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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教國字第○二三五三三號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在今年五月廿四日,頒佈了关於規定古蹟珍贵文物圖書及稀有生物保護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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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1952,(1)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一九五○年五月頒佈的關於古蹟、珍貴文物、圖書及稀有生物保護辦法中,規定各地原有的一切具有歷史、藝術價值之建築文物,應由各該地方人民政府文教部門及公安機關妥為保護,嚴禁破壞損毀。同年七月颁佈的保護古文物建築辦法中又明確指示:凡全國各地具有歷史價值的文物建築,以及建築物內之原有附屬物,均應加意保護,嚴禁破壞;如確有必要拆除或改建時,必須經由當地人民政府逐級呈報各大行政區文教主管機關批准後始得動工。平原省衛生局為修建療養院拆毀百泉名勝古蹟,是中央颁佈保護文物法令以後所發生的一個較嚴重的破壞文物事件,這事件已經人民日報提出批評,並由政務院作了正確處理。現在全國各地都在進行大規模的工程建設,希望由此汲取經驗教訓,提高警惕,堅决貫徹中央文物政策,切實做好保護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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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年六月十四日,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劉少奇副主席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裏曾經特別提起,在土改工作中遇到:"各地名勝、古蹟、歷史文物如無人管理,而又需要人管理者,當地人民政府必須注意派人管理,不使破壞"。劉副主席這一個指示,是說明在土改工作中同時亦要照顧到中央人民政府愛惜文化遺產,保護古蹟文物的政策。七月二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秘書廳發出通知說:"爲在土改中能更好保護古蹟、文物、圖書、建築等及普遍搜集革命文物起見,在組織土改幹部進行學習時,必須注意院頒:(一)爲規定古蹟珍貴文物圖書及稀有生物保護辦法,附"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暂行辦法",(二)爲指示保護古文物建築辦法,(三)為徵集革命文物令,以上三件通知各地列爲學習土改法令之參考文件",這就是指示我們如何來貫澈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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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各紙廠、各大行政區工業部、各省市工業廳局: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丁燮林副部長報告:"近来發現有些纸厂收買舊書做紙漿原料,很珍貴的宋版書亦有在內銷燬的。為了保護文物,希望通告各紙廠禁用舊版書做紙漿"。查政府為保護历史文物,曾於一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規定"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及"古蹟、珍貴文物、圖書及稀有生物保護辦法",政務院先後以政文董字第一三號及第一六號文通令各大行政區、省、市遵行,並由我部轉知直屬纸廠遵照在卷。紙厂用舊版書做紙漿原料,直接違背了政府保護历史文物的政策。特决定:"全國各地纸廠應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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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1951,(1)
我中南地區的土地改革,今冬明春卽將在五千萬人口的地區實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及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之"古蹟、珍貴文物及稀有生物保護辦法"之規定,凡屬於地主、惡霸、戰犯所有之一切具有歷史、學術、與藝術價值的文化遺產,如古代石器、金屬器、陶器、瓷器、玉器、漆器、竹木器、齒牙骨角器、絲麻棉等編織物及刺繡、各種化石、各種珍貴版本、孤本、絕本、抄本與不常見之書籍、碑版甲骨、金石文字及其他拓本、簡牘、檔案、文書、字畫、佛經、儀器、報章、雜誌等,以及在實行土改地區之有關革命價值之文物圖書與歷史藝術價值之名勝古蹟,如古寺古廟及其附屬建築,古佛像、碑碣、壁畫、古塚墓、名人故居等,均屬我民族文化之遺產,必須區別於應沒收分配之生産資料或生活資料,不應隨意分掉或聽任損毁與散佚。爲保護我民族文化遺產,防止有關革命、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珍貴文物及圖書,在土改期間隨意分掉、損壞或散佚,特決定: 一、戰犯、惡霸、或地主藏有上項文化遺產,應予没收。但不應損壞散佚或分掉,須一律慎重保護,送交當地人民政府負責保管,並層報上級人民政府處理。二、在反霸鬥爭中,所已沒收上述歷史文物圖書,並須重加整理登記;對已分掉或散佚者,應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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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產主義建設的偉大時代向我國考古工作者提出了一些與前不同的新任務,這些任務是任何其他國家所執行不了的。在各個建設工区里,在蘇聯遼濶無邊的領土上,考古工作者研究着我們祖國各族人民過去的文物。一九四八年十月十四日蘇聯部長會議‘關於改進文物古蹟保管工作的一些措施’的决議和文物保管條例,都表現了對我國文物古蹟愛護的態度。按照這些明文規定的法令,蘇聯境內的一切文物古蹟,無論是有科學歷史價值的,抑或有藝術價值的,都被宣佈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全民財產而受到國家的保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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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颁佈各種有關珍視文物的法令以來,中央對於文化遺產的保護,徵集、調查、研究、整理、管理等工作執行的情况,甚爲重視,並隨時督導推行。我中南區各省市對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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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蘇聯共產黨、蘇維埃政府以及列寧、斯大林對保護文化遺產的關懷偉大的十月社會主義革命,根本改變了蘇聯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面貌,為蘇聯各民族人民文化的發展,開闢了無限的前途。同時蘇聯各民族,為了發展新的文化,必然對自己本民族過去所遺留下來的文化財富,要加以深刻的分析和研究。因而保護這些物質文化的遺存,便成了蘇聯人民重要的任務之一。‘蘇維埃政府和列寧、斯大林同志在文物保護方面給與了莫大的關懷。列寧寫道:"完全有必要採取全部的努力,防止基本文化柱梁的坍塌,否則無產階級是不會原諒我們的"。在國內戰爭困難的年代和在貧困的條件下,保護文物的工作列為基本的刻不容緩的任務之一,蘇維埃政府在這方面採取了必要的措施,即在教育人民委員部之下,設置了博物館暨藝術文物保管的部門(一九一七年在彼得格勒,後來遷到莫斯科)。共和国中央機關的建立,統一了博物館和藝術文物登記的機構,在組織上有着巨大的意義。在其後不久,蘇維埃政府又在中央報紙上發表和頒佈了一系列的关於保護藝術品、古物和自然名勝的法令和决議。一九一八年十月五日人民委員會通過了關於私人、社會團體、機关所有藝術品、紀念物和古物保護、保管及清點的辦法,為了保護、研究及盡可能的使廣大居民認識俄羅斯的藝術品和古物寳藏起見,建立了一系列的关於藝術文物保護的措施。在歷史上第一次宣佈我們國家內一切文化古蹟,不管它屬於何人所有,都歸國家保管,因此第一次实行了一切紀念物和藝術紀念品均由國家登记的辦法’。(引自卡里林格—米哈依洛夫斯卡雅‘建築紀念物的保護和研究’) 在十月革命的初期,蘇維埃政府和列寧同志,不但关怀着建筑紀念物的保護,而且採取了必要的措施來修理和修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