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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教國字第○二三五三三號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在今年五月廿四日,頒佈了关於規定古蹟珍贵文物圖書及稀有生物保護辦  相似文献   

2.
《文物》1950,(Z1)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已於五月二十四日明令頒發關於規定古蹟、珍貴文物圖書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及‘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暂行辦法’‘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又於六月十  相似文献   

3.
《文物》1951,(12)
我中南地區的土地改革,今冬明春即將在五千萬人口的地區實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及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之‘古蹟、珍貴文物及稀有生物保護辦法’之規定,凡属於地主、惡  相似文献   

4.
《文物》1951,(12)
一、本辦法根據中央保護文物政策及政務院頒佈‘禁止珍重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製定之。  相似文献   

5.
查我国所有古蹟文物,皆為我民族文化遺產。它是古代勞動人民的智慧創造和血汗结晶。這是屬於人民自己的財產,人人都有珍重愛惜和保護的責任。茲為貫徹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所頒佈保護文物政策法令,對本省名勝及古文物建築的保護,特補充規定下列辦法。希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機關、部隊、團體、和全體人民嚴加注意遵守,為要。  相似文献   

6.
《文物》1952,(1)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一九五○年五月頒佈的關於古蹟、珍貴文物、圖書及稀有生物保護辦法中,規定各地原有的一切具有歷史、藝術價值之建築文物,應由各該地方人民政府文教部門及公安機關妥為保護,嚴禁破壞損毀。同年七月颁佈的保護古文物建築辦法中又明確指示:凡全國各地具有歷史價值的文物建築,以及建築物內之原有附屬物,均應加意保護,嚴禁破壞;如確有必要拆除或改建時,必須經由當地人民政府逐級呈報各大行政區文教主管機關批准後始得動工。平原省衛生局為修建療養院拆毀百泉名勝古蹟,是中央颁佈保護文物法令以後所發生的一個較嚴重的破壞文物事件,這事件已經人民日報提出批評,並由政務院作了正確處理。現在全國各地都在進行大規模的工程建設,希望由此汲取經驗教訓,提高警惕,堅决貫徹中央文物政策,切實做好保護工作。  相似文献   

7.
一九五○年六月十四日,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劉少奇副主席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裏曾經特別提起,在土改工作中遇到:"各地名勝、古蹟、歷史文物如無人管理,而又需要人管理者,當地人民政府必須注意派人管理,不使破壞"。劉副主席這一個指示,是說明在土改工作中同時亦要照顧到中央人民政府愛惜文化遺產,保護古蹟文物的政策。七月二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秘書廳發出通知說:"爲在土改中能更好保護古蹟、文物、圖書、建築等及普遍搜集革命文物起見,在組織土改幹部進行學習時,必須注意院頒:(一)爲規定古蹟珍貴文物圖書及稀有生物保護辦法,附"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暂行辦法",(二)爲指示保護古文物建築辦法,(三)為徵集革命文物令,以上三件通知各地列爲學習土改法令之參考文件",這就是指示我們如何來貫澈這  相似文献   

8.
直属各紙廠、各大行政區工業部、各省市工業廳局: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丁燮林副部長報告:"近来發現有些纸厂收買舊書做紙漿原料,很珍貴的宋版書亦有在內銷燬的。為了保護文物,希望通告各紙廠禁用舊版書做紙漿"。查政府為保護历史文物,曾於一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規定"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及"古蹟、珍貴文物、圖書及稀有生物保護辦法",政務院先後以政文董字第一三號及第一六號文通令各大行政區、省、市遵行,並由我部轉知直屬纸廠遵照在卷。紙厂用舊版書做紙漿原料,直接違背了政府保護历史文物的政策。特决定:"全國各地纸廠應一  相似文献   

9.
《文物》1950,(12)
第一章通則第一條本辦法為了執行政務院"古蹟珍贵文物圖書及稀有生物保護辦法"及"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贯澈保護全省文化遺產之目的而制定之。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古物,包括前条所舉各辦法規定之一切而言。  相似文献   

