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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乾嘉以后,地方政府为解决盗窃等犯罪“情重法轻”的困境,创设了锁带杆墩之法。以嘉庆朝四川总督上奏为开端,锁带杆墩逐渐摆脱了“非刑”身份,但也形成了一省一例、多有抵牾的参差局面。实践中,锁带杆墩形成了依照条例适用与权宜适用并行的局面,虽然施行之初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犯人脱逃与借机讹诈的问题。锁带杆墩同时包含了耻辱刑与自由刑双重属性,以及惩罚、限制再犯与改造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刑罚体系的执行方式,推动了以监禁为核心的刑罚模式的形成,预示了刑罚变迁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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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刑罚作为限制自由刑的重要形式,体现了现代刑罚的社会化、个别化、谦抑性、教育性、人道性等特征,在西方国家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确立,在我国,吸收社区服务刑罚的合理因素,改革我国的管制刑、罚金刑和缓刑、假释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刑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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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宏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12,(2)
髡、耐、完是秦汉时期的刑名,但是关于其适用对象、刑罚如何执行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近百年来的法律史研究中始终存在争议。本文以秦汉时期的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为研究文本,提出髡、耐、完三个刑名之间的区别。髡刑从其产生至秦汉时期完成了从劳役刑到劳役附加刑的转变,耐刑在量刑轻重上与耐为隶臣妾相当,"完"字本身意为保留身体的完整,有时也作"完为城旦舂"的省略语。东汉以后髡、耐、完刑发生了重大变化,成为劳役刑的通称,至隋以后为徒刑所取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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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简秦汉律中的"赎罪"与"赎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汉简牍中的“张家山汉律”和“云梦秦律”是我们研究秦汉法律中的“赎罪”与“赎刑”问题的史料基础,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切入分析:1.“赎罪”与“赎刑”的区别与联系;2.“赎罪”在秦汉律中的继承与发展;3.“赎罪”作为“规定刑”与“替换刑”的两个特点;4.张家山汉律中“赎罪”的其他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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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律文,并结合《二年律令》其它相关律种律文对《贼律》中出现的各刑名的刑等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与排序,以探求西汉初年法律的刑罚等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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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 ,州县是基层的司法审判单位 ,又是具体刑罚的实施机构。本文考察了州县审判和刑罚中的权责问题 ,具体论述了司法审判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包括滥词、滥拘、滥禁、滥刑、滥拟、滥罚等在内的“六滥”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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耻辱刑是中国古代社会独具特色的刑罚,由于其特有的强制性约束规范生成机理,因而能够历经千年受到统治者们追求。耻辱刑源于"象"刑,其刑罚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按照可否独立使用,可以将其分为真正耻辱刑和不真正耻辱刑。从现代刑罚理论和文明的角度看,耻辱刑是野蛮和反人类的。但是,晚近以来,随着美国等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运用恢复性司法理论、重新整合耻辱理论,为耻辱刑注入新的内涵。改造耻辱刑落后、封建的色彩,在现代刑罚制度中彰显其现代刑罚意义,愈发显得重要、急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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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月刊》2014,(10)
