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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秦代的"城旦舂"有两种含义:一指某一级刑罚,二指某一类罪犯。作为刑罚的"城旦舂"包括"刑城旦舂"和"完城旦舂"两大类型。其中"刑城旦舂"分为"黥为城旦舂"和"斩为城旦舂"两等,"黥劓城旦舂"和"斩黥城旦舂"则属于加刑。不存在"耐城旦舂"刑。作为罪犯的"城旦舂"可分为"城旦"和"舂"两大类型。其中"城旦"可分为"小城旦"、"仗城旦"和"城旦";"舂"可分为"小舂"和"舂"。在从事普通劳役时,"城旦舂"和其他罪犯混合在一起劳作;当从事有一定技能要求的劳役时,技能因素是第一位的,性别、年龄、刑等诸因素则是次要的。劳役的轻重并不是衡量刑罚轻重的可靠标准。秦代的"城旦舂"还有收没妻、子和受其他判罚较轻罪犯监管等重要的附加惩罚措施,这些措施是"城旦舂"区别于其他罪犯的重要标志。"城旦舂"的上述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秦代刑罚的特点。  相似文献   

2.
秦汉刑役的减免方式有两种:其一为皇帝不定期颁发的赦令,其二为刑法典中减免刑罚的律文。赦令中的"赦免"只能使少部分罪犯免于服役;"赦降"使一部分罪犯改变了服刑方式或缩短了服役期,并且改变了罪犯的服役身份,扩大了刑役范围;"赦赎"可以让罪犯赎免为自由人而免于服刑。赦令免除部分罪犯的服役并不会影响国家整体的刑役状况,相反还会不断扩大刑役的规模。罪犯可以依据固定的法律律文以人、爵、冗边、巧及劳赎替为庶民,也可按律减罪和免罪,从而减免刑役。  相似文献   

3.
孙铭 《文博》2015,(2):43-47 51
在秦律中,耐刑作为一种能够赎免的耻辱刑,不仅可以附加于各类劳役刑与迁刑,还可独立为主刑施用。在施用范围上,耐刑并不局限于社会环境,家庭内部的"私刑"亦可引起此刑的单独施用,这是它与其它刑罚有所不同的地方。在刑罚转化方面,某些情况下耐刑并非对某一类行为的固定刑,它可随行为过错性大小与行为人身份的不同而由它刑加重或从轻转化为本刑。  相似文献   

4.
关于刑罚的本质,在国外存在着报应刑的刑罚本质观,目的刑的刑罚本质观和并和主义的刑罚本质观三种不同的观点。通过对上述观点的比较,我们认为,刑罚的本质在于对犯罪的惩罚,然而就惩罚本身而言,应当具有三层含义: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报应;预防犯罪;迫使犯罪人为自己的行为赎罪。  相似文献   

5.
传统观点认为汉代王杖简册中记载的"逆不道"即"大逆不道"罪省称,但是汉代"逆不道"罪应是独立存在的罪名,并不同于"大逆不道"罪。从刑罚适用角度看,汉代"大逆不道"主犯受腰斩刑,同时亲族因连坐被判处死刑,不因身份不同而存在减刑的可能。而王杖简册中的侵犯王杖老人的罪犯以"逆不道"罪论处,主犯被处弃市刑,不连坐亲族。  相似文献   

6.
耻辱刑是中国古代社会独具特色的刑罚,由于其特有的强制性约束规范生成机理,因而能够历经千年受到统治者们追求。耻辱刑源于"象"刑,其刑罚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按照可否独立使用,可以将其分为真正耻辱刑和不真正耻辱刑。从现代刑罚理论和文明的角度看,耻辱刑是野蛮和反人类的。但是,晚近以来,随着美国等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运用恢复性司法理论、重新整合耻辱理论,为耻辱刑注入新的内涵。改造耻辱刑落后、封建的色彩,在现代刑罚制度中彰显其现代刑罚意义,愈发显得重要、急切。  相似文献   

7.
秦汉时期与以罪人为兵相关的制度有两种,一是谪戍制,二是刑徒兵制。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三:其一,被谪戍者和刑徒兵的称谓在文献中有严格区分,前者常被写作"谪徒"、"适卒"、"谪卒"等;后者常被称作"弛刑士"、"施刑士",有时简称为"弛刑"、"施刑"。其二,谪戍是司法判决的结果,属于一种刑罚,而发刑徒为兵则是皇帝诏令的结果,是对已判决罪犯服刑方式的一种变更。其三,二者实施的对象不同,谪戍的对象包括亡人、罪吏、盗贼等有罪者以及赘婿、商人、闾左等"贱民",还包括称作"诸疑罪"的犯罪嫌疑人;而刑徒兵则由弛刑徒组成,包括判为城旦、鬼薪、隶臣、司寇等刑徒,判处枭首、腰斩、弃市等的减死罪囚。滥发谪戍体现暴政,发刑徒为兵则更多体现出一种宽宥。  相似文献   

8.
柏桦 《清史研究》2003,(1):27-35
明清时期 ,州县是基层的司法审判单位 ,又是具体刑罚的实施机构。本文考察了州县审判和刑罚中的权责问题 ,具体论述了司法审判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包括滥词、滥拘、滥禁、滥刑、滥拟、滥罚等在内的“六滥”现象。  相似文献   

9.
罚金刑是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的一种财产刑,它不仅对于各种犯罪有着其他刑罚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通过罚金刑功能的发挥,能够使刑罚追求的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正义价值观得到完美的体现。  相似文献   

