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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二十六年結束了長期以來的諸邦並立,秦自稱由"邦"轉變爲"天下"。在這一歷史發展及理念變革的影響下,秦對有關"邦"職官、名號的變更不只是稱謂上的變化,實際上還反映了相應的制度變革。其中最突出的是邦尉的更名。秦統一之際邦尉更名爲太尉,並將邦尉執掌中縣道軍事的職能劃出歸於新成立的中尉;郡邦尉原本爲中央邦尉派駐於郡内的吏員,秦始皇二十六年郡制變革中更名爲郡尉,成爲郡級三府之一。秦對郡縣道及中縣道區域行政體制的變革是在領域範圍擴大、官僚機構擴充、行政層級增加的形勢下采取的整齊化舉措,也是君主集權推動下的産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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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紀原·道釋科教·都監》:"太平興國中,增置副道錄,都監,首座,通舊爲八員,已上總知教門公事。"根據該書的解釋,道教"都監"一職是從宋太宗太平興國時開始增設的。但是事實並非如此。《南方文物》2010年第3期刊載了林桂枝《福建福州外蘭尾山五代墓葬簡報》一文,公佈了墓中出土的一方王紹仙墓誌銘。王紹仙爲道教徒,墓誌銘稱其爲"大閩國故左右兩街都監大德賜紫王君"。並云"乾化四年,充表讃大德,玄綱大整,法會將隆。式遷授兩街都監大德。"乾化爲五代時後梁年號,乾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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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認爲:在唐代,舉凡沒有官品的實職官位,都是使職,如史館史官、知制誥等。由於沒有官品,使職常以"他官充某職"的方式來委任。使職的特徵,主要有三:(一)使職與掌權者之間有一種信任,有一定的"私"關係;(二)使職的權力和享有的好處,遠多於類似職位的職事官,以致職事官以爲使職"侵奪"了職事官原本的權益;(三)使職常不載於正規的政典和職官志,乃正常現象。本文還認爲:使職遠遠早於正規的職事官制,在人類最簡單的"遊羣"(band)組織階段就已形成,乃人類最本能的發明之一。到了帝制時代,當掌權者發覺正規職事官無效率時,重新委派使職來替代職事官,以致在唐後半期,使職取代了超過一半以上的職事官。這是一種"革新",是推動唐代官制演化的一大動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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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史论丛》2019,(3)
在唐代尚書省六部二十四司體制下,"結銜以本部者爲頭司,餘爲子司"。以尚書吏部爲例,吏部司爲頭司,其餘司封、司勳、考功三司皆爲子司。但是至南宋初年,"子司"詞義已發生明顯轉换,不再適用於尚書省諸司之間,而是適用於尚書省(主要指六部)與寺監之間。這一詞義轉换與中古行政體制轉型有直接關係。唐前期尚書省"頭司—子司"體制的確立,是尚書機構在向外朝宰相機構發展過程中不斷調整自身結構的結果,代表的是"南北朝相承之舊局面"的結束。唐宋之間"子司"詞義發生轉换,則是新尚書省體制的開端,並爲調整尚書省—寺監關係帶來了新的契機。嚴耕望以政務機關、事務機關來定位尚書六部與諸寺監的職能及關係,對應的是三省制下以政務處理程序分工和分層處理爲特徵的政務運行機制。在此機制下,六部與寺監雖然在某些環節上構成了某種意義上的下行與上承關係,但就國家政務處理程序而言,兩者之間並未直接構成必不可少的政務運行環節,因而它們之間並非上下級關係。唐前期四等官體制確實有繁冗迂回之弊,容易影響行政效率。行政體制的這個内在矛盾推動了使職系統的發展、成熟。儘管使職差遣體制帶着"不經"、"非久"等權宜色彩,但絲毫不影響其事簡而權專的效率優勢。即便宋神宗在"正名"與"正實"的口號下試圖重新恢復尚書省,也只能在使職差遣政務運行機制的基礎上進行改置。這樣,在名義上是以《唐六典》爲藍本而重建的元豐官制中,尚書省、寺監間並未恢復唐代三省制下的那種關係,而是直接繼承北宋前期使職差遣體制下的"本司—子司"關係。嚴耕望所謂六部與寺監的上下級關係,至此纔真正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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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找到馬克思主義,是經過俄国人介紹的。在十月革命以前,中国人不但不知道列寧、斯大林,也不知道馬克思、恩格斯。十月革命一聲砲響,给我們送來了馬克思列寧主義。十月革命幫助了全世界的也幫助了中国的先進分子,用無产阶级的宇宙觀作為觀察国家命運的工具,重新考虑自己的問題。走俄国人的路——这就是結論。”(毛澤東:“論人民民主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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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等級安排的基本理念,是在優先保證務實性的前提之下,最大限度地維繫官僚集團内部的穩定、協調,以達到鞏固統治秩序的目的。