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最近,两则新闻引人关注。一是“百香果女孩遇害案”再审宣判,经历一审判处死刑、审改判缓刑引发巨大争议后,法院再度改判死刑;二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表决通过,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两则新闻都展现出法律的严厉,但似乎有矛盾前者加重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体现对弱者的保护;后者加重对部分未成年罪犯的惩戒,似乎降低了对弱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5.
一、年轻的“老同盟会员”陈公博创办了广东共产主义小组
陈公博原籍广东乳源,寄籍南海县,1892年出生于广州一个官宦人家。他的父亲陈志美是武举出身,任广西提督时,拥护孙中山反清革命,于1907年在广州发动起义。起义失败后,陈志美被清政府逮捕,革去顶戴,打下死牢,后经兵部尚书铁良出面斡旋说情,终将死刑改判终身监押。 相似文献
6.
7.
<正>一这次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两个引起很大争议的修法草案,一是经济犯罪免除死刑,二是代表法修订草案。讨论免除经济犯罪死刑时,有人大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规定了死刑,这与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背离。基于死刑不能有效遏制盗窃犯罪、盗窃犯罪侵犯的只是财产所有权,并没有危及人的生命与健康、对盗窃罪配置死刑不符合世界刑法潮流和趋势、判处盗窃犯死刑,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盗窃罪废止死刑已具备深厚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底蕴等缘由,主张刑法应废止盗窃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9.
1952年,为了巩固刚成立的新中国政权,全国各地都掀起了镇压反革命的政治运动。长沙市梧桐里湖南省监狱在押犯洪宗扬被判处死刑。处决之前,时任湖南省政府副主席谭余保的女儿谭木兰声泪俱下地要求父亲免洪宗扬一死。谭余保知道洪宗扬对自己女儿有救命之恩,而且抗战期间曾做过一些好事。但自己无权改变洪的死刑。此事报告到周恩来总理那里。周总理传下话来:“洪宗扬是黄埔二期生。他的情况我知道。可以不杀,另行处理。”洪宗扬被改判终身监禁,在湖南省来阳煤矿新生劳改场服刑。谭木兰为什么要营救洪宗扬?谭余保,湖南省茶陵县舲舫乡洮… 相似文献
10.
死刑的存废问题,在当今世界的争议仍比较大。我国现阶段仍然保留死刑,并且是保留死刑种类最多的国家。从中外法制史看,死刑的种类、名目以及残酷程度,总的趋势是由严到松的。意大利著名学者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法》一书中,用了将近十分之一的篇幅,论述了自己关于限制以至废除死刑的观点,认为死刑的废除是人道主义的必然趋势。而我国的学者,针对这一问题,也是众说纷纭。我认为,死刑的废除是历史的趋势,是人类文明的最终体现。只是当代中国由于基本国情的限制,短时间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从长远的角度看,我国现阶段仍有必要有针对性地限制、减少死刑,不过对于有重大社会危害,且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分子,保留死刑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1.
12.
13.
就地正法与清代刑事审判制度——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的争论谈起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就地正法是在晚清引起广泛争议的重大司法问题。但就地正法之制并非始于晚清,而是清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就地正法是相对于死刑审判复核监督制度所做的特殊制度安排,主要适用于紧急情况下,从重从快处理谋反、叛乱和聚众抗官等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的案件。而死刑审判复核监督制度是死刑审判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平时。两共同构成清代的死刑审判制度。从清代刑事法律制度运行看,施行就地正法不可避免,但这项失去有效司法监督的应急性死刑审判制度,存在随意性和扩大化等诸多弊端,尤其是在晚清镇压太平天国运动之后的持续施行,引起死刑审判复核监督制度与就地正法制度之争,及中央与地方司法审判和监督的权力之争。争论的结果是,尽管最终限制了就地正法的实施范围,但直到清末法律制度根本变革前,这一问题并未解决。 相似文献
14.
15.
苏格拉底被控犯有“腐蚀青年”和“藐视神灵”两条罪状。被判死刑后他在监狱里呆了将近一个月,等待那艘圣船从代洛斯归来:圣船不在时是不能执行死刑的。桑蒂比是苏格拉底的妻子,她生了3个儿子。 相似文献
16.
17.
2006年4月26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兼河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主任李友灿在河北保定被执行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李友灿从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一年零九个月的时间里,受贿4744万元,远远超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等巨食的受贿数额。李友灿堪称“河北省第一大贪官”,在全国已被判处死刑的贪官中,他的受贿额也是最大的。李友灿是如何走上不归之路的?本文将为您揭开鲜为人知的内幕详情。 相似文献
18.
19.
死刑是历史上最古老的刑罚,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一直受到了历代统治者的青睐。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特别是近代以来,受自由主义启蒙思想的影响,一些学者对死刑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并主张废除死刑。上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基于对现代刑事追究模式的反思,认识到片面强调公诉制度导致了对犯罪原始矛盾也就是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矛盾的遗忘,特别是对被害人的感受和利益照顾不周,因而出现了从"报应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的转向,旨在通过调解、道歉、真诚悔过、积极赔偿等方式,恢复被害人与犯罪人、社区之间的关系。与之相对应,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司法部门也在推行死刑案件的民事赔偿制度,这不仅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快速有效地恢复遭破坏的司法和社会秩序,而且更是对长期以来片面强调司法权的一种反思,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有利于助推和谐司法。且通过民事赔偿工作的有效施行有助于实现控制死刑的目的,维护被害方利益,缓解社会矛盾,减少对抗。由于这还是一项新的尝试,在司法实践中也引起了许多争议,并在具体执行上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赔偿的效果。为此,本文从死刑案件民事赔偿的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湖北省就死刑案件的审判实践,对死刑案件与民事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