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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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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苗族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自主权是妇女的基本权利之一。苗族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结婚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丈夫的权利;二是婚姻破裂后离婚的自主权;三是离婚或丈夫死后再婚的自主权。苗族妇女自古以来就崇尚婚姻自主,恋爱自由。但是在苗族妇女中自主婚姻以及父母包办、舅权干预婚姻基本上同时并存,离婚的权利同样如此,再嫁的权利和家族的干预同时并存。本文拟从上述几个方面对苗族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衍变进行探讨。一、苗核妇女争取婚姻自主权的表现形式在苗族婚姻发展史上,自由恋爱的婚姻出现较早。和人类的其它众多民族一样,苗族在远…  相似文献   

2.
论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档案、民国报刊、口述历史访谈、留守妻子传记及其他相关资料和研究成果,以20世纪30-50年代福建泉州华侨婚姻为例,分析了华侨家庭留守妇女婚姻的缔结、维持、离婚、重婚以及婚外情等婚姻状况,探讨了国际移民对留守妇女婚姻生活的影响和华侨婚姻中的两性关系。本文认为,受到国际移民和侨乡发展的影响和冲击,华侨婚姻呈现出多元性,婚姻状况因华侨夫妇的不同境况而异。华侨婚姻是中国传统父权制婚姻在国际移民过程中的变异体,保留了父权制婚姻的一些特征,同时国际移民重新分配华侨夫妇的社会经济家庭责任,留守妇女往往要承担传统意义上属于丈夫的社会经济和家庭责任,她们的婚姻生活品质和生活也发生了变化。婚姻家庭的维持依赖各种复杂的内外因素,包括妻子的智慧、能力、坚忍和牺牲。  相似文献   

3.
中共晋西北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即颁布《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对女性离婚权予以法律上的肯定。一批农村妇女以情感、经济等原因向丈夫提出离婚,根据地婚姻观念或离婚现象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景观。由于离婚案件频频发生,影响了中共抗战大局,中共中央于1943年发表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妇女工作方针的四三决定,修正过去激进的婚姻变革路线,以将妇女关注的重点由婚姻问题转向生产建设并缓解根据地两性之间日益紧张的矛盾。这种策略性的政策转变引起法院对待离婚案件的处理发生演变,即不同时期性质相同或相近之案件,其审理结果迥然相异。这亦说明婚姻变革须立足于现实的客观实际。  相似文献   

4.
来信     
"第二性"反击子君、安娜和娜拉,是上个世纪鲁迅、托尔斯泰和易卜生对不幸婚姻的声声叹息。今天的子君、安娜和娜拉,已有了更多的选择。无过错离婚解开了许多人的精神枷锁。  相似文献   

5.
清代中期婚姻行为分析——立足于1781—1791年的考察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主要依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乾隆朝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档案中收集的个案资料 ,对 18世纪中后期中国的婚姻行为包括初婚年龄、离婚表现和再婚状况做了初步分析。研究结论表明 ,在当时社会 ,女性早婚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男性中早婚和晚婚两种现象并存 ;离婚是人们尽可能避免的 ,离婚中 ,丈夫休妻和嫁卖妻子为主流 ;丧偶妇女再婚和守节并存 ,中青年丧偶妇女再婚比例较高 ,但守节也有一定比例  相似文献   

6.
西北回族的婚姻习俗马志荣西北回族的婚姻习俗,一方面受伊斯兰教的影响,一方面受汉族的影响,但仍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西北回族主张男女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必须在男女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才有效,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婚姻。尊重妇女的离婚、再嫁权力。回族结婚一...  相似文献   

7.
1980年,“感情破裂”第一次作为法定离婚理由被写进《婚姻法》。次年,各地离婚率上升。1983年,由36名妇女组成的“秦香莲上访团”联合到全国妇联上访,状告她们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的丈夫们。  相似文献   

8.
试析元代妇女在法律中的地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封建社会妇女的地位 ,随着“在室”与“出嫁”和良贱之别的身份变化而不同。本文根据妇女身份的不同变化 ,比照唐宋法律 ,从家庭伦常关系、夫妻间的人格关系、婚姻的缔结、财产继承权、犯罪的处罚、离婚与再嫁等几个方面考察分析了元代妇女在法律中的地位。揭示出元代法律的蒙汉杂糅性和妇女法律地位的多元性、渐变性特色  相似文献   

9.
国洪更 《史学月刊》2004,(11):70-74,87
长期以来,法制史家和亚述学家分别依据《汉穆拉比法典》有关婚姻的条款和古巴比伦时期有关婚姻的文献来研究古巴比伦时期的婚姻习俗,然而,他们的研究方法以及某些结论值得商榷。童养媳、婚约、聘金以及离婚权等问题的研究表明,只有将《汉穆拉比法典》有关婚姻的条款与古巴比伦时期的婚姻文献相结合,才能研究古巴比伦时期的婚姻习俗问题。上述问题的研究还表明,古巴比伦妇女在婚姻中处于被动地位,商品经济对婚姻影响很大。  相似文献   