10.
《文物》1951,(1)
我中南地區的土地改革,今冬明春卽將在五千萬人口的地區實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及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之"古蹟、珍貴文物及稀有生物保護辦法"之規定,凡屬於地主、惡霸、戰犯所有之一切具有歷史、學術、與藝術價值的文化遺產,如古代石器、金屬器、陶器、瓷器、玉器、漆器、竹木器、齒牙骨角器、絲麻棉等編織物及刺繡、各種化石、各種珍貴版本、孤本、絕本、抄本與不常見之書籍、碑版甲骨、金石文字及其他拓本、簡牘、檔案、文書、字畫、佛經、儀器、報章、雜誌等,以及在實行土改地區之有關革命價值之文物圖書與歷史藝術價值之名勝古蹟,如古寺古廟及其附屬建築,古佛像、碑碣、壁畫、古塚墓、名人故居等,均屬我民族文化之遺產,必須區別於應沒收分配之生産資料或生活資料,不應隨意分掉或聽任損毁與散佚。爲保護我民族文化遺產,防止有關革命、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珍貴文物及圖書,在土改期間隨意分掉、損壞或散佚,特決定: 一、戰犯、惡霸、或地主藏有上項文化遺產,應予没收。但不應損壞散佚或分掉,須一律慎重保護,送交當地人民政府負責保管,並層報上級人民政府處理。二、在反霸鬥爭中,所已沒收上述歷史文物圖書,並須重加整理登記;對已分掉或散佚者,應予  相似文献   

11.
《文物》1951,(11)
據西南文教部簽呈略稱:"據報成渝鐵路自開工以來,在修築路基時,曾經發现古物,古墓,爲保證此項古蹟,擬請鈞會轉知西南鐵路工程局,轉令各段注意保護古物,如有發现,即速通知有關機關處理"等情,查中央人民政村政務院所颁佈‘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暂行辦法’第三條規  相似文献   

12.
《文物》1951,(1)
從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來,文物工作的方向,就和過去的有了基本的不同。所謂文物工作,包括着:圖書舘、博物舘的業務的推進,古建築、古陵墓、歷代名勝史蹟、革命遺蹟的調查、保護、發掘與修整,有關歷史、文化、革命的文物圖書的調查、登記、搜集与禁止出口等,範圍相當的廣大。圖書舘業務,在中國很早的就已發展了。清代建文淵、文溯、文津、文源、文瀾、文宗、文匯等七閣,  相似文献   

13.
《文物》1950,(Z1)
文物古蹟為我民族文化遺產,具有歷史、學術或藝術價值。人民政府對此極為重視,前華北人民政府已於民國三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以教總字第二號訓令‘關於文物古蹟徵集管理問題的規定’,民國三十八年四月八日教總字第一號‘為禁運古物图書出口令’,同年五月十七日工行字第九號‘為古玩经審查鑑别後可准出口令’明令頒佈。各地方亦都成立文物管理機構,以便徵集保護和管理;但由  相似文献   

14.
《文物》1950,(Z1)
五月二十四日政文董字第十三號查我國所有名勝古蹟,及藏於地下,流散各處的有關革命、歷史、藝術的一切文物圖書,皆為我民族文化遺產。今後對文化遺產的保管工作,為經常的文化建設工作之一。茲為保護上述古蹟、文物、圖  相似文献   

15.
《文物》1951,(7)
文物工作在文化部門中是比較特殊的一門,牠不像藝術、戲曲改革、電影之互有聯繫。牠的職掌包括圖書舘、博物舘業務的管理和改進;古建築、古陵墓,以及历史和革命遺跡的保護、修繕與發掘;有阴歷史和革命的圖書文物的調查、登記、保護與徵集。發揚民族因史与革命傳統中優良的偉大  相似文献   

