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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階段探討唐五代之際格、敕編纂的發展特色,認爲唐前期所修是綜合性立法的格,其條文內容與禮密不可分,直至玄宗朝《開元禮》的制作,使修纂較爲便捷的格後敕成爲新的法律形式。貞元、元和之際對《開元禮》和開元制度的繼承,完全轉化爲對開元格後敕的編纂和認定。但歷朝不斷增加的內容以及綜合性立法的性質,致使格後敕的編纂趨向繁冗,所以又制定了以刑法爲主體的《開成格》和《大中刑律統類》,並爲五代所承用,最後因《大周刑統》頒佈而歸於失效。作爲唐代主要法律形式之一的格在北宋前期銷聲匿迹,直至元豐變法纔又以"賞格"的面目出現。與此同時,格後敕在五代易名爲編敕,在北宋前期逐漸析出制度性條文,最終在元豐時成爲單一性刑法規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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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史论丛》2019,(3)
義熙年間劉裕的兩次重要的北伐,一是對鮮卑族的南燕,一是對羌族的後秦。前者史書多稱"廣固之役",當時文筆表策,均出王誕之手;後者之軍中文書則多由北地傅亮掌筆。義熙十二年至義熙十四年,劉裕北伐軍攻陷天下之中洛陽、長安,傅亮爲此撰寫了《爲宋公修張良廟教》與《爲宋公修楚元王墓教》。結合義熙年間北伐後秦行軍的地理位置變化,可考證"二教"的具體撰寫時間;今將"二教"置於劉裕身分"宋公"、"加九錫的宋公"、"宋王"的關鍵節點再加以文本詳考。在宋初"經史之學"向劉宋中葉"詞賦之學"的演進途中,傅亮是一位非常有標誌意義的人物,他在文學史甚至是在中古政治史上的地位應該得到重新審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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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史论丛》2019,(4)
《論語》中孔子對"命"與"天命"的使用大體上是有分别的,前者指人力不可違抗的命運,後者指體現儒家道德法則(即合乎"仁義")的"人生一切當然之道義與職責"(錢穆語)。孔子在不同場合所説的"天命",都有其具體所指。如君子"畏天命"、"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的"天命",可從劉寶楠説解爲"知有仁義禮智之道,奉而行之"。孔子自述"五十而知天命",結合其一生行事和《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所收《子羔》篇等有關材料來看,當指孔子五十五歲左右在魯國從政失敗出逃、體悟到上天所賦予他的真正使命是"傳斯文"——整理傳承記載着古代聖賢之道的典章文獻、禮樂文化。孔子爲了推行他的"仁義",賦予傳統"天命"以新的内涵;但他對傳統的"天命"説和"天"的觀念,雖有所懷疑或否定,卻並不明確反對,甚至仍有相當大的繼承。孔子對於"性與天道"的態度也與此相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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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對吐魯番新發現的《唐永徽五年至六年(654—655)安西都護府案卷爲安門等事》文書進行了細緻解讀,並由此出發,清理了敦煌吐魯番文書中與關文有關的文書,特别討論了關文的成立與用印制度之關係、關文所反映的録事司與各曹關係,以及縣衙各司之間關文的使用情況。我們相信,對關文格式與運行的研究將有助於加深對唐代地方政府内部政務運行機制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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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發現的上海大同譯書局本《民約通義》,不僅提供了盧梭《民約論》最初刊本的實物,證明1898年大同譯書局確實刊印過此書,而且對於重新認識該書在近代中國早期的出版、傳播狀況,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與意義。它可以糾正以往研究中對諸如作者和譯者名稱等的一些錯誤認知,有利於澄清《民約通義》早期版本著録的混淆及其相互間的關係問題。文中探討了大同譯書局本、上圖本的相互關係,論證上圖本來源於大同譯書局本,對其兩次修改情況與文本的異同做了具體的比較分析,並進而揭示了康梁維新派與盧梭《民約論》之間的關聯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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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史论丛》2019,(3)
