。魏晉時期除了集中居住的在營兵户外,還有一部分兵户與民户雜居,隸屬郡縣管理。《西涼建初籍》作爲專門的職役户籍,應該是敦煌行政機構編造的郡縣兵户户籍。  相似文献   

8.
北宋熙宁、元丯时期是王安石和宋神宗赵顼所领导的变法时期,其改革措施有青苗、免役、市易、保甲和农田水利等法。免役法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新注,近来史家对此论述已颇多。但是,关于熙丯以前乡村下户的差役负担以及熙丯时期乡村下户的免役钱问题,却并未有一致的看法。在前一问题上,有的同志认为在变法以前下户的差役极重。但这种论断缺乏充分的根据。在后一问题上,有的同志认为,变法时期开封府界以外全国各地的下户是否一律交纳役钱,无法确定;有的同志则认为原来规定下户免输役钱,但未能贯彻执行。我们认为,根据我们现已掌  相似文献   

9.
“吏户”献疑——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吏”与“民”一起编制于基层乡里,同为国家编户齐民,其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相同,而“吏”稍优于普通编户,并不存在独立的“吏户”。吴、蜀亡国时所献簿籍中的“吏”数为全国总户口数之内的吏员人数,并非另外之“吏户”。孙休永安诏与吴简中的吏一脉相承,每户服役人数经历了孙权时期1·29人—孙亮时期3人—孙休时期2人的演变,并非“空户从役”。迄今已公布的吴简和文献资料都不能证明“吏户”的存在。  相似文献   

10.
元诸色户计当差,肇始于军前掳掠"生口"的强制役使,经乙未(1235)、壬子(1252)和至元七年(1270)的"抄籍",以汉地为重心,终成定制。"工作征戍"专项役与"全户应当"户役混合的元诸色户计当差,其据籍当差、户役世袭、各有所属、主从役使等特色鲜明。该制因征服先后、行汉法不一及原有社会经济结构,在草原、汉地和江南实施有别。明不分南北"配户当差","既以粮赋天下之田,而必以丁定赋役之则"。"配户"役皆永充,役因籍异,各有役田,以户供丁,实沦为国家农奴。其里甲正役的实质就是"催办钱粮"背后始终隐藏着催征、经收和解运等沉重徭役,此即所谓"纳粮也是当差"。元明"户役法"所缔造的全民当差服役秩序,明显是对"唐宋变革"身丁劳役消逝大势的逆转。百姓当差与官僚当差,百姓依附奴化与官僚依附奴化,被捆绑在一起。长达300余年的户役当差秩序,充任元明吏民依附奴化回潮的最深厚、最广泛的社会土壤。元明妃嫔殉葬和明廷杖,或由此种当差秩序及奴化回潮所滋养催生。  相似文献   

11.
明代官籍一词多指武官及其家庭的户籍,主要用作武官家庭子弟应考科举时的籍类标记。明代官籍是世籍世役制度下的产物,以亲人为官与身份世袭为前提,是明代户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品官之家的概念既有共性又相区分。明代官籍作为带有酬功性质的身份户类,其来源较为多元,从户籍来源看,军、民、匠、医等籍都有凭借某种功绩转化为官籍的可能,尤以军籍为主体,军功为主流;从分布上看,卫所、州县、特殊机构都存在官籍群体,以卫所分布为大宗。官籍是某种社会地位的象征,官籍与民籍、军籍等户籍之间的转化演变还是探测明代户籍制度与社会结构变化的重要窗口。  相似文献   

12.
“情民”一词。旧的辞书如《类隽》、《佩文韵府》。《骄字类编》、《经籍纂诂》。《辞通》、《联绵字典》等皆未收。近代辞书最光收入此词的是《辞源》。1979年修订本《辞源》对“惰民”一词的释义是:元明时浙江境内受歧视的一部分平民,也称“堕民”。元灭宋后,将俘虏和罪犯集中绍兴等地,称之为“怯邻户”’后人称之为“堕民”。明编户籍,统列为“丐户”,长期被视为“贱民”,世充贱役,不许与平民通婚、应科举。清雍正时,改变其户籍,和平民同对。一说未将焦光被率部除金,宋人引以为耻,贬其部为“惰民”。参阅明徐渭(清藤书屋文…  相似文献   

13.
蔡京在北宋后期役法变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邵伯温《闻见录》通过对蔡京在两次役法变革中言行反复的记载塑造了其投机主义者的典型形象,奠定了后世史书中蔡京"奸臣"论断的基调,影响及至今日.实际上,元祐初役法论争的具体情况颇为复杂,蔡京迎合司马光的说法存在诸多疑点.蔡京坚定地主张免役法,也并非是迎合章惇,因为在章惇就职宰相之前役法变革的方向已经确定.哲宗亲政时期,蔡京在《绍圣常平免役敕令》的制定上贡献最大,堪称恢复新法的功臣.蔡京对新法的高调坚持使他成为了绍述之政的一面旗帜,为他在徽宗朝受重用赢得了重要的政治资本.  相似文献   

