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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件大事一、朱佳木、刘运来就地方志工作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分别做书面发言2005年3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朱佳木,在以《增强全社会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促进地方志工作的持续发展》为题的发言中,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地方志工作应当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进一步重视;第二,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和队伍应当继续得到稳定;第三,地方志工作应当加快法制化建设的步伐。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常委、江西省政协副主席刘运来的发言题目是《应尽快立法规范全国地方志工作》。他提出地方志工作需要用立法来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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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朱佳木、刘运来就地方志工作在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分别做书面发言。
3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朱佳木,在以《增强全社会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促进地方志工作的持续发展》为题的发言中,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地方志工作应当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进一步重视;第二,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和队伍应当继续得到稳定;第三,地方志工作应当加快法制化的建设步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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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是一种“资料性文献”,2006年5月18日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进行了“法律确认”(见《条例》第三条)。这种确认未必能成为学术上的共识,但资料性是地方志的重要特征,这一点应当是毋庸置疑的。地方志的这个特点决定了资料工作在地方志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然而从新时期两轮修志的实践看,资料不足却是各地地方志编纂中遇到的普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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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与地方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正>在全国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基本结束、第二轮修志全面展开的背景下,《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5月18日正式出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本文试图通过对相关规定的粗略解读,论述《条例》在地方志事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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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地方志如何真正体现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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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使我深感地方志工作任重道远。我虽不是青灯黄卷旁苦耕不辍的老者,但也饱尝修志工作艰辛。重读《条例》有三,有以下体会:
一、《条例》明确了地方志是官职、官责、官修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地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盛世修志传承文明的幸事;是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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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出:“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地方志书的本质特征是“资料性文献”,资料是地方志书的基础,一本志书编纂是否成功,关键在资料,资料的充分和真实,决定了志书的价值,决定了志书能不能真正发挥其“资治、教化、存史”的功能。《条例》处处体现了地方志工作明显的行政性,体现了地方志书的“官书”性质。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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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将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使修志工作由软任务变成硬任务。《条例》把地方志定为资料性文献,把编纂地方志列为县以上各级政府的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条例》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条例》还规定每20年左右编纂一次地方志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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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2006,(9):61-61
2006年8月15日,常德市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座谈会召开。座谈会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周代惠主持。市人大、市政协、湖南理学院、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方志办、武陵区方志办等单位出席。座谈会从地方志业务和法制建设两个方面就《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出台的意义、相关条款的理解、贯彻落实的措施等发表意见、建议近40条,会议收到书面发言材料5份。周代惠在讲话中指出:《地方志工作条例》确立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明确了地方志工作主体;规范了地方志编纂技术;优化了地方志工作环境;强化了地方志工作保障。政府是修志行政行为主体,《地方志工作条例》贯彻落实关键在政府,市方志办拿出方案、做好策划,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搞一次声势大、效果好的宣传活动,同时全面展示常德市地方志工作业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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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5~12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在海口召开全国省级方志工作机构主任会议.会议主题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交流2007年工作情况,通报2008年工作安排。四川省地方志编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秦安禄参加会议,就我省地方志续修试点工作情况作大会发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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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施行,标志着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地方志工作条例》公布后,杭州市为了确保地方志事业健康、持续地的发展,市委、市政府对地方志的立法工作十分重视,明确要求制定一个《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在对杭州市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市法制办牵头、市地方志办公室协助做好实施办法的具体制定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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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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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下午,盐城市召开全市地方志工作会议,全面启动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盐城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徐城生首先作了题为《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全面推进全市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的工作报告。会议回顾了盐城首轮修志20年来的主要工作以及成功的做法,全面部署了新一轮地方志编修工作任务:从2006年起至2011年续修市级志书1部,即《盐城市志》(1983-2005),县级志书6部,即《东台市志》、《建湖县志》、《射阳县志》、《阜宁县志》、《滨海县志》、《响水县志》;新修县级志书两部,即《盐都区志》和《亭湖区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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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加增强我们地方志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条例》为地方志人才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明确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为确保精品佳志的问世,需要稳定现有地方志队伍,发现和吸纳更多的人才,解决地方志人才短缺的问题。[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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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去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在社会各界,特别是地方志系统引起了强烈反响。《条例》指出,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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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地方志工作会议在南宁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秋洪,副主任邓敏杰、秦邕江,副巡视员王艳珍,各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人、部分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人、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全体干部职工共75人出席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李秋洪作题为《深入学习改革创新努力开创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局面》工作报告,各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人汇报地方志工作进展和2014年工作要点,南宁市等6个市、县(区)作典型发言。邓敏杰作总结讲话。会议分别由邓敏杰和王艳珍主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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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映同志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第二届第一次会议上指出:“根据当前修志工作的实际需要。应当考虑把制定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工作提上日程。”(见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方志文选汇编》第180页,方志出版社1999年10月版,以下简称《汇编》)经过11年的艰苦努力,国务院第467号令于今年5月18日颁发了《地方志工作条例》,这个条例充分表达了全国地方志工作者的多年愿望,对此大家表示热烈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