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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石藏葬制的发端一般被认为是治平四年(1067)英宗永厚陵,仔细查考文献可知,此时实以石椁作为变通形式。真正在皇堂内设置地下石藏,始自元丰三年(1080)慈圣光献皇后陵。而在此之前,熙宁八年(1075)韩琦墓已首次特诏构筑石藏。此后,又有少数与皇帝关系特别密切的王爵及对朝政起重要作用的宰臣得以使用。通过排比北宋后期帝陵、后陵、特制亲王宰臣墓、亲王墓资料,发现在墓室尺寸、石藏尺寸、石门有无等方面都构成了比较明显的等级差别。在考虑宋代墓葬等级问题时,除了地上设施诸因素需要纳入考察视野外,对于特制墓例地下形制的独特之处也要给予充分的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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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9,(4):71-80
作为宋代乡村区划的"团",其渊源有二,其一为晚唐五代的土团,其二为两宋之际的团教乡兵单位,两者皆根植于南方地区的地方武力传统。步入南宋以后,为应对严峻的地方军政形势,重塑基层统治体系,宋廷大力推行保伍法,使得"团"在保伍编制中的层级地位逐渐凸显。另一方面,随着地方上土豪势力的崛起,以土豪任隅官,统领保伍也渐趋普遍。而南宋中叶后,隅官制和"团"制正是以保伍制为基础逐渐结合,形成了"隅团"这一新的乡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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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2015,(3)
宋代的私有财产权产生了新观念,理论界承认贫富差异的合理性,强调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官民的私有观念增强。宋政府依法维护私有财产的处分继承权和买卖权,对民间无主、遗弃、埋藏、遗失财产给与充分的尊重与保护。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宋代朝廷通常以民众的利益为先,有时甚至牺牲官方利益。作为国家意志,宋代对于私有财产的立法保护,通常与官有财产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宋政权对私有财产权的剥夺分依法剥夺和非法剥夺,其中非法剥夺更普遍、更严重,但法理上是禁止非法剥夺私有财产的。两宋时期,一般情况下民间私有财产权有基本保障,促进着宋代社会经济的繁荣发达。宋代私有财产权仍处于萌芽状态。私有财产权不容他人侵犯,但官方可以侵犯,在专制体制下,没有真正的私有财产权,只有财产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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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蕤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1,(1)
文章认为"胡人"的概念在宋代有三种情况:一是宋人称党项、契丹或者女真等北方对手为"胡人";二是指先秦至宋以鞍马为家的北方游牧民族,其中指汉代匈奴的情况较多,并多出现在宋代文人的诗文中;三是指来自遥远异邦国度的商人,与宋代海外贸易有一定关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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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陕西路经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民生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4,(1)
论宋代陕西路经济程民生中国古代历史发展到宋代,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变化。其中突出的有两点:一是经济大发展,二是外患很频繁.二者都是前所未有的。这一新动向,在陕西地区(即永兴军路和秦凤路)有著典型表现。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可以纠正过去史学界的一些偏见,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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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2016,(3)
学界此前立足于"废乡分管"、即乡与管此废彼设的对立关系的基点之上,来理解北宋开宝七年的诏令,因此对宋初以来乡村"管"制是否实际推行存在着较大分歧。但是北宋多种地方总志所记述的乡制在各地普遍、长期存在的史实,揭示了即如在相州这样"管"制推行的典型地区,其与乡之间仍然存在着更为复杂的关系。主要根据各地普遍设置作为"管"的负责人户长等等的史实,大致可以肯定,存世的开宝七年(974)诏令的文本,可能的确有脱文。随着开宝七年诏令的推行,北宋国家的乡村管理体系总体上已从前代的乡里制演进为乡管制。只是由于后来随着乡都制的推行,以致在主要以南宋文献为主的存世历史资料中,乡管制的历史痕迹大多被覆盖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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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制与分离制:宋代地方行政权力的转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代地方行政制度的最大特色,是在同一高层政区存在多个平行的行政组织与长官,即在高层政区实行“分离制”。从“行政幅度”的角度进行审视,这种制度是宋代中央政府重新分配地方行政权力,使权力分配的格局更有利于中央。“分离制”成为宋代中央集权程度超越前代的一个直接原因。南宋时期,在同级的不同机构之间,官员互相兼职的现象日益普遍,导致事实上的机构精简;在中央政府与高层政区之间,出现一级“跨高层准政区”。这两个因素减弱了“分离制”实施的力度,导致南宋中央的集权程度明显不如北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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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萍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18,(1)
诉讼时效是现代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传统中国虽然没有诉讼时效这一专业术语,但是从规范内容、法律事实和法学原理上考察,它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在宋代,民事诉讼时效事实上已初具规模和体系。基于对专制统治秩序、社会经济秩序、人伦秩序等建构的影响不同,结合纠纷的种类来考量,宋代民事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一般田宅交易纠纷诉讼时效、与"家"相涉的田宅交易纠纷诉讼时效、与继承相关的纠纷诉讼时效和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四类。此外,宋代还逐步完善了诉讼时效的细节性规定,结合商品经济发展和田宅流转速度加快等社会现实因素的考量,逐步缩短了相应纠纷的时效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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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转运使补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宋代的转运使地位重要 ,以往的研究 ,较多地注意到它与唐五代宋初的转运使、随军转运使及巡院等的联系 ,对它是宋初藩镇替代者这一点重视不够 ,而这却是正确认识宋代转运使的关键。宋代统治者为了防止转运使成为像唐代藩镇一样的割剧势力 ,采取了许多防范措施 ,除了先后将地方军权、刑事权等分割给别的官司外 ,更重要的是不赋予转运使直接任免、升黜、奖惩本路官员的权力。转运使的权力受到过多限制 ,财政过于集权 ,造成诸多弊端。在管理出现混乱、中央财政需要得到确实保证、朝廷对财赋不断产生特殊需求的情况下 ,宋廷被迫将财权向转运司适当下放 ,从而产生了相对独立的路级财政管理层次。但是 ,宋代中央集权的体制并没有根本改变 ,路级财政的独立性是有限的 ,转运使不可能完全成为地方利益的代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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