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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杨庄聚落遗址发现的庭院内的房屋建筑,符合汉代一般民户建筑的"一堂二内"的记载,也与汉代"五口之家"的家庭规模相适应;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一宅"的面积是"大方卅步",约相当于今天1700多平方米。三杨庄聚落遗址中庭院面积近2000平方米,基本符合《二年律令·户律》中普通民户"一宅"的面积。这表明汉代关于住宅大小的规定,可能是一项长期实行的比较稳定的制度。汉代人所抨击的"田宅逾制"问题,是说"田"、"宅"都不能"逾制",其中"宅"的面积大小的规定必定是长期存在的;三杨庄庭院遗址,可能就是《二年律令·户律》中"民宅园户籍"中"宅园"的真实再现,"民宅园户籍"应是记载民户家庭人口情况、住宅及其附属物"园"情况的综合簿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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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二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二年律令》第一次发现汉代赐田宅的具体数字。吕后二年的赐田宅,是按不同等级进行分配,爵位最高的彻侯可食邑、受105宅,没爵位的庶民只受田1顷、1宅。这种受田宅制度,实际就是名田制。《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度,与秦商鞅变法,汉五年及汉武帝时的军功赐田宅制相比较,他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明显的不同。说明《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度并非西汉的通制,而是吕后当政时为适应其政治需要而制定的具体政策。这一政策培植一大批军功地主,形成汉初军功地主掌权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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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张家山汉简》所出汉初法律条文着手,对汉初户赋和户刍的性质进行了细致分析,指出二者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户税,具有税率很轻的特点。由此,进一步探讨了汉代户税的演变过程,认为文景与武帝时期社会状况的变化是导致汉代户税不断加重又突然消失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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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年律令》看汉律对渎职罪的处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二年律令》严厉打击失职行为和渎职犯罪。小至使用驿传不当化公为私、监管偷税漏税失察,大到把守关卡不严、打击“强盗”不力等等。因行贿受贿而徇私枉法、“鞫狱故不直”、“故纵弗刑”、狱吏殴打刑徒致死等司法失职渎职行为,受到汉律的特别关注。对于失职渎职的处罚,有罚金、徒刑直至死刑,轻重的依据是情节、性质和后果的不同。对于勾结诸侯、司法渎职等犯罪行为,汉律处罚起来特别严厉,“弃市”、“腰斩”、灭族等残酷刑种在《二年律令》中都出现了。汉律所惩治的渎职行为涵盖了社会公务的方方面面,表达出汉初统治者对吏治状况的焦虑和整顿吏治的决心,体现了汉王朝为建立二个高效廉洁政府所做的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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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张家山247号墓出土《二年律令》竹简中《具律》的发现对厘清失传已久的《具律》流变极有帮助。尤其是《具律》的筒明确记载了汉初肉刑的刑等及科罚,解决了帝时期废“斩右趾”肉刑为死刑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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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中的名田制及其在汉代的实施情况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张家山汉简中的田宅制度是对秦制的继承与损益。名田制是以军功爵制为基础而在地广人稀的条件下制定的 ,随着爵制的轻滥 ,人口的增加和垦田扩展的趋缓 ,名田制开始面临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合法的土地兼并。当名田制的田宅标准越来越脱离现实 ,又不能根据形势而变革时 ,占田过限的违法土地兼并也就不可避免了。文、景以后 ,名田制仍在实行 ,但没有根据现实需要及时做出调整 ,直到元、成时期 ,随着徙陵制度的终止和占田过限者不受约束地发展 ,名田制最终遭到破坏。名田制对魏晋以后的土地制度仍然有着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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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汉代具有较高的地位。在汉代传世文献中,关于保护和重视女性的事例举不胜举,但是一直缺乏可靠的法律文献资料从国家法规政策方面来证实。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许多保护和重视女性的法律依据,与传世文献相互佐证,从而有力证明了女性在汉代具有较高的地位,并由此呈现出了一些汉代女性独特的活动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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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二年律令》中许多律条是惠、吕时期以诏书令形式颁布的,它们在《二年律令》中呈现出来的正式的成文法形态,表明它们经历了将诏书令加工为律条、然后归属在相关律篇下的编辑加工程序。