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耻辱刑是中国古代社会独具特色的刑罚,由于其特有的强制性约束规范生成机理,因而能够历经千年受到统治者们追求。耻辱刑源于"象"刑,其刑罚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按照可否独立使用,可以将其分为真正耻辱刑和不真正耻辱刑。从现代刑罚理论和文明的角度看,耻辱刑是野蛮和反人类的。但是,晚近以来,随着美国等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运用恢复性司法理论、重新整合耻辱理论,为耻辱刑注入新的内涵。改造耻辱刑落后、封建的色彩,在现代刑罚制度中彰显其现代刑罚意义,愈发显得重要、急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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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宏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12,(2)
髡、耐、完是秦汉时期的刑名,但是关于其适用对象、刑罚如何执行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近百年来的法律史研究中始终存在争议。本文以秦汉时期的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为研究文本,提出髡、耐、完三个刑名之间的区别。髡刑从其产生至秦汉时期完成了从劳役刑到劳役附加刑的转变,耐刑在量刑轻重上与耐为隶臣妾相当,"完"字本身意为保留身体的完整,有时也作"完为城旦舂"的省略语。东汉以后髡、耐、完刑发生了重大变化,成为劳役刑的通称,至隋以后为徒刑所取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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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月刊》2014,(10)
秦代的"城旦舂"有两种含义:一指某一级刑罚,二指某一类罪犯。作为刑罚的"城旦舂"包括"刑城旦舂"和"完城旦舂"两大类型。其中"刑城旦舂"分为"黥为城旦舂"和"斩为城旦舂"两等,"黥劓城旦舂"和"斩黥城旦舂"则属于加刑。不存在"耐城旦舂"刑。作为罪犯的"城旦舂"可分为"城旦"和"舂"两大类型。其中"城旦"可分为"小城旦"、"仗城旦"和"城旦";"舂"可分为"小舂"和"舂"。在从事普通劳役时,"城旦舂"和其他罪犯混合在一起劳作;当从事有一定技能要求的劳役时,技能因素是第一位的,性别、年龄、刑等诸因素则是次要的。劳役的轻重并不是衡量刑罚轻重的可靠标准。秦代的"城旦舂"还有收没妻、子和受其他判罚较轻罪犯监管等重要的附加惩罚措施,这些措施是"城旦舂"区别于其他罪犯的重要标志。"城旦舂"的上述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秦代刑罚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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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迪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17,11(1)
传统观点认为汉代王杖简册中记载的"逆不道"即"大逆不道"罪省称,但是汉代"逆不道"罪应是独立存在的罪名,并不同于"大逆不道"罪。从刑罚适用角度看,汉代"大逆不道"主犯受腰斩刑,同时亲族因连坐被判处死刑,不因身份不同而存在减刑的可能。而王杖简册中的侵犯王杖老人的罪犯以"逆不道"罪论处,主犯被处弃市刑,不连坐亲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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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刑罚作为限制自由刑的重要形式,体现了现代刑罚的社会化、个别化、谦抑性、教育性、人道性等特征,在西方国家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确立,在我国,吸收社区服务刑罚的合理因素,改革我国的管制刑、罚金刑和缓刑、假释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刑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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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代“籍没法”是我国古代财产刑刑罚,是具有时代、民族特点的刑种,它和辽代政权中奴隶制残余有密切关系,既有现代刑罚中的共同性,也有它的自身特点,在中国古代财产刑中有许多长处,值得今天借鉴。这是辽代刑罚实践对中国刑罚学的有益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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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敏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17,11(4)
秦汉时期与以罪人为兵相关的制度有两种,一是谪戍制,二是刑徒兵制。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三:其一,被谪戍者和刑徒兵的称谓在文献中有严格区分,前者常被写作"谪徒"、"适卒"、"谪卒"等;后者常被称作"弛刑士"、"施刑士",有时简称为"弛刑"、"施刑"。其二,谪戍是司法判决的结果,属于一种刑罚,而发刑徒为兵则是皇帝诏令的结果,是对已判决罪犯服刑方式的一种变更。其三,二者实施的对象不同,谪戍的对象包括亡人、罪吏、盗贼等有罪者以及赘婿、商人、闾左等"贱民",还包括称作"诸疑罪"的犯罪嫌疑人;而刑徒兵则由弛刑徒组成,包括判为城旦、鬼薪、隶臣、司寇等刑徒,判处枭首、腰斩、弃市等的减死罪囚。滥发谪戍体现暴政,发刑徒为兵则更多体现出一种宽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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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秦律“拔其须眉”及“斩人发结”兼论秦汉的髡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律中有拔发徒一年半或杖八十的规定。在云梦秦简中则有“拔其须眉”、“斩人发结”完为城旦的规定 ,日本学者堀毅曾试图以“面子”观念加以解释。① 高敏先生则在相关书评中指出 :“堀毅先生还提出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 :即因斗欧致伤他人颜面及须发 ,要处以特别重的刑罚。……为什么要处以重刑呢 ?堀毅氏认为是因为伤了他人的‘面目’ ,要影响到他人的面子 ,而‘当时能否保存体面甚至关系到其整个人格。’所以秦律中对此特别要科以重刑。如果结合秦律中的髡刑、耐刑、完刑等刑罚名目及其变化来看 ,更可见能否促使形体的完整确是一个至关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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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敏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18,(4)
秦汉刑役的减免方式有两种:其一为皇帝不定期颁发的赦令,其二为刑法典中减免刑罚的律文。赦令中的"赦免"只能使少部分罪犯免于服役;"赦降"使一部分罪犯改变了服刑方式或缩短了服役期,并且改变了罪犯的服役身份,扩大了刑役范围;"赦赎"可以让罪犯赎免为自由人而免于服刑。赦令免除部分罪犯的服役并不会影响国家整体的刑役状况,相反还会不断扩大刑役的规模。罪犯可以依据固定的法律律文以人、爵、冗边、巧及劳赎替为庶民,也可按律减罪和免罪,从而减免刑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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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乾嘉以后,地方政府为解决盗窃等犯罪“情重法轻”的困境,创设了锁带杆墩之法。以嘉庆朝四川总督上奏为开端,锁带杆墩逐渐摆脱了“非刑”身份,但也形成了一省一例、多有抵牾的参差局面。实践中,锁带杆墩形成了依照条例适用与权宜适用并行的局面,虽然施行之初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犯人脱逃与借机讹诈的问题。锁带杆墩同时包含了耻辱刑与自由刑双重属性,以及惩罚、限制再犯与改造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刑罚体系的执行方式,推动了以监禁为核心的刑罚模式的形成,预示了刑罚变迁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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