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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縻·土司制度是古代中国中央王朝分封少数民族地方首领世袭官职、由他们代理中央王朝统治当地人民,达到国家和平统一的特殊政治制度。在实行这一制度的时期,被授予土司之职的中国西南族群的首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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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土司制度述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世愉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4,(1)
明朝土司制度述略李世愉土司制度是封建统治者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方式,即由中央政府任命少数民族贵族为世袭地方官,并通过这些官吏对各族人民的管理,达到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统治的目的。土司制度的建立、发展及衰落,反映了历代统治者治边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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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对中国西南和西北地区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统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由中央政府册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充当地方政权机构长官.所以,确切地说,土司一词,系指制度名称,并非官职.
青海地区的土司,部分始于元代,正式受封于明代,多为明代西宁卫所的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千户、百户等官,到了清初又归附了清朝.清朝政府仍然就其原职授为土司.据有关史料记载,青海地区共有土司19家,其中回族土司只有一家,即民和冶土司.本文就有关民和冶土司的由来以及冶土司与青海(中国)冶姓回族的族源关系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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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元明清时期的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土官制度与改土归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晓松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2):147-148
羁縻职官制度既是我国少数民族传统职官制度的主要形式,也是以皇权统治为核心的封建王朝实行的基本民族政策。元明清时期的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土官制度是诸朝历代羁縻职官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集大成。土司土官制度既是皇权统治下二元结构的职官制度,也是最终将少数民族纳入统一职官制度管理的一种过渡和准备。土司土官制度始于元代,盛行于明代,衰落于清代,其残余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土司土官制度的兴衰始终与改土归流活动联系在一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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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西南地区地处高原地区和高原前沿,这里山高林密,地势崎岖,河流众多,交通困难,古代中央王朝难以立即设立建置城市、派驻官员实施直接管理,往往采用委托当地土著首领及其子孙代理中央王朝实施治权的方式,从而在中国历史上形成了直接统治与间接统治并存、直接统治为主而间接统治为辅的独特的政治制度架构。这种古代中国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政治制度,学术界将其总结为"封建王朝中央政府对边境少数民族大小首领授予世袭官职"的土司制度,其特征是"世袭其官、世长其民、世领其地"。土司制度至少可以划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魏晋至两宋时期,这个时期中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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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中国历代用来解决西南、西北少数民族问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统治方式。土司制度是封建国家地方政权的特殊表现,即代表了各少数民族的利益。又代表了中央王朝利益,即"是封建统治者在羁縻政策的基础上对西南民族采取的一种新的特殊的统治方式。从形式上看,是"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从阶级实质上看,则是封建统治者在政治上利用少数民族的贵族进行统治,在经济上,‘让旧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于征收贡赋’"[1]。这一制度始于元,盛于明,衰于清,是对唐宋时期羁縻制度的继承和发展。通过对秀山杨氏土司的军事活动与民族关系探讨,有利于加深对土司军事活动与民族关系问题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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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宋以来的桂西地方历史中,统治阶层演化的历程是以姓氏集团为中心的,这一脉络在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下被延续并得以强化。明中期以后,随着全新宗法思想在帝国内的兴盛,桂西边陲的土司阶层亦经历了一次明显的宗族化过程,既满足了朝廷重视系谱的需要,也为其统治提供了新的组织架构。更重要的是,宗族话语已成为土司表达国家认同、创制汉人族群身份、控制地方不可或缺的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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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时期,封建中央政权对西南少数民族边疆地区实行土司制度的统治措施,其中土司承袭制度的建立,为少数民族妇女跻身社会舞台参与摄政活动提供了契机。