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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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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吏制,即学者所称之吏胥制度、胥吏制度或吏役制度。鉴于吏和役的复杂关系,吏制研究有时又不得不牵扯到“役”的问题,本文统称为“吏制”。“吏(役)”在各级政权机关中的职能无可替代,从大处着眼看吏胥制度的特殊作用,则是在整个官僚结构中形成了一种官员占统治地位条件下的官、  相似文献   

2.
试论民国时期的催征吏——苏北个案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汉忠 《民国档案》2001,(3):105-109
民国时期的催征吏,其实是征收赋税的吏役。虽有“吏”名,却不人品级。从笔的目力所及,迄今为止,对于民国时期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及其社会影响和作用尚无人进行研究。在国家和乡土社会的关系中,人们很重视绅士的作用,而忽略催征吏的作用。其实就国家和乡土社会的经济关系而言,催征吏作用可能比绅士的作用更为重要和直接。  相似文献   

3.
<正>古代帝王宫殿门禁森严,朝廷军政臣吏、皇亲国戚及当差行走即使可以出入也须持有出入证,腰牌就成为当时人们系在腰间证明其身份和出入宫廷备查的通行证。我国腰牌最早起源于夏商周时代的玉制  相似文献   

4.
社会政治史研究的新尝试─—赵世瑜《吏与中国传统社会》读后宁欣学人历来研究官吏制度,多以官为重点。80年代以来,这种状况逐步改观。赵世瑜新著《吏与中国传统社会》(以下简称《吏》)一书的面世,终于使我们读到了第一部全面、系统地研究吏制的著作。《吏》199...  相似文献   

5.
宋代官吏的俸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论及宋代官吏的俸禄时,以往史学界多存有一种误解,认为当时官员的俸禄都很高,并且经常以清代学者赵翼的“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此宋制之不可为法者也”这样一段近于夸张性的话作为佐证。 实际上,宋代官吏俸禄的高低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不可一概而论。这不仅表现在吏人很少吏禄,就是一般士大夫的俸禄也随官品之大小,差遣之有无而大相径庭,即使《禄令》所载的待遇,与实际收入仍有一定差距。根据笔者研究,宋代广大下级官员的傣禄并不高,有的则远远不足以养廉。这种现象往往在少数宰执、大臣高俸禄的掩盖下,被人们所忽视。为此,本文拟就两宋官吏俸禄的实际状况作些分析,并由此考察俸禄不足对官吏生活和吏治所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黎虎 《史学月刊》2007,(3):19-27
"吏户"论所指的"吏"是行政系统的"吏",但是在具体论证时,却常常以军事系统的"军吏"——如"将吏"、"吏士"、"吏兵"、"武射吏"、"武吏"、"文武吏"等有关资料作为证据,这不仅将行政系统之"吏"与军事系统之"吏"乃至士兵混为一谈,而且根据这种资料所作出的论断就很难说是符合历史实际的。  相似文献   

7.
黎虎 《史学集刊》2006,(4):13-21
在论证魏晋南北朝时期“吏户”问题时,论者提出了一系列相关说法,例如一经为吏,便“世代为吏”,因而“吏户”具有“世袭性”;“吏户”必须解除“吏名”或“吏籍”才能获得解脱而上升成为“民户”(平民);“吏”经常遭受长官的鞭打、虐待,表明“吏”的身份十分卑贱;“吏户”的数量非常多,如东晋时仅“司徒吏”就有二十余万等等。这些说法并不符合客观历史实际,有的是曲解史料。由此可见用“吏户”论的观点是难以解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相关文献记载的,它几乎与这个时期的相关史料相互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原因就在于“吏户”论并非客观存在的历史实际的真实反映。  相似文献   

8.
吏,即各种书吏;役即包括衙役在内的各类差役。清代,吏与役已无多大差别,虽然工役有所不同,吏“抱案牍、考文章、备善写”,役“供拘提驱使”,但都属“职役”,是以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机构中不可或缺的两套具体办事班子,故二者往往已经相提并论。一个主内勤,一个主外勤,互相配合,相辅相成。本文拟对吏、役的作用和地位作一番考察,并揭示吏、役在清代权势日炽,危害愈深的原因。  相似文献   