16.
《文物》1952,(1)
查輝縣百泉爲我省名勝首區,所有建築,大體和萬壽山類似。此次我省衛生局爲修建療養院,佔用了百泉蘇門山南麓整個風景區正面地帶,正是人民大眾登臨遊覽的處所。計東西約一百六十米,南北最長處六十七米,多爲舊日古蹟與建築所在,在修建中遭到很多破壞,嚴重違反我人民政府保護文物古蹟政策。查中央政務院政文董字第三十五號指示:凡全國各地具有歷史價值的文物建築,均應加意保護,嚴禁毀壞;如確有必要拆除或改建時,必須經當地人民政府逐級呈報各大行政區文教主管機關  相似文献   

17.
《文物》1951,(9)
玆為明確本部文物局與地方文化主管部門對現在各地的全国性與地方性文物机构的领導關係及行文關係,特作如下規定: 一、南京博物院與南京圖書舘由華東文化部直接领導。但有關該院、舘的業務工作,文物局亦得直接發佈指示。此項業務指示,其属于一般性質者,可由文物局直接發往上述两機構,抄致華東文化  相似文献   

18.
共產主義建設的偉大時代向我國考古工作者提出了一些與前不同的新任務,這些任務是任何其他國家所執行不了的。在各個建設工区里,在蘇聯遼濶無邊的領土上,考古工作者研究着我們祖國各族人民過去的文物。一九四八年十月十四日蘇聯部長會議‘關於改進文物古蹟保管工作的一些措施’的决議和文物保管條例,都表現了對我國文物古蹟愛護的態度。按照這些明文規定的法令,蘇聯境內的一切文物古蹟,無論是有科學歷史價值的,抑或有藝術價值的,都被宣佈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全民財產而受到國家的保護。  相似文献   

19.
林彪 《文物》1951,(12)
(一)自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颁佈各種有關珍視文物的法令以來,中央對於文化遺產的保護,徵集、調查、研究、整理、管理等工作執行的情况,甚爲重視,並隨時督導推行。我中南區各省市對此  相似文献   

20.
一、蘇聯共產黨、蘇維埃政府以及列寧、斯大林對保護文化遺產的關懷偉大的十月社會主義革命,根本改變了蘇聯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面貌,為蘇聯各民族人民文化的發展,開闢了無限的前途。同時蘇聯各民族,為了發展新的文化,必然對自己本民族過去所遺留下來的文化財富,要加以深刻的分析和研究。因而保護這些物質文化的遺存,便成了蘇聯人民重要的任務之一。‘蘇維埃政府和列寧、斯大林同志在文物保護方面給與了莫大的關懷。列寧寫道:"完全有必要採取全部的努力,防止基本文化柱梁的坍塌,否則無產階級是不會原諒我們的"。在國內戰爭困難的年代和在貧困的條件下,保護文物的工作列為基本的刻不容緩的任務之一,蘇維埃政府在這方面採取了必要的措施,即在教育人民委員部之下,設置了博物館暨藝術文物保管的部門(一九一七年在彼得格勒,後來遷到莫斯科)。共和国中央機關的建立,統一了博物館和藝術文物登記的機構,在組織上有着巨大的意義。在其後不久,蘇維埃政府又在中央報紙上發表和頒佈了一系列的关於保護藝術品、古物和自然名勝的法令和决議。一九一八年十月五日人民委員會通過了關於私人、社會團體、機关所有藝術品、紀念物和古物保護、保管及清點的辦法,為了保護、研究及盡可能的使廣大居民認識俄羅斯的藝術品和古物寳藏起見,建立了一系列的关於藝術文物保護的措施。在歷史上第一次宣佈我們國家內一切文化古蹟,不管它屬於何人所有,都歸國家保管,因此第一次实行了一切紀念物和藝術紀念品均由國家登记的辦法’。(引自卡里林格—米哈依洛夫斯卡雅‘建築紀念物的保護和研究’) 在十月革命的初期,蘇維埃政府和列寧同志,不但关怀着建筑紀念物的保護,而且採取了必要的措施來修理和修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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