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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日,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在成都组织召开了《汶川特大地震四川抗震救灾志》“总述大事记”和“附录”分卷编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汶川特大地震四川抗震救灾志》“总述大事记”和“附录”分卷编纂委员会成员和编辑室部分成员150余人参加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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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8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在省地方志办公室会议室召开会议,终审通过了《公安志》、《方言民俗志·民俗编》两部志稿。至此,《黑龙江省志》100部分志编纂工作全部告竣。会议宣布本届“省志总编会议”工作正式结束。会上,省地方志办公室主任齐乃忱代表省志办对“省志总编会议”工作作了回顾,省地方志编委会副主任张向凌对“省志总编会议”工作作了简要总结,副省长马淑洁作了重要讲话。省长田凤山给会议发来了《致〈黑龙江省志〉总编会议的贺信》。 自1985年“省志总编会议”成立、省志编纂工作正式全面启动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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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加增强我们地方志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条例》为地方志人才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明确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为确保精品佳志的问世,需要稳定现有地方志队伍,发现和吸纳更多的人才,解决地方志人才短缺的问题。[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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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发表在贵刊的《试论立法后的地方志分类》(2007年第12期)一文中存在一处较大的逻辑错误。原文如下:根据是否法定将地方志分为法定方志和非法定方志。法定方志,即《条例》中所规定的地方志:“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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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方志》2005,(Z1)
编纂地方志是“三个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事业。为切实做好全市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记载各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二、明确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主要任务:新修《泰州市志》;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兴化市分别续修《靖江市志》、《泰兴市志》、《姜堰市志》、《兴化市志》;海陵区续修《泰州志》,新修《海陵区志》;高港区新修《高港区志》;根据省地方志办公室的协调意见,适时与南通市合作编修《黄桥老区志》;有条件的乡镇编纂乡镇志,鼓励编纂专业志、村志、企业志。基本要求:为保证全市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有序开展,各市(区)地方志编纂工作在2005年启动,2010年左右完成;全市地方志编纂工作在2015年前完成。三、确保新一轮地方志编纂质量质量是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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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全面展开的形势下,国务院颁发《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所有方志工作者都是莫大的鼓舞和鞭策。《条例》的颁发,是党和国家对地方志工作高度重视的体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性质,肯定了它在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条例》指出,地方志是“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这个文献的提法与以往讲的“百科全书”、“资料大全”等,显然不同。我们编纂的志书应该具有历史价值,应该无愧文献这个定位。这无疑是一个高标准的要求。其次,《条例》重申地方志是“官书”,是由国家地方志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编纂的“官书”,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由专门机构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编纂的“官书”。地方志书、年鉴要体现官方立场、观点,为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立言的性质和作用十分明确。第三,《条例》讲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工作既包括修志,也包括用志。很明显,《条例》是为地方志工作加了担子,它蕴含着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期望和要求。这是方志工作者的光荣,也是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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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于5月16日印发了《乐山市地方志工作“十二五”规划》。此系按省地方志编委2011年13号文件《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志事业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的通知》要求进行的,是四川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出台的第一个“十二五”规划。该规划除前言,共分:指导思想和原则,主要目标和任务、保障措施三部分。出台此规划,旨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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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中指出:“地方志一般分为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