班位,是彰顯官員身份、排定等級的重要工具之一。北宋前期,以無權責的本官爲班位的"衡量基準",根據不同的等級羣體"官與差遣分離"程度的不同,采用"分層"的安排模式;元豐改制期間,等級結構發生了改變,以注入職掌的職事官爲"重心",此時,影響班位高下的"基準項"與"優先項"二者走向了合一,班位安排的繁3)程度也隨之降低。元祐以後,爲了使君主控御臣下的手段更加多元,避免頻繁的等級下調對朝臣構成較大的心理衝擊,資序、貼職、"二府舊臣"、"曾任侍從"等要素再次介入到等級安排之中,這也使排班的原則産生了一些新的變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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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國治在江寧巡撫任上發動的奏銷案是清初重大歷史事件,雖屢經學界探討,然種種細節仍有待發覆。本文在發掘、整合新舊材料基礎上認爲,該案與明清奏銷制度息息相關。進而根據考證,認定該案名稱當爲"順治十七年分江寧撫屬奏銷案";並從錢糧清查與奏銷制度建設、區别"三欠"民欠、清廷政策轉向、官員考成嚴苛化及朱國治個人因素等方面考察發案原因;繼而詳考該案所應用的則例及案發的詳細過程。在詳細探討韓世琦對江寧撫屬奏銷案的繼續推進和清查工作基礎上,對清廷清理該案細節作出揭示。同時考察該案罹案人員在案發後的種種經歷,兼及部分人員艱難的起復過程。然後從審計制度建設、江南行政體系調整及財税制度建設三個方面具體探討奏銷案的影響,進而認爲該案對社會發展具有利弊相參的作用,一方面嚴重打擊江南士紳階層,另一方面則促進清廷諸項制度建設,並一定程度地維持了江南的穩定,標誌清廷對江南的征服,已由軍事或政治手段,轉化爲經濟與政治相結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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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士族的家學特徵爲切入點,具體考察了科舉制度下文學、經學、史學和技藝作爲家學的傳承情況,借助社會分層和流動理論重新審視了士庶融合的歷史過程。試圖說明,科舉制度下仕途走得最順的不是文學"才子",而是有經學家傳的士族子弟;士族階層在唐宋時期不完全是衰落,而是分化,——有的衰落了,更多的人則憑藉世代相傳的家學優勢和優秀的遺傳素質、通過科舉制度繼續走着仕途,並且與庶族階層中的精英相融合,形成了新的士大夫階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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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仁宗以後,臺諫官在監察官員、參與朝政討論等方面非常活躍,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臺諫官職在宋初大多僅爲本官階,御史臺也並非以向君主進言爲主要職能的機構;從宋太宗到仁宗前期,臺諫制度經歷了一個變化的過程。既往研究由於較多偏重於將臺諫機構作爲監察體系的一部分加以觀察,因此對於北宋前期臺諫制度的草創過程關注較少,且較爲重視臺諫官的職責内容,而對臺諫官的工作方式——即向君主進言——的重要意義較少提及。本文試圖將北宋前期臺諫制度的發展放回具體歷史情境之中進行觀察,以此對這一進程的政治背景與制度背景作以分析。本文旨在説明,宋太宗、真宗時期,很多外朝士大夫看重臺諫官向朝廷進言、使下情上達的作用,因而反復提出令臺諫官"舉職言事"的呼籲;而君主則時常希望藉敦促臺諫進言的表態,來展現自身廣爲采聽、虚心納諫的品德,特别是在發生某些天災人禍之後,這種需求往往會促使君主推動臺諫制度的實質性變化。正是君主和士大夫以上兩種考慮之間的相互呼應、共同作用,促使北宋朝廷對臺諫制度進行整頓,並最終帶來了臺諫官職的性質從本官到專職言事官的重大轉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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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兒童閱讀,幫助他們通曉教學大綱,是兒童圖書館的主要任務。在蘇聯列寧共產主義青年團第七次全體會議的决議公佈後,列寧格勒十月區第二圖書館的工作人員們再一次仔細地認識了學校的教學大綱,考慮了工作的內容、形式、及方法。重新檢查了自己的藏書,以便更好地利用它們。關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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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丹直"是五代北宋時期以契丹降人或契丹歸明人建立的一種特殊軍事組織,始見於晉王李存勗時代。北宋初,循五代舊制復置契丹直,並作爲禁軍諸班直之一長期存在,直至神宗熙寧間纔被廢去。關於"契丹直"的詞源、詞義,一般認爲它出自契丹語,"直"即表示身份、職業之詞尾cˇi或cˇin。且五代兩宋時期禁軍諸班直之"直",亦有可能與契丹直同源同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