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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2017,(1)
秦汉文献中的"十里一亭""十亭一乡",是真实存在的制度设计。亭的设置原则一是不能远离聚落,二是不能脱离交通。邮亭主要设置于京师与郡国、郡国与县邑的主要交通沿线,乡亭主要设置于聚落附近和郡国辖域的次级交通道路。乡亭、邮亭的辖区称"亭部",随着亭部人口的增长和耕垦的需要逐渐形成新的聚落,此即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和三国吴简中的"丘"。新的聚落称"丘"而不称"里",说明"丘"是按地域命名的,而非乡里行政组织。丘的形成既有邑居之民外迁的路径,更有移民在国家赋民草田、赋民丘地等安置政策下通过"占垦"而聚居的渠道。随着东汉地方管理体制的变动,亭部开始对辖域内散居的聚或丘行使乡部治权,出现亭部—丘的隶属关系。亭部退出历史舞台后,丘划归所在乡或另设乡统一管理,形成乡—里、乡—丘不同的管理体系。秦汉以来以联户为目的的乡里组织在聚与丘的浪潮下逐渐松动,聚落逐渐演变为地域单位,表明国家对丘的管理已经放弃了以"里"为基础的乡里编制和多重监管的传统。乡里行政编制虽然犹存,但广大乡村行政权力弱化的历程已经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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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宋代的乡既不是一级基层行政政权或行政区划,也不是里的上级行政机构,而是县以下的一级财政区划。乡、里并不存在统属关系,它们有时重叠,有时独立。乡建制的这种变化是由于两税法以来赋税征收方式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而引起的。乡作为单一财政区划的出现,是唐宋之际社会经济转型期重构乡村基层组织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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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幼红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6,21(2):23-34
本文主要论述唐宋坊市制崩溃以后,明代地方城市中“坊”之情形。明代地方志所记之“坊”,有牌坊、街坊、乡坊和坊图四种不同涵义。牌坊为旌表建筑物,街坊为居民居住区,乡坊之“坊”是人文地理概念,指城内外一定地理区域,坊图之“坊”等同于里、图。作为“地域实体”的街坊,其形态已不同于唐宋时期的坊市,表现为开放式的条形街区,而不是封闭的方形区域;城外街区亦得称“坊”;坊的数目增多,其规模较小。街坊与城市里甲密切相关,是城市里图区划的基本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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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6,(1):91-98
宋代基层区划的调整主要以"乡"为单位,乡的调整方式有割、分、并、换四种。乡的调整必须考虑地方特殊的自然、人文环境,否则就会造成税收不便、风俗杂乱等问题。乡不仅在地域上有较强的稳定性,而且在调整过程中表现出难以分割的特性。以往认为乡在宋代已经完全"地域化"的观点是错误的,宋代的乡可以说是一个独立的"地域空间单元",它是维系其他基层区划运作的地理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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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村落形态略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村落是与城邑相应的社会单位概念,源于龙山时代聚落分化中的普通聚落,自兹至汉,是一个连续发展的乡村基本聚居形态。汉代乡村组织的特点是里聚合一,是行政单元与自然聚落的一致;魏晋南北朝时代出现了里聚分离,作为自然聚落的“村”具有了一定的行政意义;至唐代,里正成为乡政的主持者,村正开始行使里正职掌,村落的行政与法律地位得到确认,乡里之制演化为乡村之制。这一演化实质上是行政单元与自然聚落的分合变化,并不具有城乡分离的内容,与“城邦帝国”、“领土帝国”之概念亦无干涉。不论作为自然聚落的村落在不同时代具有多少称谓,它一直是与城邑对应的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地缘组织与血缘组织的共同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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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是中国古代金字塔式集权体制中的重要地方基层区划,宋时其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文通过对宋代建昌军诸县所辖"乡"的研究,认为宋初乡应该还是一种用于收取税赋的地域单位,北宋中后期才完成"地域化"转变,唐末宋初乡数的减少及随后乡的"地域化"转变与人口的变化息息相关。宋代乡名有逐渐雅化和由地理型向教化型转变的趋势。宋以后乡数和乡名变化变动都较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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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元丰年间以前,乡是县以下一级“实体政务”区划,其数量和幅员随着人口的损益而变化,故边界尚不稳定。王安石变法之后,乡的行政职能被大大削弱,“乡系户口”的功能也随之消失,乡界逐渐稳固下来。保甲法、经界法等基层改革都是在乡内完成,并不跨乡编排,这种政策性的规定强化了乡的整体性,使乡界变得越来越清晰。依据乡所邻对象的差别,可将其边界细分为四类: 乡与乡的分界;乡与路州军县等政区的分界;乡与行政治所的分界;乡与市镇的分界。