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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事实认定权是审查起诉权的重要权能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事实认定权因缺乏制约而容易导致“承办人怎么汇报就怎么定”的局面,造成公权力的滥用。因此,需要从程序上对公诉事实认定权进行外部制约和内部制约。外部制约是指让刑事警察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介入审查起诉程序,形成具有诉讼构造的审查起诉程序;内部制约是指要求承办人在认定公诉事实时明确说明认定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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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采光权的纠纷层出不穷,索要采光权的案件越来越多,从城市到乡村,邻里之间的采光权争议时有发生。一方面,这反映出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活质量;另一方面,也显示出法律对于采光权的问题未给予足够的关注,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本文拟对产生采光权侵害的原因以及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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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刑院设立于宋太宗淳化二年,罢废于神宗元丰三年,专门负责天下上奏的疑难案件的复审工作,是北宋前期国家最高司法机构之一。审刑院的设立,对宰相的司法权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双方对中央司法复审权的争夺十分激烈:在宋初,宰相拥有充分的司法复审权;太宗淳化二年审刑院设立后,宰相淡出司法复审领域,审刑院完全掌握了复审权;从仁宗中期开始,随着相权的整体攀升,宰相的司法权不断扩大,最终使审刑院由独立于宰相到沦为其附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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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和私田是中国上古土地权利开始分化的起点。在村社共同体瓦解,土地从公有向私有的转化过程中,私人(以家庭为单位)需要面对发展壮大的国家。国家不但僭越了社会共同体所享有的“公田”收入并将其转化为征税权,而且不断的将征税权扩展到所有的土地。对于国家而言,土地制度的核心不是土地的归属,而是土地的经营与赋税征收,这使得中国古代,土地私有权发展的空间极其有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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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和私田是中国上古土地权利开始分化的起点。在村社共同体瓦解,土地从公有向私有的转化过程中,私人(以家庭为单位)需要面对发展壮大的国家。国家不但僭越了社会共同体所享有的"公田"收入并将其转化为征税权,而且不断的将征税权扩展到所有的土地。对于国家而言,土地制度的核心不是土地的归属,而是土地的经营与赋税征收,这使得中国古代,土地私有权发展的空间极其有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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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被虚化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缺陷等问题,致使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应取消“公诉转自诉”的规定,建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立法上建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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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雇主责任、雇主追偿权缺失、雇主追偿权缺失所导致司法困境的现状三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34条进行了简要的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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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权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行立法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 陷 ,缺乏完整的机制。笔者认为 ,必须进行司法改革 ,大胆借鉴国外刑事诉讼立法的先进经验 ,才能使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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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法语境中“业”的表达及其意义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清代的民间契约中,“业”是用来表达财产权利的一个基本概念。它实际上被用来指称地权、田骨权、田皮权、永佃权、典权、股权、井权等一系列财产性权利,在观念上并不以对物的占有为核心,而以收益的权利为其基本内涵。与现代民法将财产权划分为物权和债权的体系相比较,业权似乎具有更大的包容性。清代的民间契约在业权交易中起着确认权利转移的作用,在交易之后则起着证明业权归属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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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作权法》保护范围内。但方志界对《作权法》学习研究不够,理解不深,在地方志是什么作品、作是谁、作权归属等重要问题上存在模糊和不正确认识。应加强对《作权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依法行使、保护地方志作权,妥善解决作权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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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一种既区别于代理权又不同代位追偿权的独立民事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其构成要件,并在其范围内行使。明确代位权行使中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在司法实践中有其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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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不作为医疗侵权的案例在我国屡见不鲜,我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在解决不作为医疗侵权问题上存在不足,本文论述了有选择性地借鉴机会丧失理论和期待权侵害理论,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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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并未给予充分重视.本文以2012年A公司和B公司关于商标增值部分归属问题的争讼案件为切入点,对保护商标增值部分的必要性予以阐释和说明,就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缺失和空白提供了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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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针对目前我国在司法统计信息公布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在于对司法统计信息公布的功能缺乏理性认识。认为,司法统计信息的公布,对于党和国家制定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于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工作,对于学界进行司法理论和实证研究,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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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熙宗以后的多重路制包括兵马都总管府路、转运司路、盐使司路、提刑司路(按察司路)。兵马都总管府路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建置,承担了金朝地方司法审判的大部分事务,具有鞫审、纠平之权。转运司路、盐使司路的司法事权主要体现为对地方经济司法的分工。提刑司路(按察司路)在司法上的职掌主要是问狱、纠劾。金朝多重路制之间存在着司法分工与互动,共同完成了金朝地方司法事务的诸多环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