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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性贞节道德的要求是父权制社会形成的产物,在封建社会有着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本文以《即墨县志》为依据,对清代即墨县的贞节妇女守节殉烈情况进行了分析:清代即墨贞节妇女在丈夫死后,首先以抚育丈夫子嗣、延续夫家香火为第一要务,而对于夫亡无子的妇女,大都选择了殉节之路;可见"三从四德"的封建礼教深深禁锢了妇女的精神世界,致使女性以出嫁后从夫、夫亡从子为人生皈依,当二者在现实社会皆无可从时,则意味着清代妇女生存希望的幻灭,导致殉节现象的普遍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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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封建社会的家庭关系和妇女的社会地位。人们往往一言以蔽之日“男尊女卑”。这种提法太笼统、太含糊,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是片面的。因为人们往往只看到“三纲”对妇女的压制,而忽视了“孝亲”、“敬长”对年长妇女的保护。在“家无二尊”的父家长制社会中,夫是一家之长,妻则居于从属地位,夫为妻纲,妻要顺从丈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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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对妇女的定位一向是"女正位乎内",男主外、女主内是性别的自然分工,更是社会制度使然。妇女不与外事有其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汉代去古不远,还残留着远古时代的尊母遗风,妇女整体所受束缚较少,在社会家庭中相对自由,在社会中能广泛从事各种职业,经济地位较高,相应地,政治地位也较高。这不仅在历史文献上有所记载,近年来出土的汉代简牍也支持了这种说法。汉代妇女政治地位高首先表现为普通妇女可以充当一家之主,文献中有关"赐女子牛酒"的记载就与此有关。汉文帝初即位"赐民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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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时期,佛教传入中国,魏晋玄学兴起,儒学礼制尚未严格规范所有的社会层面。在此背景下,《世说新语》"姊""妇女""尚书""贫道"等女性称谓反映了女性在家庭生活和社会领域的表现和地位,"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性别专制体制在魏晋时期的实际情况,为我们了解中古汉语婚姻制度和佛教教义提供了语言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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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缠足是中国古代摧残妇女肢体的陋习,古代有不少有识之士反对缠足。光绪朝后,由于内外形势突变的影响,反对缠足逐渐形成社会热潮,成为社会风俗改良的重要内容。光绪九年(1883),康有为在广东南海,与开明士绅倡议开"不缠足会",康有为并撰有"戒裹足会启"。光绪二十一年,康有为与康广仁在广东成立"粤中不缠足会",使"粤风大移"。光绪二十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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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语词"夫"另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庆林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8,(3):79-80
现行有关教材和论著中,将位于句首的虚词"夫"一并定位为发语词(或称语气词、句首助词等)。这样做似乎简洁明了,却把问题简单化了。实际上,句首之"夫"有两种:一种后面紧跟名词(或名词性词组),另一种紧跟动词(或动词性词组)和形容词(或形容词词组),二者的意义和用法是有区别的;区分其差别,有一定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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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兴家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19,(1)
清代法律在对侵害妇女罪行的拟罪中将"犯奸妇女"与"良家妇女"区别开来,侵犯"犯奸妇女"罪量刑低于侵犯"良家妇女"。这一原则可追溯到明末王肯堂之《王仪部先生笺释》,顺治初年修律时采用,乾隆年间已应用于实际的案件审拟中,嘉庆时经刑部确认奏准皇帝后列入条例。其后十数年间,又形成强奸及因奸致死和抢夺犯奸妇女罪量刑的系列相关条例。分析现存的清代强奸、抢夺、买卖妇女案例可知,妇女在被侵犯前是否失贞是清代司法实践中渐趋郑重的量刑尺度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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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30年代以前,有宗周钟,其铭文中有“(害夫)”字。郭沫若同志以为该钟是西周昭王时器,“(害夫)”字应是西周昭王的名字“瑕”。而唐兰同志则以为是西周厉王时器,“(害夫)”字释为厉王的名字“胡”。后来也有同志释作“甫”的。1973年在陕西兰田出土有(害夫)叔鼎,铭文中有“(害夫)叔”二字。1975年在陕西扶风县出土的伯(?)诸器中,也多有“戎(害夫)”等字样。1977年在陕西岐山县发现大批西周的甲骨文。其中的 H_(11:232)片之文为:“其于伐(害夫)侯?”联系过去出土的录簋、录(?)卣、(?)甗等,对于(害夫)国的讨论又开展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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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乎礼",是唐律的一大特点。唐律在规定夫妻关系时也受到了"礼"的影响,可以说贯穿夫妻关系的始终,使"男尊女卑"、"夫为妻纲""从夫"等礼制思想走向法制化,或者说礼、法合一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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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风俗文化的历史长河中,"禁女学"陋俗有其源远流长的历史渊源。随着西方文明渐入中国,严重影响中国妇女生活的妇女陋俗的变革首当其冲。兴女学是其中的代表。历史的延续使许多陋习在当今社会仍有较强的生命力,种种"禁女学"陋俗及其相关的话题,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在继承传统风俗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对陋习进行彻底的变革。文章通过禁女学等陋俗的变革轨迹发现其共同特点和历史根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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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20,(3)
妇女在传统社会经济中扮演的角色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地理环境中不尽一致。岭南妇女至少从汉代就已参与墟市买卖。唐宋时期,岭南妇女趁墟贸易相当普遍,至明清时期已属常态。岭南妇女肩挑负贩于家庭与墟市之间,以家中余物换取生产生活必需品,形成了该区域独特的"贩妇"模式,这一现象与儒家倡导女性居家"女织"模式明显不同,凸显了岭南社会性别分工的独特性。妇女负贩趁墟凸显了岭南墟市的女性化倾向,也是对儒家推行"女主内"模式的反叛。但岭南妇女趁墟买卖主要是为了生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行商坐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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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蒙古人较早地在家庭生活中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态,由于男子在家庭中的支配性作用,人们开始以父系血缘计算家族关系。蒙古人的婚姻习俗是丰富多彩的,古代蒙古族妇女在政治、经济以及家庭生活中都享有着受人尊敬的地位,蒙古人的生产方式主要是游牧兼狩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