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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先予执行制度虽然考虑到案件当事人的急迫需求,然而由于该程序只能在诉讼过程中适用,加上适用条件严格,为了避免先予执行被滥用等方面的原因,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了适用率低的现象.尽管先予执行制度在民事诉讼保障制度中所起到的作用无可替代,但是适用率过低这一致命弱点如果任其发展下去难免会沦为被司法实践所摒弃的命运.现代社会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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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冠户是学界讨论唐代科举制与社会流动关系的重要论据。一般认为,衣冠户是唐后期对由进士出身的官员所在户的专称,享有普通官员户所未有的免役权。会昌五年赦文、乾符二年赦文中有关衣冠户的申禁,被作为这一论点的关键证据。从制度演进的角度重新检视,此申禁是朝廷面对地方官吏构成多样化和赋役体系变化情况,对既有优免制度的补充。衣冠户的主体,是执行优免法令时享有免役权的品官户。相关申禁的目的,是将任职官府、无正式官人身份的前进士纳入衣冠户的范围,而将其他来源的非官人身份的职员排除在外。衣冠户的申禁与社会流动之间关系不大。它的出现,确定了以户作为差役的征免单位,是宋代官户制度的源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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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月刊》2015,(6)
王亲,即王府亲戚。明代的王亲政策,是在藩禁日严、王亲的平民化与人数日增的背景下展开的。对王亲的优礼,意在有限度地广亲亲之恩,范围极为有限。授官限于王妃父与世子妃父;优免差役限于王妃父、将军夫人父之家;优礼考核与致仕限于布政使身份的王亲。但优礼的程度与爵位尊卑、血脉疏近成正比,符合伦理常情。对王亲的禁制,意在最大限度地制藩,如王亲不任京官,王亲居官者禁与缔姻宗室同城,王亲禁掌兵权等。王亲禁制的范围,经历了从悉禁所有宗室之亲及其族属到仅禁亲王、郡王爵级的王亲及其"同祖亲枝",即从宽泛到更精确地定位于潜在威胁皇权的王亲群体,合于情理,达到了限王亲而制宗藩的目的,但也陷入了愈亲者禁之愈严、愈疏者禁之愈阔的伦理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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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在运行中,司法审判权不能划一行使呈现出"审出多门"的怪状。文章将中国古代"审出多门"表现具体总结为会审机关的审判、监察机关的审判、军事司法机关的审判、特权机关的审判及皇权的审判,并结合"审出多门"的影响,反思当今我国司法需要走出"审出多门"的历史巢臼,汇入"审出一门"的时代潮流。借古鉴今,这对促进当今的司法制度改革,加快现代法治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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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地拉·阿布都热西提 《区域治理》2022,(16):124-127
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正式确立,几年来该制度的适用率以及量刑建议的采纳率逐年递增.该制度的适用有效提高了刑事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对化解社会矛盾、惩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界定与《刑法》中所规定的"坦白""自首"等情节的界定不明确;被告人在量刑协商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值班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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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的缓刑制度虽在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也逐渐暴露出很多问题,以至于目前的刑事司法中很少判处缓刑。为此,有必要追根溯源,寻求问题的症结所在,以期最终比较圆满的解决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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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的缓刑制度虽在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也逐渐暴露出很多问题,以至于目前的刑事司法中很少判处缓刑.为此,有必要追根溯源,寻求问题的症结所在,以期最终比较圆满的解决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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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史研究》2016,(3)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明显成效。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出台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具体举措;完善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了防止人为干扰司法的制度。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逐步推开,积极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和司法公开;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建设取得积极成果,全面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不断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的司法程序。司法便民利民举措陆续出台,实施了立案登记制改革;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正在逐步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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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中国社会,女性犯罪增多,加大对女性犯罪的管制力度势在必行,然而像以往那样对女犯施以肉刑或当众羞辱的处罚形式已不可行。晚清政府为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进行了相应的司法变革,做了大量的工作以变革传统的女犯收禁制度,虽然因条件所限,女监改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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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宏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16,(3):54-74
秦至清帝制时代法律的本质特征,是帝王们口含天宪,朕即法律,诏书、敕令、谕旨、御笔手诏,皇帝任何形式的言语、思想表述,都是法律或法律依据。帝王不仅具有立法的专断性权力,而且具有随时随意立法的便宜。专制帝王是唯一的立法主体,而法律的适用主体则仅仅是臣民,不存在针对天子、帝王犯罪的任何立法,皇帝本人超然于法律之上,享受法权的绝对独裁。立法的核心原则在于维护皇权的尊严,确保皇权对社会的全方位控制,强化帝王的绝对权力。在司法实践中,皇帝直接涉入司法,控制司法最终审判权;在地方政府层面的制度设计中,始终实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统一,以保证皇权对司法权的绝对控制。帝王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独断,从一个方面证明了秦至清社会的皇权专制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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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供奉僧滥觞于唐玄宗设置翰林院,从此始有僧人入内谓之翰林待诏,供奉朝廷。在唐代,把侍从皇帝左右的高僧大德习惯上称为"内供奉僧",似与把侍从皇帝左右的近臣称作"内供奉官"如出一辙。内供奉僧是佛教与唐朝政治结缘的产物,深刻反映了唐代皇权政治对佛教的某种需要。唐代内供奉僧出入禁省,或亲承顾问,或讲经化导,或斋戒诵经,或论难儒、道。他们还长期积极活动于宫禁之外,临坛度人,传扬经典,弘扬佛法。内供奉僧借助其特殊身份,为佛教在唐代的繁荣发展赢得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并为佛教在唐代的发扬光大做出了积极贡献。内供奉僧还在唐代政治生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唐代政治领域到处留下了内供奉僧的身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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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2021,(3):195-203
正在中国古代皇帝制度下,稳定的国家意志以成文法的形式呈现,唐代的成文法,称作"律令格式";皇帝日常政务处理和决定,用"王言"表达。王言与律令格式共同构成唐代的法律体系。唐代王言有多种简称,如"制敕"、"诏令"等,执行迟缓或错误,唐律有明确的惩处规定;A在实际政治运作中,也存在王言干预法律的现象,被称作"以敕破律"。B王言既是皇权日常运行的载体,也是皇帝制度呈现的外在形式。唐朝是中国皇帝制度的成熟时期,通过王言理解唐代皇帝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研究的重要一环。唐代王言,基本上分为册书、制书、敕书三类,册书地位最高。包括册书在内的王言,学界已有诸多研究成果。C本文关注的是一个学界讨论较少的问题,即册书适用范围的变化问题。册书是册礼的一部分,从高宗开始,唐朝对册礼进行多次改革,最终使册礼主要适用对象限定于皇室成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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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2016,(4)
唐代司法政务运行机制可分前后两期。在前期诸州与在京案件分而治之的运行机制下,诸州司法政务在程序上并不需要经过大理寺,而是直接申尚书省(刑部司)处理。大理寺只是在京法司之一,与京兆、河南府共享了两京地区司法政务的处理权。因而不能将唐代大理寺视为中央(或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到了后期,以奏状为主的政务处理程序使得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件需要由皇帝直接以敕旨或制敕进行处理。为了协助皇帝处理奏狱,大理寺不再仅作为在京法司参与司法政务的处理,逐渐成为天下刑狱的具体审断机关。唐后期大理寺与地方藩镇和府、州在司法政务处理中的联系密切了起来,从而形成了"天下刑狱,须大理正断,刑部详覆"的新机制。这为宋代大理寺"掌断天下奏狱"机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