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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联合国的框架内,基于国际法准则,反法西斯联盟各国先后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和处理,这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明确战争责任、恢复人类尊严的必要措施。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政府创立了人民司法制度,对于日本战犯采取了法制与道德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理方法,给日本战犯以人道主义的待遇,在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使日本战犯逐渐自觉地认识到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的罪行和责任,为战后中日关系的正常化打下了基础,创造了条件,具有不同于他国的特点和重要的意义。本将主要分析和论述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对日本战犯的政策和处理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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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反法西斯联盟各国基于国际法准则,为惩罚犯罪、伸张正义、明确战争责任、恢复人类尊严,先后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和处理.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政府(以下简称新中国)对于日本战犯采取了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理方法,予以人道主义的待遇,在思想与劳动改造的基础上,使之逐渐自觉地认识到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的罪行和责任,为战后中日关系的正常化打下了基础,创造了条件,具有不同于他国的中国特色和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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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年11月6日,国民党政府成立了以秦德纯为主任委员的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并相继在各地逮捕和审判日本战犯.其中,以南京审判最著名,影响最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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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宣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审判、处理关押在中国的最后一批日本战争罪犯。紧接着,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太原开庭,进行这一历史性的审判。审判结果令世人瞩目:全体受审战犯各个谢罪,无一赖罪,国际审判史无前例。这既是对昨日侵略者的正义审判,也是对今日战争狂人的严正警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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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1949年,国民政府对侵华日本战犯进行了大规模的军事审判。作为东京审判的组成部分,中国设置了十个军事法庭,对两千多名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本文依据历史档案和记载,从前期准备、审判经过、重要个案审判、特殊案件的审判等方面对审判的全过程作了回顾和再现,首次披露许多具体史实。对国内政治因素导致的缺陷和冈村宁次案的重大误判,也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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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京审判
1945年8月,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清算日本侵略者的罪行,1945年9月11日,远东盟军最高司令部下令逮捕以东条英机为首的39名战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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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焕香 《日本侵华南京大屠杀研究》2016,(1):89-95
日本战犯对侵华战争的建构建立在体验的个体性中,虽然他们对战争的认识还有片面之处,但总体而言,他们对侵华战争侵略事实的见证是良知的发现,是付诸于行动的反省。他们描写的战争是对帝国主义的批判和对自我罪责的坦诚,它塑造了一群侵略者的嘴脸的同时,也讲述了中国人民的英勇抗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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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南京中山东路307号的钟山宾馆大礼堂,即黄埔厅,原为国民党励志社大礼堂,建于1931年,当时的主要功能是社交集会、娱乐和宴请之用。抗战胜利后,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在此设立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制造南京大屠杀的元凶、乙级战犯谷寿夫,屠杀300多名中国人的乙级战犯田中军吉,在紫金山下进行杀人比赛的向井敏明和野田岩,侵华日军第23军司令官酒井隆,侵华日军华南派遣军司令官田中久一等,都在这里被判处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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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并于9月3日在东京湾美国主力舰"密苏里"号签订投降书。盟军占领日本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将军发布命令,共逮捕五批日本战犯,其中第三批战犯59人,多为侵华罪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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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7月起,中央档案馆开始陆续公布45名侵华日本战犯的供词。此举不仅有力地回击了以安倍晋三为首的日本右翼分子妄图否定侵华历史这一倒行逆施的行径,而且在全世界范围内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60多年前,我有幸亲身参加了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工作,这些日本战犯的供词,我大都经手翻译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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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说,证据不足宁可暂不起诉
苏联方面把这些人交给我们的时候,这批战犯的材料什么都没有,只有一张登记表,登记了姓名、出生年月和简单的履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去审判这些战犯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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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必究, 法网撒向战犯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国际法准则,以及由中、美、英、苏等11国组成的远东委员会关于处理日本战犯的决议,犯有危害和平、违反战争法规、违背人道罪行的甲级战犯由设在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属于上述罪行现地责任者、直接执行者的乙、丙级战犯则由直接受害国家的军事法庭审判。据此,中国政府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分别在南京、上海、北平(北京)、汉口(武汉)、广州、沈阳、徐州、济南、太原、台北设立了10个审判日本战犯的军事法庭。乙级战犯。在南京大屠杀中率所部烧、杀、淫、掠的日军第6师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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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侵华战争遗留问题概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侵华战争遗留问题概述何天义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参战各国间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战争遗留问题,诸如领土争议问题、战犯追究问题、政府间的战争赔偿问题、民间团体及个人的受害赔偿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有的已经解决,有的还未解决。日本侵华战争遗留问题,虽已经过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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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在远东地区各盟国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审判中,国民政府主导的审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国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前即长期遭受日本的侵略,所以中国对日本战争罪责的追究与其他盟国有很大的差异。中国法庭,相对于远东地区由英美等国主导的法庭及新独立国家的法庭,具有相当的主体性。但国民政府自身能力的限制以及日本侵华战争的特殊性使得审判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国民政府战罪调查工作的严重滞后,直接影响到战犯惩处的实效。日本侵华战争的长期性造成中国拟追究的战犯嫌疑人中有相当大比例需依靠引渡,但成功引渡的案例非常有限,所以审判的主体局限于日军现地受降部队中的战犯嫌疑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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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鑫 《日本侵华南京大屠杀研究》2016,(1):81-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50年至1956年,中国政府对关押在本国的千余名日本战犯进行了改造和审判。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政府充分重视日本战犯的人权,尊重日本战犯的人格,在改造期间在生活上给予日本战犯优待和照顾,在侦讯审判期间在司法上给予日本战犯应有的权利,并对罪责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日本战犯进行宽释。中国政府之所以优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