14.
唐后期直属中央的诸司侵凌州县、影占差役人户的现象较为普遍。这是新旧赋役体系交替和行政体制转轨背景下相关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两税法推行后,诸司吏役不再由计司与州县统筹调配,而是自行选补。由于使职差遣体制下诸司地位高于州县和二者在政务运行中关联不足等体制、机制问题,诸司选补吏役时多影占州县人户。为惩此弊,朝廷将由君相审核的挟名敕机制引入诸司吏役选补流程中,并在大赦文中多次申明。五代宋初,朝廷逐步调整诸司与州县的关系,落实吏役选补“不碍州县色役”“候州县回文”等原则,明确州县在差役事务上的统筹权。与此同时,加强对诸司吏役定额的管理。《天圣赋役令》等相关令典确立了“户”作为差役的计征单位,除官户外的所有人户都是州县差役承担者的原则。诸司与州县的差役纠纷现象由此消解。以上复线的历史过程,是唐宋之际以两税制度为核心的赋役体系演进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5.
关于新唐书食货志对于租庸調之記載,邓广銘先生曾指出新唐书食货志租与户調之記载是錯誤的。現在我們来研究一下役的問題。冊府元龟,旧唐书、資治通鑑的記載是“岁役二旬,若不役,則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租调俱免,通正役不得过五十日。”新唐书食貨志、资治通鑑卷一八七注中、文献通考卷二的記載是“岁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絹三尺、謂之庸。有事加役二十五日免調,三十日租調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唐六典、唐会要是“旬有五日免調”。資治通鑑卷一九○注中是“岁二十日,閏加三日”。与同書卷一八七注中所記不  相似文献   

16.
明初的田赋仍是沿用着唐德宗以来的两税法。明太祖时田赋分为夏税与秋粮。夏税包括米麦、钱钞、绢三种,秋粮包括米、钱钞、绢三种,大抵以米麦为主,而以钱钞、绢为辅。明初两税,计凡每年收入麦四百七十余万石,米二千四百七十余万石,钞四万五千五百余锭,绢二十八万八千五百余匹。夏税秋粮之外,另有服役制度,服役方面分为里甲、均徭、杂泛三种。按户服役的称为里甲,其具体办法是每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所余百户为十甲,每甲包括十户,设甲首一人,每年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十年轮流服役一次。按丁服役的称为徭役(均徭),其具体办法是每田一顷出丁夫一人,每年农隙赴京师供役三十日,田不足一顷者以别田足之,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临时供应官府呼唤而服役的称为杂役(杂泛),杂役名目繁多,且凭官府任意增加,不可计数。以上这些服役是明朝初期的规定。在最初还含有「右贫折富」的意味,惟自明英宗以来,不只此种差役逐渐加多,大中户勾通官吏把自己的差役转嫁到下户身上。而且官吏贪污之风盛行,苛捐杂税与日惧增,以致人民生活日趋穷困,高利贷乘机猖狂,结果使农村中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甚至一部分中小地主,就不得不相率拋弃了自己的土地而转为大地主的佃户,或流亡他乡。根据「明实录」记载,英宗天顺七年(一四六三)全国人口为五六三七万,而洪武二十六年(一三九三)人口为六○五四万,经过了  相似文献   

17.
清代直隶的差徭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清代差徭起源于明后期一条鞭法实行后仍不断滋生的各种杂役。清代各地的差徭均具有相对稳定的规章,其摊派方式则可以分为通过特定户籍供应某项特定差徭、按里甲摊派、按村庄摊派和在州县范围内统一按地亩摊派等四种。差徭摊派方式的变化还往往伴随着乡地组织产生和取消绅户免差特权的改革。清末民初各地对差徭进行了清理,此后它仍对州县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发生着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8.
唐代吐鲁番户籍将成年在室女子称为丁女,而敦煌户籍将其称作中女,这种称谓上的不同,应源于两晋南朝与北朝之间因土地、赋役制度不同造成的课役身份的差异。依据丁从课役的原则,北朝均田制下的女子只有在出嫁后才能依附于丈夫受田、纳课;未出嫁或丧夫归宗的女子不受田、纳课,亦不能称丁。两晋南朝则不同,女子到法定年龄就要承担课赋,成丁与否不以结婚为必要条件。敦煌户籍的称谓符合北朝以及承此而来的隋唐丁中制度,吐鲁番户籍的载录则是西晋、十六国制度的遗存。  相似文献   

19.
北宋神宗熙宁四年五月,正在试行雇役法的开封府东明县的大量县民因不满官府为征收役钱重定的户等而进京越诉。反对变法之臣将此事归咎于雇役法的施行,试图借此迫使朝廷撤销雇役法。事发之初,神宗与王安石的失措几乎导致雇役法的夭折,但曾布、邓绾、赵子幾等人的应对与配合十分到位。他们或迅速面见王安石,助其控制事态;或逐条辩驳反对派之言论;或揭发对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东明县知县贾蕃的违法事实,为变法君臣将事件化"危"为"机"奠定了基础。事后,变法君臣一方面针对东明县民的诉求改进雇役制,另一方面更加注意新法的系统性,变法派的理政能力亦由此得到提升。曾布由于事件中的出色表现,奠定了其后在变法集团中的核心地位。  相似文献   

20.
明代女户分为传统意义上的女户——妇女担任户主的民户,和非传统意义上的女户——承担特殊职役的人户.传统意义上的女户须承担国家的正役并向国家缴纳赋税,但享有政府免除杂差的优待,并且政府多把其编入"畸零户"中.非传统意义上女户主要包括宫廷女户、宴乐女户、抬轿女户等,其中以宫廷女户(包括朝天女户)为主,同时,由于其有固定的职役,明廷为了保证他们完成任务,一般也会给予其免除杂差的优待.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