10.
文史快车     
正古人离婚后有没有离婚证解除婚姻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古今中外都有离婚现象的发生。远古社会男女关系比较松散,结合、分离较为随意,没有婚姻形式。随着社会发展,婚姻体制日趋完善,男女双方间的婚姻关系开始规范化,结婚和离婚也都有了严格的要求。  相似文献   

11.
抗战全面爆发之后,随着太行抗日根据地建立、巩固与发展,边区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新婚姻法规及其支持性政策,从而使得农村女性婚姻家庭与两性关系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样貌。男女平等思想的倡导提高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婚姻自由政策的推行解除了妇女在婚姻问题上的痛苦,而频仍发生的家庭纠纷与日益增多的解约离婚案件亦造成了根据地各级政府在婚姻家庭管理上的混乱。尽管新婚姻法令的目标在于根除社会陋习并建立符合新民主主义革命诉求的新型男女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但中共对根据地的婚姻管理不得不立足于法制与现实的平衡之中。  相似文献   

12.
谌容,当代著名女作家。原籍四川巫山,十五岁开始工作,曾当过书店店员、电台编辑、教师等。一九七五年.起发表文学作品,著有《人到中年》、《永远是春天》、《太子村的秘密》等几十部中、长、短篇小说,其中《错,错,错》、《杨月月与萨特之研究》、《懒得离婚》等直接反映和涉及了当代生活中的妇女和婚姻问题。本文谌容最近接受采访时的对谈。 刘:从你的创作历程可以看出,你对妇女问题的关注与许多女作家一样是从着眼社会的角度出发的,但你又有自己的特点,你在作品中很少流露出性别意识,在揭示女人的痛苦的同时,也很严厉地鞭笞了她们的劣处,有…  相似文献   

13.
英国离婚法的演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国离婚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 ,婚姻由教会控制 ,离婚在教义上是不准许的 ,它只是特权阶级的又一特权 ;第二阶段 ,离婚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被转到民事法庭 ,当婚姻中存在过错时可以诉诸离婚 ;第三阶段 ,离婚成为个人的一种自由选择。在这个发展进程中 ,离婚法中宗教的因素不断弱化 ;对离婚原则的界定从过错主义转向了破裂主义 ;从对男女实行双重道德标准逐步实现男女平等。这一进程是英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变化发展的结果。  相似文献   

14.
孙鸽平 《神州》2013,(8):176-176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婚姻权益的最后防线,其意义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婚姻权益,惩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同时也存在其特殊之处,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其数额标准的确定直由法官视案件情况合理裁量。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层面上还有其不足之处,仍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刘开 《文史天地》2012,(10):60-62
1951年3月,山东省苍山县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婚姻大案——青年妇女潘氏因要求离婚被婆母等人残害致死。在新中国颁布婚姻法将近一年的时候,仍然发生了如此疯狂地对抗婚姻法的事件,因此引起广大群众的愤慨和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除山东省检察署、省法院领导亲自审理和山东《大众日报》发了长篇社论外,中共中央华东局发了通报,全国妇联再次通知要求各地妇联加强婚姻法的宣传与贯彻。  相似文献   

16.
李瑞生 《沧桑》2014,(1):145-147
根据地时期,晋西北妇女在党和政府的引导和动员下,在社会地位和家庭婚姻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正是这一时期的婚姻变化在剧烈冲击传统婚姻的同时,为建国后党和政府在婚姻政策与实践方面的探索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教训。本文主要以《晋绥日报》所见一些与女性家庭婚姻相关报道进行论述,试图对当时晋西北妇女婚姻进行全面考察。  相似文献   

17.
根据地时期,晋西北妇女在党和政府的引导和动员下,在社会地位和家庭婚姻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正是这一时期的婚姻变化在剧烈冲击传统婚姻的同时,为建国后党和政府在婚姻政策与实践方面的探索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教训。本文主要以《晋绥日报》所见一些与女性家庭婚姻相关报道进行论述,试图对当时晋西北妇女婚姻进行全面考察。  相似文献   

18.
民初民主共和政体的确立,辛亥革命和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推动以及资本主义民族工业的初步发展,使我国民初妇女的婚姻法律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妇女的婚姻法律地位是其社会地位的反映。妇女婚姻法律地位的提高与当时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及思想文化的变迁紧密相联。  相似文献   

19.
西藏解放以后,藏族妇女没有沉静在传统社会中。在她们自己的不断努力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支持下,藏族妇女树立了自尊、自强的价值观和实现自我价值的意识,走出了一直禁锢她们思想的围墙。她们走出了家庭,走向了社会,有了自己的事业和理想,她们的地位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她们同男性一样,获得了相应的权利和地位。  相似文献   

20.
延续唐、宋之制,元代国家对涉及违律为婚和义绝的婚姻予以强制离异,但在具体规定上产生了明显变化,其解决婚姻冲突、救济婚姻双方的作用更加凸显。在实践中,判决离婚并不是国家对民众婚姻的单方面干预,民众往往主动寻求官府对婚姻进行判决。作为司法者的官府,则希望在"厚风俗"的同时能够"免词讼",通过法律宣传、民间调解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等措施减轻诉讼压力。在具体的判决中,官府并不一定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判离,有时会出于现实的考量断以"已婚为定",体现出"法意"与"人情"的衡平。判决离婚所展现出的这一图景正是元代官、民法律实践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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