从现有材料分析,乡的划界大体上遵循“山川形便”原则,这既是为了基层官员管理的便利,又符合自然聚落形成的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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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洛阳里坊制度探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通过考察全部已知的北朝墓志 ,结合有关文献记载 ,认为北魏洛阳里坊数以《魏书·世宗纪》之 32 3坊的记载最为近实 ,里坊名称已知 92里 ,以选取反映儒家文化所倡导的道德准则及其褒义词作为里坊命名的基本原则 ,里坊的管理者是洛阳令及下辖文职官吏 ,其管理制度是魏晋南朝向隋唐过渡的桥梁 ,洛阳现存的乡、里名称 ,反映出其地方基层行政组织承袭晋制而向隋唐变迁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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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时期,"聚落"之"落"具有独立的景观与行政内涵。通过新出北京大学藏秦《水陆里程简册》,"落"的"聚落自名"意义及其行政属性基本得以坐实。"落"的时空分布范围较广,战国时已经出现,秦汉得到延续,南方、北方并存,大约是秦统一后全面铺展的结果。秦汉时期居民并非全都住在城内,"落"与"里"一样都是较为原生型的聚落类型,分别是"散村型"和"集村型"聚落的代表。两者在地理上的分野,与先秦时期国野之分格局相合。聚落形态及地理上的差异也造成了基层行政管理方式的不同,"里""落"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系统。"落""聚"等乡里之外非标准化末梢组织的存在,体现了帝制早期行政方式和政治地理思维的灵活运用,对于理解帝国末端的行政运行情况尤为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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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代社会基层聚落组织的形成与存在具有地域和民族的双重特征。其一 ,在长城以南的燕云农业耕作区 ,存在着承唐仿宋的州县下乡、里组织 ;其二 ,在长城以北辽河流域农牧交错带的三大农业集中开发区内 ,共存着“斡鲁朵”州县下乡、里组织与皇家私人庄园———寨、堡、庄、务等自然聚落 ;其三 ,在辽河流域的牧区及西部草原牧区 ,存着着“翰鲁朵”与游牧部族“石烈”下的抹里 (弥里 )、瓦里、得里和闸撒组织。有辽一代 ,各类社会基层聚落组织一直发挥着它们各自行政、生产、军事及宗教等不同方面的功能 ,并对辽代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起到了不可小视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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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自治章程》,确立了基层自治区划“城镇乡制”。中国基层区划建置自此打破秦汉以来的“类复式政区格局”,进入制式统一、功能完全的“乡镇制”发展期,但“城镇乡制”在各地的初期实践并未完全遵循刚性规定。在基层团练盛行的广东地区,其基层自治区划多以“县—区”为架构而非《城镇乡自治章程》确定的“县—城、镇、乡”体系,且“区”的分划配置实则源自当地基层团防区划“团”。这种现代基层自治区划源出基层团练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在于兼具治安防卫、行政管理和准自治功能的基层团练型政区契合当时基层自治区划的建置要求,也能满足当时广东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在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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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与《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一文商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乡里制的崩溃与乡都制的确立 ,是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北宋前期 ,乡仍具有一定的职役功能。这种功能直到至和年间才因里正的废止及乡书手的变化而被基本剥离。随着经界法的实施 ,乡逐步成为了一种地域单位。里早在北宋就已遭到巨大的冲击 ,而到南宋中后期 ,在绝大多数地区已经名存实亡。与此同时 ,都逐步成为乡村基层建制的主流 ,并在土地控制 (经界 )和人户控制 (编户 )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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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的里,并非居民的基层地域组织单位。里在西周时期主要具有两个涵义:一是指一定面积的土地;一是作距离与长度单位。里之本义指一块较大面积的土地。西周时期的里君为周王朝管理土地的官吏的统称,而非基层居民组织单位里的长官的专称。作为基层地域组织的里,到春秋时期才正式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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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世纪中叶以降,江南开发重心向高乡转移,区域市镇化加速,"主姓市"现象突出。伴随明代地方社会权力结构从财富导向向科举导向的转变,一部分市镇"主姓"成功完成向士绅阶层的转型,继续着在权力格局中的优势地位,并表现出与市镇紧密的关系状态,其地方保护意识与相关行为,影响和反映着市镇的自我认同。晚明各市镇中权势"主姓"的"畛域之见",影响到州县日常的行政管理,甚至一度冲击传统基层区划组织结构。这表明,市镇与其区域内权势大族的关系,对基层地域社会历史进程影响深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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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9,(4):71-80
作为宋代乡村区划的"团",其渊源有二,其一为晚唐五代的土团,其二为两宋之际的团教乡兵单位,两者皆根植于南方地区的地方武力传统。步入南宋以后,为应对严峻的地方军政形势,重塑基层统治体系,宋廷大力推行保伍法,使得"团"在保伍编制中的层级地位逐渐凸显。另一方面,随着地方上土豪势力的崛起,以土豪任隅官,统领保伍也渐趋普遍。而南宋中叶后,隅官制和"团"制正是以保伍制为基础逐渐结合,形成了"隅团"这一新的乡治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