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关于刑罚的本质,在国外存在着报应刑的刑罚本质观,目的刑的刑罚本质观和并和主义的刑罚本质观三种不同的观点。通过对上述观点的比较,我们认为,刑罚的本质在于对犯罪的惩罚,然而就惩罚本身而言,应当具有三层含义: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报应;预防犯罪;迫使犯罪人为自己的行为赎罪。  相似文献   

2.
耻辱刑是中国古代社会独具特色的刑罚,由于其特有的强制性约束规范生成机理,因而能够历经千年受到统治者们追求。耻辱刑源于"象"刑,其刑罚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按照可否独立使用,可以将其分为真正耻辱刑和不真正耻辱刑。从现代刑罚理论和文明的角度看,耻辱刑是野蛮和反人类的。但是,晚近以来,随着美国等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运用恢复性司法理论、重新整合耻辱理论,为耻辱刑注入新的内涵。改造耻辱刑落后、封建的色彩,在现代刑罚制度中彰显其现代刑罚意义,愈发显得重要、急切。  相似文献   

3.
秦汉律令中的完刑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睡虎地秦墓竹简》与《张家山汉墓竹简》记载的“完”刑既非单纯的“耐”刑,亦非单纯的“髡”刑,更不是单纯指身体发肤完好无损,其含义因时而变。秦代的“完”即“耐”,汉初的“完”为“耐”或“髡”,至汉文帝刑罚改制,“完”成为现代意义上的身体发肤完好无损之意。“完”刑的演变反映了秦汉时期法律的发展和变化。  相似文献   

4.
髡、耐、完是秦汉时期的刑名,但是关于其适用对象、刑罚如何执行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近百年来的法律史研究中始终存在争议。本文以秦汉时期的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为研究文本,提出髡、耐、完三个刑名之间的区别。髡刑从其产生至秦汉时期完成了从劳役刑到劳役附加刑的转变,耐刑在量刑轻重上与耐为隶臣妾相当,"完"字本身意为保留身体的完整,有时也作"完为城旦舂"的省略语。东汉以后髡、耐、完刑发生了重大变化,成为劳役刑的通称,至隋以后为徒刑所取代。  相似文献   

5.
秦代的"城旦舂"有两种含义:一指某一级刑罚,二指某一类罪犯。作为刑罚的"城旦舂"包括"刑城旦舂"和"完城旦舂"两大类型。其中"刑城旦舂"分为"黥为城旦舂"和"斩为城旦舂"两等,"黥劓城旦舂"和"斩黥城旦舂"则属于加刑。不存在"耐城旦舂"刑。作为罪犯的"城旦舂"可分为"城旦"和"舂"两大类型。其中"城旦"可分为"小城旦"、"仗城旦"和"城旦";"舂"可分为"小舂"和"舂"。在从事普通劳役时,"城旦舂"和其他罪犯混合在一起劳作;当从事有一定技能要求的劳役时,技能因素是第一位的,性别、年龄、刑等诸因素则是次要的。劳役的轻重并不是衡量刑罚轻重的可靠标准。秦代的"城旦舂"还有收没妻、子和受其他判罚较轻罪犯监管等重要的附加惩罚措施,这些措施是"城旦舂"区别于其他罪犯的重要标志。"城旦舂"的上述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秦代刑罚的特点。  相似文献   

6.
大蒙古国时期的"断案主"刑分为两类:一是将罪犯家属赔偿给受害方为奴,二是判案官员占有罪犯人户为奴。前种刑罚针对的是某些有具体受害人的犯罪,后种刑罚针对的是某些没有具体受害人的犯罪,通常是对国家政权的犯罪。至迟在至元八年户口条画颁布后,"断案主"刑在地方司法上基本停止使用。宋元时期的私人著作对"断案主"刑的记载或者不全面,或者不准确,只有从元代的政府公文出发,才能对"断案主"刑作出相对完整的解释。  相似文献   

