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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骨文■等字形通常隶释作“冎”字,与其密切相关的■等字形旧释“骨”(冎),或释“■”,现在许多学者则释作“肩”。依据■等字形在甲骨卜辞中的用法,以及古文字和传世典籍等材料,并从■等字形与相关文字的形、音、义关系来分析,释“肩”依据不充分、不妥当,释“骨”更为合理。通过释论■等形及相关文字的释读问题,进而辨释“■”与“■”两种字形的形、音、义关系,我们认为甲骨文“■”与“■”已明显分化为两个字——“■”释读为“冎”,“■”等形则应释读为“骨”,也就是说“■”与“■”表示的是“冎”“骨”两个不同的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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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金文馘(■、■)字与其所从■字等的释读涉及相关甲骨文、金文数例。甲骨文、金文“■、■、■”等字即馘字,馘字所从“■、■、■、■”等字即■字。 相似文献
3.
宇宙,原意指的是房屋结构。 关于“宇。”《易·系辞传》:“上栋下宇,以待风雨。”《楚辞·招魂》:“高堂邃宇,槛层轩些。”指的都是房屋。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说:“宇,屋边也。”又《诗·大雅·绵》:“聿来胥宇。”郑笺“宇,居也。”《诗·幽风·七月》:“八月在宇。”郑笺释“屋四垂为宇。”由于“宇”训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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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讨论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卜辞中的地名关系,根据地名间共版的情形, 初步将地名区分为四类,分别是“■雍组地名”“■组地名”、“■爵组地名”和“其它组地名”,并依卜辞所载内容探讨地名间的远近距离及地区的性质。其次讨论了“■”“■”两字和带有“至御”“御往”的一类卜辞,提出“■”即“即”,“■”要读成“祸”;“至御”一词除用于祖妣外,还有用于指牺牲者,“御往”一词在卜辞中时有省略地名的现象。 相似文献
6.
在广西地名中,有不少带“■”字的村落地名。通过梳理“■”字地名的分布,追溯“■”字的音义,厘清“■”字的历史演变,展示“■”字在地名中的多种写法,建议地名管理部门将“■”字作为标准化地名用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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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中的“■”与金文中的“■”应为一字,可释为瓒;“■”就是金文中的“■”,应释为祼。此外,文中还对旧有甲骨卜辞中几个可能与祼、瓒相关的字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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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记载“■京”和“■”的青铜器年代变化来看,西周中期后段开始青铜器铭文中对其称呼方式从“■京”变成“■”,■京的功能由周王频繁举行重要活动的政治、文教以及游乐的多功能中心转变成周王偶尔举行政治活动之处,西周晚期只是作为地名出现。西周中期后段至西周晚期提到“■”的青铜器铭文内容不再出现周王习射、泛舟、渔猎等受周边水系、环境制约的活动,可能与■京范围内水系、气候环境的变化有关。 相似文献
9.
“糴”“糶”二字形普及之前,“■”字长期兼表买谷、卖谷,同时还具有谷物一义。系统梳理出土文字,可以展现其复杂的使用情况及演变。从字形看,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由“翟”“■”字形混杂且义项宽泛,过渡到专以“■”字表示买谷、卖谷和谷物,再到“糴”“糶”二形出现并分夺“■”字买谷、卖谷义,“■”因仅剩的谷物义生僻而随之淡出。从用法看,秦汉时期“■”字虽可兼表买、卖谷,但官文书却不同时使用,原则上仅偏取其一种授受方向,应是为避免混淆而刻意约定的。上述认识,可以为校勘古书、观察经传中“请■”讹作“请糴”的过程,以及更完整呈现官文书对施受同辞分化的作用提供新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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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简屯、毛、丰、屰四者字形相近,尤其在合体字中,极不易区分,书手存在误写,学者存在误释。弄清四者之间的详细区别可以释读相关文字。如《清捌·邦家处位》简1■当释为“逆”,简7和8的■可能为《说文》“■”字异体,《上八·志书乃言》简3■似也当释为“■”。它们所从的“屰”有时可以简省最下一横笔,故《上九·灵王遂申》简4的■也应释为“逆”,《上八·命》简2的■也可能释为“■”。这种形体的“屰”是楚简常见写法,与毛、丰、屯,尤其是毛、丰字形基本相同,需要结合辞例辨别。另外,《清柒·越公其事》简32的“■足见”可能读为“指挛足蹇”,指的是手指屈曲、足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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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底,鹤壁市石林乡狮跑泉村的村民在村西边取土时,挖掘出3个南北排列一致的圜底陶罐。陶罐内贮古币4870枚,约重35公斤。这批出土货币基本上没有散失。经我馆收集整理,发现这批货币时间上跨战国中晚期,分锐角异形布、平首平肩方足布和“垣”字圜钱三大类,有“垂”、“公”、“平阳”、“平阴”、“安阳”、“宅阳”、“梁邑”、“安邑一■”、“梁正尚百当■”、“长子”、“王氏”、“■”、“咎如”、“中都”、“皮氏”、“丘贝”、“屯留”、“鲁阳”、“■”、“兹城”、“■垣”、“祁”、“蔺”、“蒲”、“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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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考释《悬泉汉简(贰)》中部分简文的字形,认为:“■”即“借”之繁体,借出义;原隶定作“■”的字应隶定作“■”,指马腹带系辔环中的舌;原释文中的“部还”应作“部置”或“部置”;“佐■受遮”缺字应为“书”字,“书”是悬泉置下置佐的名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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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长关台楚墓M1遣策10号简“一□□□,长六■(寸)”中“一”后三字当释为“■(友)要(腰)遶(绕)”;10号简末“<巠-径>四(寸)□■(寸)”中未释字当从刘国胜先生隶定为“■”,训为“半”;11号简“二彫(雕)□”中未释字当从商承祚先生隶定为“■”;28号简末三字“茖■(炭)□”中未释字当释作“■”,读为“盏”,为该墓葬所出烧火铜盘的专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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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学旺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0,(6)
本文根据出土铜器铭文和陶文“具”字形体演变实例,考证了第四版《金文编》附录下第059号和第014号两个疑难字的形、音、义,指出此二字所从均为变形和移位后的“具”字。059号字应从“走”,“具”声.即《玉篇·走部》“■”字古文,014号字应是从“■”,“■”声,即《说文·■部》“■”字古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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