在唐代尚書省六部二十四司體制下,"結銜以本部者爲頭司,餘爲子司"。以尚書吏部爲例,吏部司爲頭司,其餘司封、司勳、考功三司皆爲子司。但是至南宋初年,"子司"詞義已發生明顯轉换,不再適用於尚書省諸司之間,而是適用於尚書省(主要指六部)與寺監之間。這一詞義轉换與中古行政體制轉型有直接關係。唐前期尚書省"頭司—子司"體制的確立,是尚書機構在向外朝宰相機構發展過程中不斷調整自身結構的結果,代表的是"南北朝相承之舊局面"的結束。唐宋之間"子司"詞義發生轉换,則是新尚書省體制的開端,並爲調整尚書省—寺監關係帶來了新的契機。嚴耕望以政務機關、事務機關來定位尚書六部與諸寺監的職能及關係,對應的是三省制下以政務處理程序分工和分層處理爲特徵的政務運行機制。在此機制下,六部與寺監雖然在某些環節上構成了某種意義上的下行與上承關係,但就國家政務處理程序而言,兩者之間並未直接構成必不可少的政務運行環節,因而它們之間並非上下級關係。唐前期四等官體制確實有繁冗迂回之弊,容易影響行政效率。行政體制的這個内在矛盾推動了使職系統的發展、成熟。儘管使職差遣體制帶着"不經"、"非久"等權宜色彩,但絲毫不影響其事簡而權專的效率優勢。即便宋神宗在"正名"與"正實"的口號下試圖重新恢復尚書省,也只能在使職差遣政務運行機制的基礎上進行改置。這樣,在名義上是以《唐六典》爲藍本而重建的元豐官制中,尚書省、寺監間並未恢復唐代三省制下的那種關係,而是直接繼承北宋前期使職差遣體制下的"本司—子司"關係。嚴耕望所謂六部與寺監的上下級關係,至此纔真正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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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史论丛》2020,(2)
上海圖書館藏《樂府詩集》紙背文獻中,有四葉詳載明代州縣軍户充發衛所等事項的賦役黄册,其性質爲明正德七年南直隸揚州府泰州寧海鄉二十五都攢造之軍户黄册。明代在軍户充軍和清勾管理過程中主要參考的"軍黄二册"中民册部分,當指此處黄册對軍户充軍及勾補等具體内容的注文。黄册中所載明宣德時期整頓衛所的細節内容,則爲我們了解衛所勾補軍户時"先營丁,後户丁"原則提供了典型案例。此類一手史料的發現和解讀,爲我們理解明代軍户制度與賦役黄册制度二者間的關聯提供了細節史料,體現了明代衛所册籍與賦役黄册間登載内容的一致性。此類明代州縣層面清勾軍士細節材料的保留,爲學界從州縣及賦役黄册層面解讀明代軍户制度,及利用各類原始資料進行史學研究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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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最近出版包偉民、鄭嘉勵整理編著《武義南宋徐謂禮文書》(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紀有嘉定十七年(1224)十月二十八日,徐謂禮的寄祿官由承奉郎升爲承事郎事(頁3)。轉官原因,整理者認爲是"進寶赦恩轉官"(該書"前言")。與此次轉官有關的文書有兩件,一是録白告身《嘉定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授承事郎告》,文書云:"朕祗奉燕詒,丕承駿命,敬舉先朝之典,誕敷寰宇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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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披露了北京大學藏竹書《周訓》中的一個片段,事涉晉文公入曹後"夷其宗廟",得到一個金匱,其中有書云"非駿勿駕,非爵勿■"。隨後晉文公與咎犯對此語進行了討論。本文對"非駿勿駕,非爵勿■"加以考釋,並將"非爵勿■"與《易·中孚》中的"我有好爵,吾與爾縻之"相聯繫,進而對"羈縻"理念與早期君臣關係作出了若干推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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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史论丛》2019,(4)
杜集宋本從編次上可分爲分體本(按體裁)、編年本(按時間)與分類本(按内容)三種系統。今存杜集的祖本王洙本是分體本,但王洙本的源頭是大致按時間順序編纂的唐代"舊蜀本"。此後宋代杜集編纂一方面以王洙分體本爲祖本,另一方面又順應杜詩"詩史"性質,將分體本重新編纂爲編年形態,這就形成了"唐人‘以時爲序’之本——宋人分體本——宋人編年本"的否定與否定之否定。這種編次矛盾達到一定程度後形成調和,出現以分體本爲框架、又對每首詩加以"題下繫年"的《黄氏補千家集注杜工部詩史》。"體例甚奇"的"海内孤本"《草堂先生杜工部詩集》實際上正是以《黄氏補千家集注杜工部詩史》爲底本,既保留每詩"題下繫年",又進一步以"體下再分體"方式編纂而成,成爲宋代杜集分體、編年調和的最終、也是最典型的文本形態。研究杜集,相對於宏觀的"卷帙分合"與微觀的"異文校勘"兩個層次,中觀層次的"篇目編次"研究具有合法性、合目的性與便於操作三點優勢。這對唐人别集研究也具有一定的方法論意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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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北史》等北朝史書中"城民"一詞頻繁出現,這是第二次"築城運動"的產物。城民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確實具有學者所言的"鎮兵"、"軍戶"之義,但在很大程度上僅是"城内居民"之簡稱,是與城外"村人"相對應的城市居民。城民的身份不僅具有階層高低之別,即包括文武官僚、地方豪族、普通民衆和卑賤軍戶等;還有族羣胡漢之異,城民身份的多元性體現了北魏胡漢、胡胡文明相互涵化的典型特徵。根據城民在魏末政局中的政治動向,可將之分爲四種類型:降附南朝者、配合作亂者、矛盾互攻者、擁魏伐叛者,占絕大多數的前三類城民均以北魏政權對抗者的姿態出現。各類城民均在北魏末期政治社會的崩潰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