9.
孙吴嘉禾四年隐核州、军吏父兄子弟簿是根据保质的需要而制作的名籍,仅记录了州、军吏家户男性成员的相关情况。以州、军吏家户男性成员为质任,并强制他们任给吏或随本主服役,既加强了对州、军吏的控制,又有助于保持役力来源的稳定。这类举措导致诸吏逐渐具有身份性,促进了"吏户""士家"的形成。这是三国在籍人口减少而征役日益繁剧的结果。从隐核州、军吏父兄子弟簿与户口籍簿的关系来看,州吏不仅来自编户民,也有来自遗脱者。虽然孙吴经常对诸吏的叛走、物故、疾病等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并制作了专门的簿书,从而使孙吴吏、兵、民的分类统计成为可能,但是,这类名籍与户籍有很大的交集,当时并不存在分别完整登录吏户、士家、一般民众家户的户籍,即吏、兵与民并未分别列籍。孙吴吏、兵人数也并未全部包含在全国户口总数之内。  相似文献   

10.
"新地吏"是指秦统一战争中新占领地区的官吏。从秦原有统辖地区选派新地吏是秦利用固有官吏进行地方政权建设的一项制度,既有稳定地方的积极一面,也有造成官民矛盾的消极一面。随着新地政权的巩固,推测此类新地吏将逐渐减少,选用本地人为吏则相应增多。秦虽高度重视对新地的统治,但过多的编制和严格的任命规定,往往使新地出现"缺吏"现象。为统一官吏的思想观念,也为了弥补吏员数量的不足,"为吏之道"等训吏教材从道德修养方面对官吏提出要求。但实际上,律令的执行情况才是衡量官吏品德的根本标准。一旦律令贯彻不利,就有可能导致法治的反复强化,进而衍生出暴政。这在秦推行文化整合的过程中有其突出的表现。  相似文献   

11.
《湖南文史》2009,(3):34-34
在古代,人们往往将讼师、幕僚称作“刀笔吏”。顾名思义就是谓其深谙法律之规则,文笔犀利、用笔如刀。“刀笔吏”对如刀之笔的操纵,往往使许多案件乾坤陡转,或无中生有,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相似文献   

12.
在古代,人们往往将讼师、幕僚称作“刀笔吏”。顾名思义就是谓其深谙法律之规则,文笔犀利、用笔如刀。“刀笔吏”对如刀之笔的操纵,往往使许多案件乾坤陡转,或无中生有,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相似文献   

13.
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出现了多处“宦皇帝者”字样。本文结合《汉书·惠帝纪》等材料,提出汉初的“宦皇帝者”,主要包括中大夫、中郎、外郎、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等,他们构成了一个侍臣系统,从而与作为行政吏员的“吏”区分开来了;其与“吏”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在最初“吏”有禄秩而“宦皇帝者”无禄秩。“宦皇帝者”后来则通过“比吏食俸”形成“比秩”,因而是滋生“比秩”的温床。这个“宦”、“吏”两分格局的来源及变迁,对于认识战国秦汉间官僚政治和官阶制的发展,具有特殊意义。  相似文献   

14.
明代朱元璋夺取政权,洪武建元以后,在大力整顿、改革行政机构的同时,多次下令反对文牍主义,严厉禁止使用繁文。明朝文牍主义的弊病严重,直接受到元朝的影响。元朝的吏是官署文件、法令的起草者和承办者。官署内实际办事的是吏而不是官,吏起草文书、法令,要长就长,要短就短,甚至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元朝覆亡  相似文献   

15.
简牍所见秦汉县属吏设置及演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秦代县属吏的设置非常复杂,而且各自行政职责不很明确。张家山汉简显示汉初县下有秩吏有二百五十石到百廿石的秩级。汉初以降,县属吏的秩等进行了大调整,有秩固着于百石,数目也大大减少。从秦至汉,县属吏的设置体现出逐渐制度化、科层化的发展趋势。汉初县廷中存在两部分人,一部分是按制度辟署的属吏;另一部分是县令长自行招聘来的宾客,他们是县令长的私吏,公私吏的划分不很清晰。西汉中期以后,私吏消失,制度上明确了分曹执事,员吏明确分为纲纪、门下和诸曹掾史。但尹湾汉简中可以明确地看到编制之外的"赢员",这可能是汉初私吏的另一种存在形态。因此,在整个两汉时期,县廷中一直并存着公私不同的吏员。同时,秦汉县主官的亲近吏乃因人而异,当时不存在将"门下五吏"定为亲近吏的惯例。另外,汉代的因事设员也使得大部分县只设置了需要的属吏,在小县还有一身兼数职的现象。  相似文献   

