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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已有不少学者关注到了讼师秘本的研究价值,其通过对文本本身的研究分析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对于讼师秘本的作用和影响之分析过于宏观,需要结合相关材料深入考察讼师秘本对司法制度及诉讼运行的实际影响。与此同时,随着诉讼档案资料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良好的素材。但目前对于两者的结合性研究相对薄弱,故而需要通过讼师秘本与清代诉状的相互结合来分析讼师秘本对清代民事诉讼的实际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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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对法秩序的冲击与清朝严治讼师立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讼师势力的发展在地方行政资源严重不足以及行政兼理司法的体制下,直接影响其司法功能的实现,致使原有的法律秩序受到巨大冲击。乾嘉时期严治讼师定例,不但背离了“教唆词讼”本律的立法精神,走向重刑主义,而且使讼师的所有活动都在严禁之列,对民事诉讼制度的负面影响甚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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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讼师”到“律师”——从翻译看近代中国社会对律师的认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源自西方的律师制度在近代中国确立之前,英文中的lawyer等概念已经通过各种途径在中国译介并传播,且出现讼师、状师、法家、律师、辩护士等不同译法。最终,律师这一译词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译词的选择与使用,反映国人对律师制度及律师职业认知历程的嬗变。早期译介者以讼师这一传统概念对译lawyer一词时,并没有给予其明显的价值判断,但由于传统社会中讼师的不良形象,以及在中国官方话语的构造之下,讼师这一词汇本身承载的根深蒂固的负面意涵便被无限放大。这种负面意涵直到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确立、律师阶层产生之后依旧存在,影响了律师阶层在近代中国地位、身份的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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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长官是古代职官系统中设置最稳定的基层官吏,特别是其官称从秦以来几乎不变,基本是县令(长)变到知县,至今仍叫县长。本文在结合历代县级政区划分的基础上,简要地介绍两千多年来县行政长官的职官(主要是官称)设置变化、沿袭继承而又有变革的特点,及其在广西设置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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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思平,1896年出生于浙江永嘉县城,父亲梅连卿是名震一方的讼师。梅思平以优异成绩从温州浙江省立第十中学考入北京大学政治系,毕业后先在上海商务印书馆当编辑,其后,又到中央大学、中央政治学校任教授。“江宁实验县”的县太爷1933年2月间,江宁县来了个新县长,此人就是梅思平。作为国民党要员、CC系骨干分子,他居然屈尊当了一名县太爷,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彼时的江宁县已不是一般的县份,它成了国民政府的“自治实验县”。两年前召开的国民会议,通过了《训政时期约法》。当时地方政府认为,要推行训政,“非就下层着手不可”。他们向国民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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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乾隆九年福建捐监案的来龙去脉作了系统的叙述,并透过这一典型案件,提供出福建省官吏集团中,收受捐监陋规的官吏在官吏总数中分别占多大比例、每个官吏分别平均收受多少捐监陋规的完整准确的样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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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著名的强盛朝代,它强盛的原因与其所建立的较为完备的官吏体制是分不开的。本文从官吏的选拔、任命限制、考课、致仕、监察等五个方面深入分析探讨了唐代的官吏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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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基层设置从来不是精确无误有如"铁板一块",《汉书·百官公卿表》曾用"大率"一词来表述基层设置,已道出这一特点。《宋书·百官志》追溯秦汉以来县令及以下官吏时,曾言"其余众职,或此县有而彼县无,各有旧俗,无定制也",说明"旧俗"可超越"定制"。以上两者表明,不管是地方文献还是全国性的文献,在不同程度上都蕴含着俗与制的关联,应该予以"在地化"的开放性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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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月刊》2014,(2)
南宋州县私名贴书为编制外招募的狱吏,与所谓的正名吏人不同。由于任职的稳定性和狱讼业务知识的常年积累,这一群体逐渐趋于世袭化、专业化。他们在地方司法审判过程中常常起着重要的作用。"讼师"在中国历史上作为一个正式的职业称谓出现于南宋后期。他们因为民众司法诉讼的需求而存在,但又受到政府的无情打压,始终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私名贴书和讼师具有同一性,很容易互换角色。他们游走于官民之间,既有坑害民众的一面,又有维持社会秩序的一面。这些法律人在南宋基层社会的法律秩序构建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并对后世法律生活的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明清时期刑名幕友和讼师最初的历史源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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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时期,东北满族分为三种力量。一是广大满族民众;二是有志推翻清政府的人士;三是执掌东北三省大权的军政官吏。本文就这三种力量之不同表现略加记述,来考察满族与辛亥革命的特殊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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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吐鲁番出土文书、敦煌文书和墓志的有关记载,考证17位唐西州岸头府的官吏,并对他们的任职时间进行了分析。这17位官吏虽然与岸头府实际官吏人数相差甚远, 但从官职上看,上自岸头府最高长官折冲,下至最低胥史典、火长;从时间上看,上自岸头府设立之初的贞观年间,下至折冲府行将消亡的开元年间(正式消亡在天宝八载),应该说, 大体上能够反映岸头府的设置和官吏的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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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政权是在批判周代贵族特权政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官吏的法律特权还处在一个逐渐形成和强化的时期,这就使秦汉官吏法保留了一些相对合理的成分。具体来说,秦汉官吏法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在官吏的选任环节本着保举原则,把个人的利益和风险有机结合起来;对官吏政绩的考核突出廉与不廉和胜任与否;对官吏的监察在郡县体制内的同体监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自上而下的垂直监察体系;对官吏的一般性刑事犯罪比照百姓处罚从重,尤其严惩官吏的经济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