7.
传统观点认为汉代王杖简册中记载的"逆不道"即"大逆不道"罪省称,但是汉代"逆不道"罪应是独立存在的罪名,并不同于"大逆不道"罪。从刑罚适用角度看,汉代"大逆不道"主犯受腰斩刑,同时亲族因连坐被判处死刑,不因身份不同而存在减刑的可能。而王杖简册中的侵犯王杖老人的罪犯以"逆不道"罪论处,主犯被处弃市刑,不连坐亲族。  相似文献   

8.
王刚 《攀登》2003,22(5):97-100
社区服务刑罚作为限制自由刑的重要形式,体现了现代刑罚的社会化、个别化、谦抑性、教育性、人道性等特征,在西方国家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确立,在我国,吸收社区服务刑罚的合理因素,改革我国的管制刑、罚金刑和缓刑、假释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刑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辽代“籍没法”是我国古代财产刑刑罚,是具有时代、民族特点的刑种,它和辽代政权中奴隶制残余有密切关系,既有现代刑罚中的共同性,也有它的自身特点,在中国古代财产刑中有许多长处,值得今天借鉴。这是辽代刑罚实践对中国刑罚学的有益贡献。  相似文献   

10.
孙孝勤 《沧桑》2008,(3):5-6
对古代秦汉法制史的研究,大多侧重于肉刑、劳役刑、死刑等刑罚,而较少涉猎秦汉赎刑研究。本文通过出土的秦汉竹简对赎刑种类进行考察,来探讨秦汉赎刑的适用对象及赎刑与古代爵位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罚金刑是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的一种财产刑,它不仅对于各种犯罪有着其他刑罚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通过罚金刑功能的发挥,能够使刑罚追求的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正义价值观得到完美的体现。  相似文献   

12.
秦汉时期与以罪人为兵相关的制度有两种,一是谪戍制,二是刑徒兵制。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三:其一,被谪戍者和刑徒兵的称谓在文献中有严格区分,前者常被写作"谪徒"、"适卒"、"谪卒"等;后者常被称作"弛刑士"、"施刑士",有时简称为"弛刑"、"施刑"。其二,谪戍是司法判决的结果,属于一种刑罚,而发刑徒为兵则是皇帝诏令的结果,是对已判决罪犯服刑方式的一种变更。其三,二者实施的对象不同,谪戍的对象包括亡人、罪吏、盗贼等有罪者以及赘婿、商人、闾左等"贱民",还包括称作"诸疑罪"的犯罪嫌疑人;而刑徒兵则由弛刑徒组成,包括判为城旦、鬼薪、隶臣、司寇等刑徒,判处枭首、腰斩、弃市等的减死罪囚。滥发谪戍体现暴政,发刑徒为兵则更多体现出一种宽宥。  相似文献   

13.
有一个流传极广的说法":渣滓洞里有‘中美合作所’48套刑罚,凡是关押在渣滓洞的革命者,全都要经受酷刑折磨……"如果进一步了解有哪些革命者在渣滓洞受过刑?受的什么刑?受过几次刑?由哪几名特务施刑?受刑的后果是什么?则无人能准确回答。孙曙问刑具的来历孙曙是浙江诸暨人。1949年5月,18岁的高中生孙曙与3位同学一起报考解放军第二野战军军大三  相似文献   

14.
释秦律“拔其须眉”及“斩人发结”兼论秦汉的髡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律中有拔发徒一年半或杖八十的规定。在云梦秦简中则有“拔其须眉”、“斩人发结”完为城旦的规定 ,日本学者堀毅曾试图以“面子”观念加以解释。① 高敏先生则在相关书评中指出 :“堀毅先生还提出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 :即因斗欧致伤他人颜面及须发 ,要处以特别重的刑罚。……为什么要处以重刑呢 ?堀毅氏认为是因为伤了他人的‘面目’ ,要影响到他人的面子 ,而‘当时能否保存体面甚至关系到其整个人格。’所以秦律中对此特别要科以重刑。如果结合秦律中的髡刑、耐刑、完刑等刑罚名目及其变化来看 ,更可见能否促使形体的完整确是一个至关重…  相似文献   