秦代的"城旦舂"有两种含义:一指某一级刑罚,二指某一类罪犯。作为刑罚的"城旦舂"包括"刑城旦舂"和"完城旦舂"两大类型。其中"刑城旦舂"分为"黥为城旦舂"和"斩为城旦舂"两等,"黥劓城旦舂"和"斩黥城旦舂"则属于加刑。不存在"耐城旦舂"刑。作为罪犯的"城旦舂"可分为"城旦"和"舂"两大类型。其中"城旦"可分为"小城旦"、"仗城旦"和"城旦";"舂"可分为"小舂"和"舂"。在从事普通劳役时,"城旦舂"和其他罪犯混合在一起劳作;当从事有一定技能要求的劳役时,技能因素是第一位的,性别、年龄、刑等诸因素则是次要的。劳役的轻重并不是衡量刑罚轻重的可靠标准。秦代的"城旦舂"还有收没妻、子和受其他判罚较轻罪犯监管等重要的附加惩罚措施,这些措施是"城旦舂"区别于其他罪犯的重要标志。"城旦舂"的上述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秦代刑罚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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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律中,耐刑作为一种能够赎免的耻辱刑,不仅可以附加于各类劳役刑与迁刑,还可独立为主刑施用。在施用范围上,耐刑并不局限于社会环境,家庭内部的"私刑"亦可引起此刑的单独施用,这是它与其它刑罚有所不同的地方。在刑罚转化方面,某些情况下耐刑并非对某一类行为的固定刑,它可随行为过错性大小与行为人身份的不同而由它刑加重或从轻转化为本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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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店楚简《缁衣》与《尚书·吕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尚书·吕刑》篇的制作时代是长期聚讼不已的重要问题。郭店楚简《缁衣》篇称引《吕刑》三处 ,这表明《吕刑》初始文本出现肯定在郭店简的时代之前 ,或当在春秋至战国初期。简文的“”是《吕刑》的初始用字 ,而今本《吕刑》所用的“赖” ,是后起字 ,表明今本《吕刑》的写定不当在郭店之前 ,很可能是战国后期才最终完成的。简文《缁衣》篇的引文表明 ,无论是《尚书·吕刑》 ,抑或是《礼记·缁衣》都有一个从原始文本到定本的变化发展的较长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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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军入关后的断脚筋刑,直接承自关外满洲旧刑,主要用于惩治窃盗、逃人、贩卖人口、劫掠等犯罪。顺康雍乾四朝,该刑制经历了废而复兴、兴而复废的反复过程。乾隆三年以后,虽于制度上彻底终结了该刑,但在实践中一直沿用,迄清季而未绝。清代断脚筋刑的旋废旋兴,反映了"乱世用重典"的阶段特征,而其适用对象,自起初的旗人至后来的旗民兼有,折现出清代满汉法律"一体化"的另一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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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在唐代的出现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最初它只是一种为打击政敌,规避正式法律程序而创设的具有临时性、变通性的政治手段。然而,随着使用地日渐频繁,安置开始逐渐刑罚化、正式化。安置在刑罚上的等级和烈度大致相当于徒刑。安置之所以能够刑罚化和正式化,首先是传统专制社会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使然;其次是因为新五刑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安置在适用上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首先,安置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和皇族、贵戚、高官大吏等特权阶层中的人物;其次,安置多是政治考量与司法裁断的结合;第三,安置一般都要由皇帝以别敕的方式做出;第四,安置是一种强制性的软禁措施,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要受到相当大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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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数千年的文明史是阶级斗争的历史,也是人类文化逐步发展的历史。作为人类文化发展一部分的中国古代刑罚文明史,其开端正是先秦时期;它为中华法系能够源远流长作出了重要贡献。先秦时期的刑罚以酷刑为主,惩戒的刑具虽取自大自然,但也已具备了刑具的功能和特点,是古代刑具的雏形。作为刑罚的源头,先秦时期带给了我们太多关于刑罚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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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凌迟之刑的起源及在宋代的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五代以前的东晋已有类似凌迟的脔割存在,但仅偶尔为之,到五代时期才成为一种法外之刑。最先有凌迟之刑的是契丹,起源于其本民族的习惯法,且契丹最先使用凌迟作为死刑的名称。宋代凌迟之刑在宋太宗晚期开始使用,仁宗时开始以诏令的形式规定其适用范围,神宗时凌迟之刑的适用范围扩大,南宋相沿无改。凌迟之刑在宋代仅以敕令的形式存在,所以俗称法外之刑。但宋代大量使用凌迟是以奏断进行的,反映了凌迟之刑的适用范围仍在形成过程中。盗贼及兵变的频繁是凌迟之刑在宋代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宋代凌迟之刑的使用对元明清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