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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月刊》2020,(2)
清代西南边疆田赋虽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比不大,但关系国计民生,事涉边疆安全与稳定发展。清廷对其财政治理主要表现在应对灾荒与战乱的田赋蠲缓、减轻民众赋税负担的普免积欠和整治田赋征缴积弊。1799-1911年清廷蠲缓云南田赋总额近乎免除该省17年田赋之额征,其中荒田赋额占蠲缓总额的95%,且历经多年未能规复。户部认为外省田赋征缴积弊严重,清廷因此加强财政治理,在西南边疆推行钱粮征信册制度,但受多种因素困扰,实行十年收效甚微。尽管地方官员多否认田赋征缴积弊,但西南边疆普遍存在土地清丈未行、册籍缺失不实、制度执行走样、例荒例灾捏报、官吏因循疲玩等弊端,且延续至民国时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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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叶以后,某些主张改革田赋徭役积弊的官员,主张“均田定役”,通过调整乡官、乡绅、豪强地主和小户的徭役田粮负担而缓和社会矛盾。到明末农民起义军提出“均田免粮”的口号,用以争取老百姓的支持,扩大农民军的影响。“均田定役”和“均田免粮”虽然有联系,但其内涵是大不相同的。本文着重阐述两者的来由和演变过程以及它们的具体内容和历史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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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田赋和徭役是明朝两大财政来源,中央政府为保证田赋征调,防止粮税不均,依照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不同,把土地区分为官田、民田两大类,除皇亲国戚及少数钦赐优免者外,均承担徭役。明代中后期以来,赋税严重不均。勋臣贵戚养尊处优却享有优免赋税徭役的特权,文武官员以官衔大小亦能优免赋税。即便如此,他们还想方设法投机取巧,徇私舞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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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状使用于宋朝时期,属于官府上行文书范畴,其功用则是下级官府或官员向上级官府或官员汇报、提请或建议有关事项等。西夏申状多承袭宋朝,除沿袭宋朝的汇报、建议等功用外,还增加了询问的功用;西夏申状在体式上与宋朝相似,均含有首称、正文、末称及押署四要素,但西夏申状在首称、押署部分较宋朝有所创新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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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长期封建社会中,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赋税,而赋税中以粮赋收入为大宗。清代的粮赋包括地丁银和田粮两部份,总称为田赋。民间完纳田赋,俗称“完粮”或“交粮”。田赋以土地所有者为征收对象,即向“业主”(主要指地主)征粮,佃农则交租而不承担田赋,这就是所谓“业主完粮,佃户交租”、“粮从租出”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土地所有者因向封建政府交纳钱粮,列名于粮册,故称为“粮户”。佃农则交租而不纳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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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臣知州是宋朝地方行政运行中的一般规则,在特殊战略形势下,南宋兴州出现长时期武将知州的特例。武将知兴州直接导致南宋以兴州为中心的地区军、政合一体制的确立,这与宋朝节制武将和实行强干弱枝的国策相违背。为此,南宋中央做出积极的应对措施,通过设立宣抚使、制置使等来节制武将的权力,以期恢复宋朝以文驭武的祖宗家法。吴氏武将知兴州以及中央以文驭武对策,是一个认识宋朝国家政策地方化过程的绝佳个案,从中展现出南宋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互动的演变轨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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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田粮处
省田粮处系全省以地丁为对象征收赋税及粮食管理的主管机关。民国时期。苛捐杂税多如牛毛。难以数计,农民不堪重负。而最重的是以丁、地为征收对象的田赋。1927年.国民党政府将田赋列为地方税的首项.地方政府在田赋征收上随意乱增地方附加,甚而超过正赋额,因而田赋实际上成为一种综合型的苛捐杂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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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民是清代地方诉讼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从《樊山政书》所载案件来看,客民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他们上控的案件基本都以失败告终,仅在对方当事人的道德被官员否定时才会出现例外。