15.
秦汉刑役的减免方式有两种:其一为皇帝不定期颁发的赦令,其二为刑法典中减免刑罚的律文。赦令中的"赦免"只能使少部分罪犯免于服役;"赦降"使一部分罪犯改变了服刑方式或缩短了服役期,并且改变了罪犯的服役身份,扩大了刑役范围;"赦赎"可以让罪犯赎免为自由人而免于服刑。赦令免除部分罪犯的服役并不会影响国家整体的刑役状况,相反还会不断扩大刑役的规模。罪犯可以依据固定的法律律文以人、爵、冗边、巧及劳赎替为庶民,也可按律减罪和免罪,从而减免刑役。  相似文献   

16.
姜翰 《史学月刊》2022,(4):15-27
清代乾嘉以后,地方政府为解决盗窃等犯罪“情重法轻”的困境,创设了锁带杆墩之法。以嘉庆朝四川总督上奏为开端,锁带杆墩逐渐摆脱了“非刑”身份,但也形成了一省一例、多有抵牾的参差局面。实践中,锁带杆墩形成了依照条例适用与权宜适用并行的局面,虽然施行之初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犯人脱逃与借机讹诈的问题。锁带杆墩同时包含了耻辱刑与自由刑双重属性,以及惩罚、限制再犯与改造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刑罚体系的执行方式,推动了以监禁为核心的刑罚模式的形成,预示了刑罚变迁的方向。  相似文献   

17.
唐代刑罚体系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有新的调整,其中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先后制定了有别于律文规定的先决杖、脊杖、臀杖、重杖等杖刑,在《唐律》之外,形成了一个刑罚补充体系,以格的形式颁布实施。它们和各种主刑相结合,成为唐代刑罚体系的新内容。大中七年出台的折杖法,只是作为笞、杖刑本刑的执行刑,而笞、杖刑仍是五刑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没有被废除,依然是唐朝在行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8.
随着"刑不上大夫"原则的复归,汉时贵族官吏减免刑罚的先请制产生并不断完善,由最初的荣宠之举发展为官吏的普遍特权,不满六百石之墨绶长、相也被包括在内。违反先请,不经皇帝裁决擅自处理,要受到惩处。汉时先请,就对象和程序而言,与后世八议关系密切。  相似文献   

19.
耐刑、徒刑关系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及汉初,不仅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等较轻徒刑可以附加耐刑,即使城旦舂这样的重徒刑也可以附加此刑,律文中经常出现的“完城旦舂”实际就是“耐城旦舂”,学界所谓“完成旦舂”不附加任何刑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而且无论耐刑还是徒刑,均不能作为独立刑使用,二者必须互相结合,才能施加于罪犯身上。法律条文中的“耐”和“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等刑名,其实是耐刑 徒刑的省略语。自汉文帝法律改革到南北朝后期,人们经常将徒刑罪称为“耐罪”,就是徒刑和耐刑必须结合的反映。  相似文献   

20.
《天盛律令》存在较为普遍的法律移植现象,刑罚制度、罪名、司法制度、监狱制度等都与中原律法(特别是宋律、令)渊源颇深。如西夏杖刑借鉴自北宋的"建隆折杖法",劳役刑源自宋配隶法,拘管刑则与宋锁闭刑联系密切。西夏司法审案期限与宋太平兴国六年诏令一致,监狱卫生法令与宋绍圣四年诏令一致。不过《天盛律令》仍具有鲜明的本土化特征,特别是以罚马代替赎铜、扩大籍没刑范围、加重量刑等都是西夏根据特殊国情作出的必要调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