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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者,承也;相,助也”。在我国封建时代里,丞相是位居一人之下,万人之上,辅佐皇帝总览全国政务的百官之长。仙居县历史上,虽有不少名人曾挤列朝班,然而担任过丞相之职的却唯有一人,他就是南宋末年左丞相吴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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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曲折的过程。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审计制度的雏形。据《周礼》记载,西周的审计职责,由小宰和司会分掌。小宰的下属官吏宰夫行使稽查权,“考其出人,而定刑赏”。由小宰和司会对收支报告互相进行“钩考”(即审核),并将结果递交六卿之一的冢宰,冢宰协同周王“受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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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乃和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09,(3):47-65
先秦典籍屡见"冢宰"类于后世宰相为君主最高辅相的记载。近代以来,学者中虽有力主冢宰辅相说可信者,然终以否定论为主流。究其实际,宰本是上古贵族家内职役,多与饮食有关,殷商时已成为职官,至周代演变为各级贵族的家务总管,掌财用为其常职,进而发展为君主的最高辅相。春秋以降,随着权力结构的变迁,文献彝铭中的宰官职权在王室和各诸侯国中呈现出复杂有别的面貌,但冢宰或太宰在殷周曾为君王最高辅相的历史之迹依然有端倪可寻。伊尹、周公以宰职摄政之故典和上古封建政体所决定的周代家国同构的王朝政权组织应是宰职演变为君主最高辅相的根因,亦是中国古代将宰相名号制度溯源至"冢宰"的缘由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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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功次制度初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蒋非非北京大学历史系 《中国史研究》1997,(1)
汉代功次制度初探蒋非非《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了西汉后期官吏的确切人数:“自佐史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这支庞大的队伍是如何维持自身规模与规范内部流动的呢?自古及今,学者多将察举征辟制作为汉代主要的仕进制度,然而,如果我们将“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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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凌安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1997,(5)
西周官制考孙凌安西周最高统治者是周王,也称周天子。西周内服官首领为师和保,师,金文作“大师”或“大市”,典籍多作“太师”。保,金文作“大保”或“大”,典籍多作“太保”。师和保共同辅佐周王处理国家政事,掌管王朝卿士,总治内外百官,并统领四方诸候,兼掌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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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乃和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07,1(3):58-70
《周礼》设计的西周行政组织中有冢宰统摄六官制度,以负责王室事务的家务总管冢宰作为王朝政务官的首脑。这被学者解读为《周礼》乃后世对西周王朝政制做理想化建构的力证之一。传世和20世纪发现的日益丰富的彝铭表明,宰官乃周王家宰,掌管王室经济财用为其常职;在西周王朝家国不分的政制下,作为王室事务官之长的宰官又兼具公卿级的王朝政务大臣的角色,这应是《周礼》制度设计的历史依据,也是战国以降宰相名号溯源于“冢宰”的根由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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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林斌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1999,(6)
《元刊琵琶记》第七出生、末合唱[前胜]有句云:“荣归去,绿绶新,休教妻嫂笑苏秦。”钱南杨先生为“绿绶”作注云:“‘绶’,印带。汉制:二千石已上,银印绿绶,见《汉书·百官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O年版《元刊琵琶记校注》第53页)查《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云:“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光禄大夫无。”(《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43页)钱注将“绿绶”等同于“青绶”,恐有误。同是《汉书·百富公卿表上》,云:“相国、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秦有左右,高帝即位,置一丞相,十一年更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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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官”与“清官”迷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为官要清廉的政治要求.历来受人重视。历代史家向来以清、贪为标准褒贬官员一般林清官为“廉吏”、“循吏”或“良吏”。《韩非子·好劫我臣》强调要让百官之吏明确.必须“以清廉事上而求安”、“以清廉方正奉法”。《史记》称孙叔敖为“廉吏”,《后汉书》则称杨震为“清白吏”,宋代也曾有“清白宰相”之称产到了明代,况钟任苏州知府,廉明公正.人称之为“况青天”。这时人们把“清官”与凡人心目中最为崇高的“天”相提并论。由于民间长期的流传以及说唱、话本等文艺形式的反复加工和传播,包拯的名声似乎超越了历代一切“清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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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有一副名联:“宰相合肥天下瘦,司农常熟世间荒。”乍一看,不知就里,令人如坠云雾中。仔细品味,会发现其中提到了两个人——李鸿章与翁同龢。原来,因李鸿章为合肥人,人们以“地望称”叫他“李合肥”,联中简略为“合肥”。同理,联中“常熟”则指时任户部尚书(司农)的常熟人翁同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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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军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2,27(1):156-158
《元史·百官志》认为元代录事司在中统二年到至元二十年曾设司候一职,这一记载有误。金代的录事司与司候司为不同等级城市的行政管理机构,互不统属,蒙古建国之初,承袭金制,司候不应设于录事司之下;此外,至元三年定官员职田数和至元八年规定录事司捕盗事皆不见有司候一职,故知《元史·百官志》录事司下设司候一职为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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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后期经五代到北宋初期财政中枢管理体制的演变过程中,虽然唐未曾出现以一名重臣主判三司的个别事例,后梁曾设置建昌宫使、国计使、租庸使分担了一部分财政中枢的职权,但总体上看,唐末、后梁实行的仍然是宰相分判三司制。后唐才正式改行一人专判三司制,但专判人选来源有多途,其职衔称号有多种;任命财政最高长官时,“判三司”与充“三司使”是两种不同的正式职街,轮流使用,但宰相被任命为“判三司”之后也可被称为“三司使”。后唐的一人专判财政三司制显示出较高的行政管理效率,故为后晋、后汉、后周乃至北宋初期所继承。与此同时,专判者的权力逐步增强,地位明显提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