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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公布《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地方志工作发展经验的科学总结和集体智慧结晶,是加强和规范全省地方志工作,实现依法治志的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省人民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与支持。《规定》的公布与施行正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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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9月17日,陆昊省长签署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颁布是我省地方志事业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地方志事业法制化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一、颁布《规定》的重要意义2006年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后,我省就积极加快地方志工作法制化步伐。为尽早出台我省地方志法规,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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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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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有五项职责。作为市人民政府的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定的职责,如何创新工作方法,如何使古老的中国传统文化的遗产——地方志书更好地为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事业,为北部湾经济区的开发建设提供服务,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应当予以注重和改进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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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志工作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 0 0 3年 7月 2 4日通过 ,并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3号 ) ,自 2 0 0 3年 10月 1日起施行。 7月 2 5日的《四川日报》公告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共分十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均适用本《条例》。《条例》对地方志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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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日,《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的职责。目前上杭县已经有31个单位(包括乡镇、部门、行政村、学校)启动了修志工作,全县掀起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的第二轮修志热潮。如何做好修志辅导成为县方志委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本人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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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将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使修志工作由软任务变成硬任务。《条例》把地方志定为资料性文献,把编纂地方志列为县以上各级政府的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条例》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条例》还规定每20年左右编纂一次地方志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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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职能、职权和职责《地方志工作条例》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权力和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其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执行《条例》的法律责任主体。《条例》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其调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区域内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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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正当全省第二轮修志工作特别是哈尔滨市修志工作进入全面攻坚的关键时刻,2014年9月17日,省长陆昊签发第2号省政府令,颁布《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全省地方志工作史上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地方志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也必将推动哈尔滨市地方志工作走向健康科学的法制轨道。全国二轮修志启动,尤其是2006年国务院颁布《地方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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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4年9月17日正式对外公布。这是我省地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坚持依法开展地方志工作,必将推动建立各级政府依法履行领导责任、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组织实施和管理职责、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提供支持的工作格局。并真正实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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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出:“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地方志书的本质特征是“资料性文献”,资料是地方志书的基础,一本志书编纂是否成功,关键在资料,资料的充分和真实,决定了志书的价值,决定了志书能不能真正发挥其“资治、教化、存史”的功能。《条例》处处体现了地方志工作明显的行政性,体现了地方志书的“官书”性质。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