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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从几则地方志材料入手,分析了驿传差役制度这一军政要素在明清交替之际的变革。内容包括变革的主要内容、变革的意义及变革过程中受到的阻力。章还认为,这一变革是此后200年间驿传差役制度发展的肇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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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沅是清代乾嘉时期杰出的方志学家,在修志实践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其方志学主张并未形成系统理论,一直被人忽视。文章从与毕沅有关的诸多方志材料入手,比较其差别,归纳其共同点,借此提炼出他在修志活动中所持有的先进思想和主张。毕沅在志书的体例、内容、纂修方式及用人等多方面都有着独到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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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怀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3,18(1):139-145
本文属于对清代考据学家毕沅的个案研究 ,由于毕沅的研究成果是多方面的 ,因此文章仅就其整理研究史地典籍的成果加以探讨 ,重点分析了毕沅整理研究史地典籍的成果及其主要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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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差役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北宋的职役承担者,是差雇兼有。就制度而言,差役制度不是徭役制度。有人说:“当时徭役主要可分为两大类:职役(差役)与杂徭(夫役),二者又包括许多不同色役。”因而把北宋的差役制度断为“北宋徭役制度”。本文拟从差役的依据、对象、职责方面,对有关问题加以探讨。一北宋的差役有衙前、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壮丁、弓手、承符、散从、人力、手力,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子、掐子、拦头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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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端临“职役”概念产生于中国古代“职”不断“役”化基础上。马氏认为,“职役”本质为“役”,“困苦卑贱同于徭役”是其内涵特征。但《文献通考·职役门》又收录“差役”相关史料,而差役中“吏”阶层与职役“困苦卑贱同于徭役”内涵特征存在较大距离。这一编排,不仅与马端临职役概念内涵特征相冲突,也使差役被读者误为职役概念外延,甚至将差役与职役等同。马端临《文献通考》呈现差役面相及后人理解发生偏差的根源,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官民语境,使“吏”阶层处于被遮蔽状态。辨析马端临职役概念,对认识中国古代役制和行政管理体系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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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的邮驿体系中,铺司负责地方日常公文的传递,铺兵则是铺司中的承役人员。通过分析家谱文献中有关铺兵的资料,可以对这一差役的实际运行有更为细致的了解。湖南湘潭等地实行的是铺兵永充制,每处铺司的差役由若干家族承担,并且世代应役。各个家族每年承接一定天数的差役,以房支为单位将属于本族的差役进行再次分配,每个房支只需在固定年份承差若干天。各房领取差役后并不亲身应差,而是设立公产,以经营公产所得的收入雇人当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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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法’是王安石新法的一部分。它是针对北宋差役的严重弊害而提出的。由于北宋政府加在农户头上的差役的繁重,使得广大农户(包括农民和一个部分地主)陷于破产的境地。因此,当王安石提出改革措施时,便把他所拟定的变‘力役’为‘雇役’的办认——‘免役法’作为新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内容有有下列几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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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沅,字纕蘅,一字弇山,号秋帆,外号灵岩山人,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生于江苏镇洋(今太仓),嘉庆二年(公元1797年)卒于湖南。毕沅是清乾隆时期的一位重臣,同时又是清代著名的史学家。他二十三岁中举人,授内阁中书;三十岁科一甲一名进士,授翰林院修撰;再迁左庶子;四十岁任陕西按察使,遂迁布政使;半年之后任陕西巡抚;五十六岁任湖广总督至终。毕沅抚陕十多年,重视兴修水利,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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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中胜迹图志》30卷,清毕沅撰。毕沅字缜蘅,一字秋帆,江南镇洋(今江苏太仓)人,《清史稿》卷三三二有传。据本传载,毕沅为乾隆十八年举人,二十五年又为一甲一名进士,授修撰。乾隆三十一年。授甘肃巩秦阶道,调安肃道,寻擢陕西按察使。后任陕西布政使。“师征金川,遣沅督饷,军无馈,授巡抚。”毕沅在任,赈济灾民,募民垦荒,兴修水利,关注教育,“置姬氏《五经》博士,奉祀文、武、成、康四王及周公陵墓。修华岳庙暨汉、唐以来名迹。收碑碣储学宫。”乾隆四十四年丁母忧去官。次年复任。毕沅先后在陕主政十年。乾隆五十年,调河南巡抚,次年授湖广总督。嘉庆二年卒,赠太子太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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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有一位名叫周朴的官员来到山东省阳信任知县,不到一年就为百姓做了不少好事,深受百姓拥戴。因为他疾恶如仇,秉公办案,也得罪了个别权贵。
本地有一姓王的财主,仗着在朝廷做刑部尚书的小舅子横霸乡里,无恶不作,百姓们恨之入骨。周朴来阳信后,经过十多天的暗查私访,对王财主的犯罪事实了如指掌,即令差役把他逮捕归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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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的差役,或称职役,是宋代役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尚有所谓“执干戈,昌锋镝”的兵役和“营土木,亲畚锺”的力役。北宋的差役一般是由乡村人户承担的,官僚地主和城市商人等享有免役的特权。关于乡村下戶的差役和免役钱问题,我们已经撰文论述。这里将进一步探讨乡村上户亦即农村中地主的差役负担和熙丰时期的役法改革,同时进一步阐明北宋差役法和免役法的阶级实质,借以揭露封建统治阶级所进行的一切改良的欺骗性。不当之处,请同志们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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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的地理环境决定了水利灌溉对西夏的重要性。渠头作为管理西夏基层水利事务的“胥”,在巡视监察灌渠、分配送水溉田等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西夏文法条的重新译释,可以进一步廓清西夏渠头的承充人户。从法律规定上看,渠头多为具有一定身份地位的地主和富户,而于实际差充中,以上人户可能均是作为各出役单位而令其私属代为服役。同时,西夏中后期部分差役专令有物力之地主、富户承充,其中以土地为主的资产又起着重要的衡量作用。渠头职责庞杂,役期颇长,几无廪给,是一个沉重的差役负担。西夏中后期渠头这一差役与作为夫役的春夫也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可并为一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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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后期直属中央的诸司侵凌州县、影占差役人户的现象较为普遍。这是新旧赋役体系交替和行政体制转轨背景下相关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两税法推行后,诸司吏役不再由计司与州县统筹调配,而是自行选补。由于使职差遣体制下诸司地位高于州县和二者在政务运行中关联不足等体制、机制问题,诸司选补吏役时多影占州县人户。为惩此弊,朝廷将由君相审核的挟名敕机制引入诸司吏役选补流程中,并在大赦文中多次申明。五代宋初,朝廷逐步调整诸司与州县的关系,落实吏役选补“不碍州县色役”“候州县回文”等原则,明确州县在差役事务上的统筹权。与此同时,加强对诸司吏役定额的管理。《天圣赋役令》等相关令典确立了“户”作为差役的计征单位,除官户外的所有人户都是州县差役承担者的原则。诸司与州县的差役纠纷现象由此消解。以上复线的历史过程,是唐宋之际以两税制度为核心的赋役体系演进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