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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都明确指出“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可见。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是地方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地地方志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一直以来,省志编委都高度重视全省的综合年鉴编纂工作,始终把树立精品意识、打造国内一流年鉴作为年鉴工作的目标和出发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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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将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使修志工作由软任务变成硬任务。《条例》把地方志定为资料性文献,把编纂地方志列为县以上各级政府的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条例》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条例》还规定每20年左右编纂一次地方志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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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是一种“资料性文献”,2006年5月18日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进行了“法律确认”(见《条例》第三条)。这种确认未必能成为学术上的共识,但资料性是地方志的重要特征,这一点应当是毋庸置疑的。地方志的这个特点决定了资料工作在地方志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然而从新时期两轮修志的实践看,资料不足却是各地地方志编纂中遇到的普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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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467号令,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该《条例》对地方志的内涵、组织编纂、地方志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志鉴编纂的基本原则和质量要求、编纂人员队伍、资料征集、志书的审查验收、出版备案、资料保管、著作权归属、志鉴及资料的开发利用工作、修志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以及有关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的颁布施行,将志鉴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将为保障地方志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今年4月,组织安排我到省地方志办公室工作。方志办工作对我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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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是我国地方志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地方志编纂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对今后更好地开展地方志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玉林市根据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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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史志》2007,(1):20-20
近日,西夏区志编纂委员会在西夏区政府召开了编纂工作启动大会。来自西夏区各部门的86位编纂工作人员参加了启动仪式,银川市志办、区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出席了启动大会。会上,学习了《地方志工作条例》,通过了《西夏区志编纂方案》,与两镇、各街道、各部门签订了《西夏区志》部门任务编写责任书。市志办主任翟新军要求大家认真学习贯彻好《条例》,以《条例》为指导,做好地方志工作,依照《条例》办事,确保地方志编纂质量。各编写单位充分认识到编纂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地方志存史、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表示要切实加强对编纂工作的领导。会后举办了《西夏区志》编纂工作培训。市志办业务科科长蔡一楠关于编纂基础知识、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讲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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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层的地方志工作者,对于国务院颁布第467号令《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谈两点感受并提两条建议。感受之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全国地方志系统的一件大事、好事1·说它是大事。它是以全国最高行政主体——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地方志的行政性法规,是建国以来行政级别最高、最具法律效力的地方志文献。以前,国务院办公厅、中指组、自治区政府等等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文件都是一些“通知”或者“规定”。虽然中指组颁发有《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但由于不是行政主体颁布,不具备实施行政许可,因此它的“规定”不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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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出:“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地方志书的本质特征是“资料性文献”,资料是地方志书的基础,一本志书编纂是否成功,关键在资料,资料的充分和真实,决定了志书的价值,决定了志书能不能真正发挥其“资治、教化、存史”的功能。《条例》处处体现了地方志工作明显的行政性,体现了地方志书的“官书”性质。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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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是我们地方志系统的一件大喜事。《条例》共22条,虽然只有2000多字,但是对于我们具体从事地方志工作的修志人员来说.却是非同小可的。我作为一名从事地方志编纂工作近20年的“老兵”,对此深有感触,想就个人学习《条例》所得,谈点认识和切身感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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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地方志编纂工作已经步人法制化轨道。《条例》颁布后,极大地鼓舞了宁夏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人武部三级军事志编纂人员。为努力开创依法修志的新局面,各级编纂人员集中3天时间,结合亲身编纂军事志的实践,认真、逐条学习“条例”,决心以《条例》和中央军委批准印发的《军事志编纂工作规定》为依据,指导和规范三级军事志编纂工作。目前,各级坚持在组织领导、帮带督导、提高素质、保证质量上下真功夫,初步形成全区“三级同步、整体推进、协调发展、走在前列”的良好态势。宁夏军区主要采取了四条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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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向各省、市、州、县修志单位发布了《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继2006年5月国务院467号令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之后,又一修志重要法规。《条例》与《规定》同为地方志编纂纲领性的准则和指南,而后者更具体明确地提出了志书质量标准的总体要求。即“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印刷规范”9条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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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加增强我们地方志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条例》为地方志人才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明确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为确保精品佳志的问世,需要稳定现有地方志队伍,发现和吸纳更多的人才,解决地方志人才短缺的问题。[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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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机构有许多工作要做。《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五项职责,其中第三项是“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这是最主要的、中心的工作。修志和编鉴,都是记载一方之史事的,而志书年鉴则是定期编修的“资料性文献”。修志每隔20年左右进行一次,而年鉴一年编辑一本。平时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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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颁布施行以来,银川市开展了广泛的学习、宣传和座谈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中对地方志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先后建立和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不断加大对地方志工作的投入,努力改善地方志工作的内外部环境,有效推动了二轮修志工作,扩大了《条例》和地方志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在《条例》颁布一周年之际,我们学习《条例》,旨在不断增强法制意识,进一步做好依法编纂地方志的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