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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期的立嗣过继在不同层级的“家”之中进行,基本规则是以同父周亲之“家”为基础,进而形成由亲及疏的扩展格局。对官私制度和个案研究显示,民间立嗣过继多遵循了规则要求,同父周亲之“家”是主要的择嗣范围,其次是同祖之家,两者占比超过80%。当有多个可选择的过继对象时,立嗣者往往从有利于家产保护、现有生存条件维护角度考虑入继人选。立嗣过继增强了“家”内立嗣与出继两个小家庭之间的关系,但立嗣家庭与丧失过继机会的家庭之间则往往有矛盾发生。此外,过继者与原生家庭之间形成了新的利益格局,在不同层级“家”内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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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新发现的祁门竹源陈氏宗谱文书个案研究,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清末徽州民间纂修宗谱的整个过程,从而了解徽州民间纂修宗谱的缘起、纂修组织结构、各项制度规定、宗谱管理、纂修谱例及付梓规定等,对研究清末徽州乡村地方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人口、民俗等有着一定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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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子兼祧"是中国传统宗祧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在清代,"兼祧"作为一种民间立嗣方式,最终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经过了一个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复杂过程。本文旨在运用判牍文书等原始史料,以政治史与社会史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讨论"独子兼祧"与其前身"独子出继"在社会生活中的存在形态,国家法律的跟进变化,及其所反映出的清代立法、司法与社会生活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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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立嗣继承中的财产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代立嗣继承法律关系发生时,财产因素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原来准宗教性质的宗祧祭祀的意义变得模糊。大量的立嗣继承纠纷都源于人们对财产的觊觎和争夺,争继即是争产。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清代社会人口压力增大、资源的日渐短缺,道德和宗族习惯法的影响和约束减弱,另外清代地方官的司法实践对此也起到了负面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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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文书的地域性特点明显,桂北地区民间现存契约文书数量宏大,内容丰富,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桂林博物馆近年来对桂北地区民间契约文书的收集初见成效.本文简要介绍桂北地区民间契约文书的收集、保护及整理并以土地买卖文书、分关文书和过继文书为例对桂林博物馆收集的桂北地区民间契约文书进行举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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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内过继是明清以来徽州社会延续宗族世系的主流做法,虽然也存在异姓继承方式,但仅是少数家庭的选择。徽州宗族在遵循国家法的前提下,从继子的人选到如何上谱书写都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并载入族规家法以为定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族内过继行为。现存徽州过继文书具有丰富的内容,再现了族内过继的具体实态,而过继文书的订立,意味着过继得到了宗族的承认,继子获得了合法地位,宗族也试图通过文书把继子应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规定下来,以避免当事人日后产生纠纷,我们从中能够看到徽州宗族对乡村社会控制权的不断强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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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寡妇立嗣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代,寡妇在守志的情况下,可以成为立嗣权利的主体。其立嗣方式主要有应继和爱继两种,有时也有异姓继承情况发生。寡妇在立嗣时多伴有相关的经济补偿行为。清代的寡妇立嗣权常受到父家长权及宗族制度和传统礼法习惯的制约,是不完整的。但清代寡妇已能运用法律手段来适当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地方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多倾向于支持寡妇的主张,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以保护弱势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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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代立嗣继承个案看清代地方官对法律正义的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大量清代立嗣继承案例可以看出 ,地方官员运用手中的行政权威 ,干预司法 ,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上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他们根据实际情况及儒家传统道德伦理对法律的正义进行救济 ,使得社会公正得到更多的实现。这既维护了法律所保障的传统道德伦理与民众的信念 ,又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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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在交易成本、信用保障和还贷激励等方面具有优势。基于这些优势,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支持作用。但基于其运行机理和运行环境,民间金融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为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我国应实现民间金融的法律化,构建民间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和民间法律责任体系,完善保障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配套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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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家继产之讼看清代的法律与社会--道光、光绪年间陕西相关案例分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清代 ,有关继承的纠纷主要发生在家产继承方面 ,通常表现为围绕无子孙家庭的立嗣和分家析产两个问题所产生的矛盾 ,妇女的继承问题在其中也占有一定比例。这些纠纷在当时地方官员的判牍中大量出现 ,一方面体现了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 ,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律援助的力量。在制定法主要为刑法的情况下 ,地方官员在民事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参考民间习惯 ,并在推理过程中应用情理原则 ,具有积极意义。而制定法也并非一成不变 ,在社会发展的推动下 ,它的一些内容也相应做出了调整 ,这在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是一种符合时代要求的推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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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三国志》记载,孙权一生立嗣三次。先立孙登,后立孙和,再立孙亮。发生在孙权晚年的后两次立嗣都出现严重的政治失误,导致孙吴统治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激化。在此关键时刻孙权却进而剪除能臣、偏爱幼子,直接促使孙吴政权由盛转衰至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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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天津会馆房地契约与诉讼习惯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代天津各会馆因房地产交易而订立的种类多样的契约较具典型意义,显示了不同区域会馆土地买卖的状况。清代至民国,天津会馆房地交易的契约形式相对稳定,使得民间契约、习惯和国家法律之间并未产生很大的冲突。在近代天津解纷机制的实践中,官方与商民形成了一个相互配合支持的多层次的调解模式。尽管民间习惯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在国家立法中,周密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执法方式,使国家法规与民间习惯的距离愈来愈大。这种状况直至民国终结都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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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允许民间私人铸币。但是政府规定,铸币用的金属原料只能用铜和锡,而不能用铅和铁代替。并明确规定,如果用铁、铅铸钱那就要以假币论处,按当时的法律是要处以墨刑刺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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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15,(4)
延续唐、宋之制,元代国家对涉及违律为婚和义绝的婚姻予以强制离异,但在具体规定上产生了明显变化,其解决婚姻冲突、救济婚姻双方的作用更加凸显。在实践中,判决离婚并不是国家对民众婚姻的单方面干预,民众往往主动寻求官府对婚姻进行判决。作为司法者的官府,则希望在"厚风俗"的同时能够"免词讼",通过法律宣传、民间调解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等措施减轻诉讼压力。在具体的判决中,官府并不一定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判离,有时会出于现实的考量断以"已婚为定",体现出"法意"与"人情"的衡平。判决离婚所展现出的这一图景正是元代官、民法律实践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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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明清曲本中的俗曲、民谣、笑话、酒令、江湖方语等为对象,考察明清时期知识体系整体形貌中的一个重要面相。这种知识不仅通过流行娱乐的传播方式,也即民间诵传的接受过程,将多重因素影响下的个人知识逐步演变为民间社会的标准化知识,而且,在无意识状态下,使民间知识在传播过程中创造了自身。这种传播方式不仅规定了民间知识的形态,也规定着知识的内容。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民间娱乐的传播方式创造了民间的知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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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历代封建王朝基本上都是依据传统的立长立嫡原则,即以“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作为立嗣即确立皇位继承人的法定标准。由皇帝根据这一标准公开册立皇太子作为预定的皇位继承人。由于立嗣直接关系到各种政治势力的根本利益,因此围绕立嗣问题,各种政治势力往往进行殊死角逐。特别是在先皇临终到新皇即位这一段新旧权力交替的时间内,统治集团内部往往会产生激烈的斗争,甚至因此引起社会的动乱。各种政治势力无不把这段时间作为争夺帝位和控制新主及朝政的有利时机而进行明争暗斗,从而在中国历史上出现了一次次争嗣夺位的斗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