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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于 2 0 0 3年 7月 2 4日经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 0 0 3年 1 0月 1日起施行。为此 ,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于 2 0 0 3年 9月 2 6日在省人大主任会议室联合召开了《条例》宣传贯彻座谈会。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王东洲、省财政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保密局等单位与成都市志办及省交通厅史志办等部门的负责人计 50人参加了座谈会。会议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董任远同志主持。会上 ,四川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蒋巨峰同志指出《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  相似文献   

2.
2003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规范地方志工作的法规.开创了全国地方志工作立法的先河,为四川省依法开展地方志工作奠定了法律依据,也为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提供了立法实践成果。  相似文献   

3.
全国地方志工作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简称《条例》),于2003年7月24日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精神,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于8月21日至23日,在革命老区、四川省历史文化名城巴中市、通江县,召开了全省市、州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学习研讨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全省市、州地方志办公室负责人、省级有关部门地方志机构负责人、巴中市区、县地方志办公室及巴中市市级部门有关负责人等100余人。中共巴中市委、市人大、市…  相似文献   

4.
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案)》,并将于2014年1月113施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规范地方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于2003年7月24日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0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案的颁布,标志着《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10年来的首次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26条,较原条例增加了13条。  相似文献   

5.
2003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开创了我国地方志工作立法之先河。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标志着我国地方志工作正式步人法制化轨道。2007年11月,省政府又发布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并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6.
《沧桑》2003,(5)
经过地方志工作者的呼吁和努力,全国第一部地方志法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出台了,开创了全国地方志工作立法的先河,在全国修志史上产生重大影响。《条例》对地方志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地方志编纂和管理工作及其职责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7.
2013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在分组讨论中审议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中,刘守培委员建议在《条例》第三条“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和“坚持实事求是”之间加上“尊重历史”四个字。同时认为,在编纂地方志过程中要注意两个“防止”,一是防止过度政治化,二是防止利益化。真正体现尊重历史、依法修志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出台。是我省地方志事业发展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必将推动我省地方志工作在以法律为依据、以史实为准绳的法制化轨道上加快发展、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9.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述地方区域地情 ,科学地积累、保存与开发、利用地方文献 ,发挥地方志的资治、教化、存史作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方志 ,包括地方志书、史书、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  相似文献   

10.
2003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四川省地方志条例》。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地方志工作条例》。2007年10月,四川省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11.
《巴蜀史志》2013,(6):4-5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地情,科学地积累、保存与开发、利用地方文献,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相似文献   

12.
<正>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14年9月11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省长陆昊2014年9月1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方志馆(室)、地方志资  相似文献   

13.
2006年12月1日,《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12月5日予以公布,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于2006年12月26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林毅主持会议,吉林省地方志编委会介绍《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施行有关情况,并回答记的提问。首先,吉林省地方志编委会副主任李云鹤就条例的颁布实施情况作了介绍,一是介绍了地方志工作立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点:第一,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秀化传统,地方志工作立法、实现依法修志,是这一优秀化传统能够永续不绝的根本前提。第二,地方志纵贯古今、横陈百科,[第一段]  相似文献   

14.
《中国地方志》2008,(3):26-26
为加强全省地方志资料信息工作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省地方志编委会制定《四川省地方志资料信息工作规定》,对全省地方志资料的收集、管理、整理利用、报送以及信息工作等进行了规范。《规定》已于2008年1月7日印发,从2月1日开始执行。  相似文献   

15.
《巴蜀史志》2007,(1):14-15
2007年是实施四川省第二轮修志工作五年规划的关键之年,全省地方志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认真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四川省第七次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振奋精神,开拓创新,全面推进四川省第二轮修志工作。开创我省地方志工作的新局面。  相似文献   

16.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全国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地方志工作已全面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轨道,对于实现依法修志,促进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地方政府及地方志工作机构要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切实贯彻落实《条例》,以《条例》为指导,推进我省地方志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相似文献   

17.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施行.这是地方志工作的一个里程碑和分水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着力谱写地方志工作新篇章。  相似文献   

18.
2008年7月14日,马飚主席签署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负责人日前就《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相似文献   

19.
《条例》修订背景2003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第一部规范地方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20.
一、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职能、职权和职责《地方志工作条例》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权力和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其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执行《条例》的法律责任主体。《条例》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其调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区域内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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