10.
史书上关于秦刑徒刑期这方面的资料太少,就我所见,仅《汉旧仪》有载。一九七五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对刑徒的刑期问题规定得也不明确,但是,其中有几条材料对研究刑徒刑期问题很有帮助。本文拟就《秦简》等有关资料,并参考当前的有关研究成果,对秦刑徒刑期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一秦刑徒的种类刑徒,从广义上讲,可以指一切被判处刑罚的罪犯;从狭义上讲,仅指犯罪后被判为徒刑者。本文的“刑徒”是狭义的。根据史料来看,秦刑徒按轻重等级分为五种:(1)城旦舂;(2)鬼薪白粲;(3)隶臣妾;(4)司寇;(5)候。由于犯罪情节不同,每一种刑徒都可以有附加  相似文献   

11.
<正>今日世界各国将犯人处以自由刑,置于监狱以改造其人格,其历史其实不算太长。西方自十八世纪英国监狱学家约翰·霍华德(John Howard)提倡改良监狱以后,法学名家辈出,政府亦竞相投入资源,改造犯人的"监狱学"引人瞩目。~①监狱乃有形之庞然大物,具体直观,集中体现西方对于犯罪、法律和社会的新知。反观中国刑罚制度向称"五刑",自隋唐以降固定为  相似文献   

12.
关于元代出军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出军,本为从军出征之意①。出军作为一种刑罚的名称,基本沿袭本义,被判出军的罪犯,一般都被放至远方,从军出征。元代出军惩治的对象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主要是普通的重罪罪犯,一般为免死的或降死一等的重罪犯人,此外也包括部分犯罪的皇族王族贵族②。出军虽只是一种惩治的手段,但在古代中国传统的刑罚体系五刑制下,在国家的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却是值得关注的。近年来,在元代法制史的研究中,对出军问题也有所涉及③,出军的部分问题已有所阐发。本文略去了这部分内容。另一方面,因为有关史料的缺乏,相关问题的模糊,对元代出军…  相似文献   

13.
韩铁 《历史研究》2012,(6):113-131,193
美国刑罚领域的"严厉革命"以维护"法律与秩序"的名义,实行严刑峻法,从而使得建国以来在惩处罪犯的目标和手段上逐渐人道化这一趋势出现了重大逆转。其具体表现为:不定期刑判决此前的主导地位宣告结束,事实上已停止执行的死刑得到恢复,"权利革命"以来犯人权利的扩大和监狱改革的进展遭到重挫。结果,"严厉革命"很快就使美国监狱犯人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跃居世界第一,但对犯罪率下降所产生的影响却相当有限。  相似文献   

14.
本文针对李文凯提出的有关宋代加役流刑的观点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家加役流别作为法官量刑判案的基本刊之一,仅仅是沿用了唐律的罪名和刑罚名称,在实际执行中,以折杖法折代其部分刑罚,并视犯罪情节轻重,附加刺配等刑罚,以增强惩治力度。加役流与刺配是两种不同种属的刑罚,不存在前者被后者取代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秦代"为不善"一词见于法律条令,是一类罪名的总称,指有意侵犯君权,败乱其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具体而言,"为不善"除包括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反、逆、叛、降等罪之外,可能还包括弑父、不道、禽兽行等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逆乱恶行。秦法针对这一类犯罪在实际判罚上虽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特征是:一般以死刑及迁刑处置首从犯及缘坐者,规定"令(迁者)终身作远穷山,毋得去"。"为不善"罪渗透着礼的精神,表现出森严的社会等级性和浓厚的家族伦理性。秦汉以后"为不善"罪的分类条目日益明细,周齐与隋唐时期的"重罪十条"以及"十恶"之罪名,当与其有一定的承续关系。  相似文献   

16.
张莉 《沧桑》2011,(2):209-210
当前,我国反腐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但是其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例如,腐败案件实际定案罪率低,死刑威慑力不大。本文在对比国内外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贪污受贿犯罪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对此类犯罪适用死刑是不恰当的。生命权是人首要的权利,此类犯罪只要剥夺其犯罪能力即可防止再犯不需要适用死刑。此外,对于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来说,要害不在于判多少年的刑罚或者是否判处死刑,而在于送上法庭的可能性有多大,他们对判刑的可能性的关注远胜于对判刑轻重的关注。  相似文献   

17.
邹国斌 《神州》2012,(32):121-121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人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对监外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循,因而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行规范并加以解决,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8.
秦汉法律与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各种犯罪形态的认定与处罚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规则,即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来确定犯罪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决定其适用刑罚,体现出了较强的法律逻辑。并且,秦汉法律以重刑吸收轻刑的方式来并罚数罪,减轻了犯罪人的执行刑罚,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在处理犯罪时的恤刑,也反映出帝国早期的法律尤其是秦代法律并非只有严苛暴虐的一面。秦汉法律认定罪数形态的方式以及处罚原则对后代法律也有所影响。  相似文献   

19.
刘佳 《文史天地》2008,(7):54-55
李斯是一个悲剧人物,他有大功于秦,却遭五刑(编者注:中国古代五种刑罚。商周时期指墨刑、鼼刑、剕刑、宫刑、大辟;隋唐至清代指笞刑、杖刑、徒刑、死刑。)而死,夷灭三族。但李斯这一形象不能引起我们的同情和怜悯,只能使人觉得可叹、可悲、可憎。  相似文献   

20.
最高检专项检察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全国247名监外罪犯被建议收监执行,其中包括18名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数字不并多,似信号感很强。其实,对普通罪犯来说,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从来就不是容易的事情,在监狱里把刑期坐完是基本打算,也是基本事实。但“特殊罪犯”就不一样了,审判就有办法减轻刑罚,坐了牢又有办法提前释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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