这不仅证明《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修订的当代行用法典,而且揭示了汉代追加、修订律与令一样,均来源于皇帝的诏书令。以往对杜周、文颖说存在误读。杜周、文颖说从法典编纂修订的不同角度诠释了汉代律令的区别与联系。至少从吕后时期起汉王朝在法典的编纂修订上已经形成这样的惯例:皇帝即位后通常要将前主颁布的令进行编辑,将其中属于九章律范畴的、具有长期法律效力和普遍意义的令编辑进律典,而将那些虽然仍然适用于当代但无法归入九章律的有关制度方面的令按内容、官署、州郡、干支进行分类编辑,形成令典。汉武帝以前是汉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时期,形成正律(九章律)、旁章(傍章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及令甲以下三百余篇。汉武帝以后,汉代律令的篇目基本没有大的变化,法律的修改主要表现在具体条文的增删、修订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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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驿制度起源甚早 ,到汉初时已发展具备一定规模。本文根据《二年律令》中相关的记载 ,详细考证了汉初传驿制度的具体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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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遗嘱征税对象,只是针对“户绝”时的遗嘱和传承与儿孙等承分人以外的部分财产,征税时间是在“合改立户”也即过户之时,属于契税而非遗产税。这种在家产传承中只对非承分人所承继部分征收契税的做法,与古代社会“同居共财”制度的特性有关,也说明古人已经将家产传承区分为析产与继承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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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二年萧何“为法令约束”与萧何“次律令”两事,不是同一层次更不是同一行为,萧何为汉制定具体法令始于汉元年任丞相时,而非汉二年。萧何作律九章即编纂律典在高帝五年统一天下后。研究《二年律令》的性质,必须区分其文书性质与律令性质的差别,将其文书性质定性为当代行用律令的抄本,并没有解决其题名“二年”的问题。正律、旁章、傍章、律经、罪名之制、事律等概念,出现在《晋书·刑法志》、魏律《序》、颜师古注引文颖说等重要史料中,是我们赖以认识汉律结构的重要概念,决不能随意摒弃,否则必然导致史料的虚无。汉律律典构造、“九章”之外律篇的归属等问题,是关系汉代法律体系的根本问题。只有直面问题,深入探讨,才可能深刻认识汉代法律体系的内涵和特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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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林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10,4(3):103-111
陵户是日本律令制国家中,为天皇及其皇族守卫陵墓的一个十分特殊的群体。陵户这一名称来自唐朝中国,在公元681年制定《净御原今》时,日本已经开始使用“陵户”这一名称。根据《养老律今》的规定,陵户在律令制下属于“贱民”阶层,是当时的“五色贱”身份之一,但在《大宝律令》中,陵户仍然属于“良民”阶层。在“五色贱”中,同其他贱民相比,陵户有着更为复杂和特殊的地位。对陵户的探讨,有助于加深对日本律今制国家等级制度与贱民阶层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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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年律令》颁行年代的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83年湖北荆州市荆州区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关于这二年确为何年,因无显证,学界颇有争议,代表性的意见有两种: 一种是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的观点,认为当是吕后二年,其理由是:“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规定,吕宣父是吕后之父的谥号,始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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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史研究的三次高峰都缘于新资料的发现:第一个高峰是居延汉简,第二个高峰是云梦秦简,目前正在高歌猛进的第三个高峰则是因为张家山汉简、长沙走马楼吴简、里耶秦简的问世,其中里耶秦简还在整理中,走马楼吴简主要是吴国初年的历史档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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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置后律》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彦辉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5,(6):1-4
《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现行法律的摘抄,其中《置后律》中的一些法律概念和律文,许多 学者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对有些问题或浅尝则止,或歧义互见尚待商榷。本文认为《二年律令》 的《置后律》并非惠帝初年新作,也是承袭秦律旧文而来;妇女在置后制度中可以被确定为“爵后”、“户 后”的合法继承人,但在实际代户的过程中只能继承家庭财产,不能继承爵位,证明古书古注中女子“不 沾爵”的说法是正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