16.
吏与秦汉官僚行政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吏与秦汉官僚行政管理卜宪群在秦汉官僚制度行政管理体制中,各级行政机构是由中央直接除授的官行使职权,而大量日常事务是由各级行政长官自行辟除的吏来完成的。吏是各级行政机构发挥其政府职能的重要因素之一,吏也是各级官府行政运作须臾不能离开的重要助手。但是学界...  相似文献   

17.
清代自中央至州县各级衙门,书吏顶补普遍行用顶首银,市有定价。考察存留下来的书吏顶补文书,可知浙江藩司衙门书吏多达两千余人,是定制的三四十倍。顶充者可以自己入署办事,也可因故再择他人理事,吏缺持有人与实际进署办事者往往并非同一人,吏缺与承事相分离。吏缺具有所有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公开转让出售,甚至可以以之作为抵押向人借款。吏缺市场行情不断上涨,但顶首银并未昂贵至时人所称的动辄"数千金"以"至万金者"的地步。顶首文书未见吏满考官事例,似乎说明书吏考满的概率很小。江浙省级衙门书吏可能只在同地同业书吏中传承,而家世相承代代相袭的现象并不突出。接充者由同行"禀举",说明接充书吏需要官府允准;由同行"公举",说明吏缺不能"私相授受",既要同行商议,更需官府认可。多数书吏实际收入并不高,有些人生活相当拮据。文书所载内容,与制度设计皇帝谕令官府申饬大相径庭,与令典要求和人们想象也颇有出入。  相似文献   

18.
对班固《汉书》卷九十五所说述唐蒙向汉武帝上书“窃闻夜郎有精兵可得十万,浮船牂牁,出其不意,此制粤一奇也:诚以汉之强,巴蜀之饶,通夜郎道,为置吏甚易”的史料,史学工作者有不同理解;又对该书卷十一&;#183;传五记述汉“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秋,……使驰义侯因巴蜀罪人,发夜郎兵下片羊舸江,咸会番禺”也有不同理解。在此问题上,历代史学界众说纷纭,孰是孰非,值得商讨。本文提出一些看法,与史学者商榷。  相似文献   

19.
给事是秦汉以来官、民为官府工作的一种方式,即临时脱离本职、本机构到其他机构承担某种工作。西汉时基本不占编制,除非新机构官吏有空缺,并因此获得任命,否则继续保持原有的职位与身份。东汉时期部分开始拥有编制。给事者从事的多属各机构少吏所负责的事务性任务。承担给事者因工作不同而获得不同的称呼,东汉后则出现统称给吏。给事有时是制度性的安排,有时是编内人手不足所致,背后则是长期存在的官吏编制有限与事务膨胀间的矛盾。吴简所见孙吴初年临湘地区的给吏是这一传统做法的延续与发展。发展之处在于担任给吏者已开始向吏家父兄子弟集中,吏子弟带有一定的世袭性与身份性,吏子弟成年后,到离家赴官府给吏前,主要任务是耕种子弟限田,向官府交纳子弟限米。吏子弟充当给吏后与汉代一样也有成为正式员吏的可能。一旦吏子弟不足,则从本乡下户民中征发补充,并负责交纳子弟限米。吏子弟充当给吏不足时,也要从民户征发人员补充。  相似文献   

20.
战国秦国、秦代的家臣群体,是新贵族制和官僚制的产物,又带有王制向帝制时代过渡的鲜明印记。其中,卿爵给设"家啬夫"一职,其来源可追溯到商鞅变法时期对一定爵位者可接受门客和庶子的制度。战国末秦国拥有五大夫以上爵位者可有"家吏"。至秦代,这一给设资格已收缩至卿级以上爵位者。进入汉代以后,继续收缩到列侯以上。而简牍所见"吏舍人"、"新地吏舍人"等,反映了战国秦国和秦代舍人范围的广泛性。国家通过对主、舍关系立法加强管理,并通过推动舍人本身的吏职化以及鼓励举任等,将舍人吸纳到官吏体系中,同时对敌对贵族势力中的舍人进行严厉打击。随着官僚制度的完善,官方供备体系进一步完备,秩禄体制下的"吏舍人"群体逐渐趋于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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