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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区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滥用职权,截留挪用集体惠农资金;巧立名目,虚报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等,其具有领域广、形式多、贪腐手段多样性、隐蔽性、抱团性、迷惑性等典型特征。造成农牧区基层"微腐败"的成因是多维的,如乡村治理制度异化、民主管理薄弱、财务管理混乱、教育管理松散、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等。治理农牧区基层"微腐败"应强化基层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加强乡镇政权建设,发挥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作用,完善村牧公务公开机制,增强村委牧委公务公开实效性,严肃财经纪律,严惩"微腐败"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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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此罪名的确定既是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做出的回应.受贿行为一直是我国刑法所重点打击的对象.它不但严重腐蚀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廉洁性,而且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就此,本文通过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理论,对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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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对国债发行过程中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分析入手,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的对比分析,提出国债发行行为的法律性质更接近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进一步对比分析,提出国债发行实质上是一种资金借贷的民事合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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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部分中央部委不愿意公开"三公"消费,并敢于集体抗命,预算俨然已成机密中国需要公开透明的公共财政体制,作为政府合法性、合意性的财政基础。根据今年两会财政部的承诺,财政部将公开2011年中央预算部门出国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经费预算总体情况,中央部委相应公开本部门出国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经费预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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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年律令》看汉律对渎职罪的处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二年律令》严厉打击失职行为和渎职犯罪。小至使用驿传不当化公为私、监管偷税漏税失察,大到把守关卡不严、打击“强盗”不力等等。因行贿受贿而徇私枉法、“鞫狱故不直”、“故纵弗刑”、狱吏殴打刑徒致死等司法失职渎职行为,受到汉律的特别关注。对于失职渎职的处罚,有罚金、徒刑直至死刑,轻重的依据是情节、性质和后果的不同。对于勾结诸侯、司法渎职等犯罪行为,汉律处罚起来特别严厉,“弃市”、“腰斩”、灭族等残酷刑种在《二年律令》中都出现了。汉律所惩治的渎职行为涵盖了社会公务的方方面面,表达出汉初统治者对吏治状况的焦虑和整顿吏治的决心,体现了汉王朝为建立二个高效廉洁政府所做的努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