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包括清代社会价值观对客民进行否定;官僚制度设计使得地方官员偏袒本地民众;客民的出现使得地方政府难以实现有效治理等。这种历史现象对今日社会仍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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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经过考析纠正了以往研究者关于寄籴的错误观点,并论述了寄籴制度的演变过程、出现背景和实施情况。所谓寄籴,就是某地方官府(或中央派出机构)为完成自己的粮食收购任务,到本辖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或委托其他官府开展的粮食收购活动。宋朝长期且普遍实行寄籴这种粮食收购办法,旨在通过扩大粮食收购的空间范围,缓解因经济条件较差或自然灾害造成的供求矛盾,用地区差价抵消年景差价,以较小的财政开支满足粮食需求。寄籴的出现,与粮食收购的定额管理等制度环节有关,是政府的粮食收购活动与市场供求形势相适应的产物。但遏籴之弊的盛行,也导致了寄籴制度实施效果的有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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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士大夫普遍认为,"牒试"是天水一朝科举考试中最阴暗的角落,也是腐蚀读书人心智的罪魁祸首。该制度源自于"别头试",是指由转运司组织的对各地官员亲属、门客等的科举选拔考试,大体上相当于州军发解试。宋朝实行"牒试"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防范官员利用其手中的权力在地方科场中营私舞弊,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牒试"却逐渐演变成为政府对官员亲属的照顾和恩惠。因此,与其说"牒试"为防弊之策,倒不如说是官员特权的直接体现。就"牒试"制度而言,总体上还是比较严密的,按照规定,凡参加"牒试"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如须有关官员的担保,且必须是真正的官员亲属、门客,等等。然而,由于"牒试"录取比例远远高于普通举子参加的发解试,因而各地方官员为了给亲朋故旧谋取功名,往往假冒籍贯、亲属关系或门客,通过种种违法"经营",使那些本来不符合条件的举子具备了法定"牒试"资格。结果不仅加剧了两宋时期的冗官危机,导致严重的吏治腐败,而且扰乱了科场秩序,破坏了科举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给宋代科场、官场乃至整个社会带来了难以估量的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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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前期,宋朝中央主管民政的中书门下(简称中书)与主管军事的枢密院,并为二府,共同参与朝廷军国大政的决策,二府长贰官员构成了北宋前期的宰辅决策集团。随着宋朝与周边政权关系及内部政治环境的变化,二府权能及军事决策机制不断调整和改革,庆历时期,宋仁宗继太祖之后第二次实行宰相兼枢密使制度,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二府军事决策机制调整的背后凸显出宋朝皇帝军事指挥能力下降的同时其治国的基本方略却得以巩固和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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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研究》2017,(2)
抗战全面爆发后,国家财赋重地沦陷,财政收入减少,国民政府以增发货币的办法弥补赤字,引起通货恶性膨胀。为有效控制粮食,增加财政收入,国民政府自1941年起实行田赋征实政策。八年抗战,五度征实,四川田赋征实数额几乎占国统区田赋总收入的1/3。地主是田赋的主要承担者,田赋征实使地主收益受损。但地主也通过加租、加押、缩扣等手段改变租佃制度,向佃农转嫁田赋负担。这一行为压缩了佃农的土地收益,引发了较为普遍的租佃纠纷。抗战期间,国家占有土地收益的比例剧增,土地收益分配的基本格局产生变动。地主和佃农围绕剩余利益展开竞争,致使主佃关系恶化,后方农村逐渐演变成矛盾不断积聚的火药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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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提点刑狱司制度看宋代“路”之性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晓龙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8,23(3)
提点刑狱司是宋朝首创的专门化的路级司法、监察机构。是继转运司后设立的又一个对州县进行监管的重要路级机构。从提刑司制度所反映出的宋代路级机构某些共性的特征来看:它们具有较固定的行政管理区划,处于地方一定的行政管理层级之中,有大量的行政处置权力。因而宋代的"路",尤其伴随着中央下放除监察权外的大量行政权力到转运、提刑等机构之后,可以被认定为是州县之上的一级正式行政管理层级和行政区划。宋代的"路"是一种权力多源化、分权制衡、集权于中央的新型地方行政体制,是宋代政治精英们对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建设所做出的创新和贡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