她们在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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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贾霄锋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4,14(4):126-134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治理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 ,也是研究相关少数民族史和地方史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也占有一席之地。为了使关注土司制度的学人们对近 2 0多年来土司制度的研究概况有所了解 ,本文分专题予以综述。一、总论性研究蔡美彪等人编著的《中国通史》(人民出版社 1 992年版 )在第九分册“对南方诸民族的统治”中 ,简单地概述了土司与改土归流问题 ,但并未明确地提出“土司制度”这一概念。由白寿彝总主编、于毓铨主编的《中国通史·中古时代·明时期 (上 )》(上海人民出版社 1 997年版 )第九章第四节“西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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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的进步作用和走向反面的过程就是改土归流的社会背景。 中国西南是一个多民族地区。元明清时期,西南各民族内部和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同时,西南各民族在政治等方面,又与内地封建地主政治存在重大差别。于是,元、明、清政府对西南多数民族地区采取了有别于内地的不同的政策——即“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这种政策即适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基本情况,又服务于封建中央王朝的统治。成为元、明、清各朝解决西南地区民族问题所施行的基本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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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2021,(1)
明清时期的武陵地区是古代中国推行土司制度的重要区域,该地的社会治理对整个土司地区而言,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其社会治理的模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王朝国家权力相关的制度体系;一是与土司地方文化、传统相关的社会组织系统。王朝任命的各级土司与土司的佐贰官共同构成了土司地区一套制度化的治理体系。在社会组织系统中,土司、宗族大姓首领身份合二为一,土司制度和宗族制度对接,构成对民众日常生活控制的基础;地方神灵、国家信仰等,在身份认同及价值观念上向土司地区注入了王朝国家的背景,从而达到整合与教化民众的目的。可见,土司地区的社会治理是对传统社会结构的延伸与发展,这种变化是在王朝权力干预下完成的。因此,土司地区的社会治理也是土司制度推行后的一大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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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中央王朝进一步加强了对西南少数民族边疆地区的统治.承袭汉代以来的羁糜制度.建立完善了土司制度。本丈就明清西南土司承袭制度和土司承袭文书进行探讨研究.以揭示明清封建中央政权对西南少数民族边疆地区的统治措施。明朝统治者在经营西南地区的过程中.“磁元故事.大为恢拓”.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土司官僚体系。明初西南少数民族土司的来源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任用元代的少数民族士官。明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c’其二是新增设的主官。《土官底簿》卷下贵州部分记载:明代该地交职土官15人.其中巡检7入.全系新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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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势力深入西南:清初对土司制度的改革》一文是弗吉尼亚联合大学历史系副教授John E.Herman的一篇关于中国西南土司制度的文章。该文以不同的视角和思维方式对清初帝国政府对西南土司制度的改革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观点,对国内土司学研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但作者将帝国向西南的推进定性为殖民统治实属不妥,带有西方学者思维观念中既定的偏见和惯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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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清三朝,中央政府都曾经对西南、西北和中南地区少数民族实行“因俗而俗”和“以夷治夷”的政策,即对当地首领授以世袭官职,武职有宣慰使、宣抚使、招讨使、长官等称号,隶于兵部;文职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名号,隶于吏部。这些被授予官职的当地首领虽有对朝廷纳贡粮和接受征调的义务,但其职务为世袭制,对辖区境内有生杀予夺大权,故统称之为“土司制”。土司制在实行之初对祖国统一和社会治安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愈来愈明显,逐渐形成一种对于中央统一领导的离心力量和割据势力。为此,明朝永乐年间首先开始改土归流,十二年,设置贵州省。清朝雍正年间鄂尔泰在西南改土归流。又取得关键性胜利,乾隆年间平定大小金川之乱,使改土归流得以巩固,光绪初年,左宗棠规复新疆又将西北土司改流不少。尽管这样,从全国来看,仍有不少地区继续沿用土司制,在已改流的府州县内也有实行“以土目管土人,以流官管土司”的变通办法的,这就使土司制度仍然大量残存,不利于全国政治统一与地方的社会发展。 在清末新政高潮中,中央政府再次掀起改土归流高潮,数百年带有奴隶制性质的土司制度受到了基本扫荡。本文拟对此项政治措施的决策进行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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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政治制度,对于我国成为统一的多民族曾起过历史作用。2012年7月,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袭荫教授所著《中国土司制度史》,是一部全面、系统、深入研究我国土司制度的专著。全书分上、下两篇,共220万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