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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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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汉时期与以罪人为兵相关的制度有两种,一是谪戍制,二是刑徒兵制。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三:其一,被谪戍者和刑徒兵的称谓在文献中有严格区分,前者常被写作"谪徒"、"适卒"、"谪卒"等;后者常被称作"弛刑士"、"施刑士",有时简称为"弛刑"、"施刑"。其二,谪戍是司法判决的结果,属于一种刑罚,而发刑徒为兵则是皇帝诏令的结果,是对已判决罪犯服刑方式的一种变更。其三,二者实施的对象不同,谪戍的对象包括亡人、罪吏、盗贼等有罪者以及赘婿、商人、闾左等"贱民",还包括称作"诸疑罪"的犯罪嫌疑人;而刑徒兵则由弛刑徒组成,包括判为城旦、鬼薪、隶臣、司寇等刑徒,判处枭首、腰斩、弃市等的减死罪囚。滥发谪戍体现暴政,发刑徒为兵则更多体现出一种宽宥。  相似文献   

2.
竹简秦汉律中的"赎罪"与"赎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汉简牍中的“张家山汉律”和“云梦秦律”是我们研究秦汉法律中的“赎罪”与“赎刑”问题的史料基础,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切入分析:1.“赎罪”与“赎刑”的区别与联系;2.“赎罪”在秦汉律中的继承与发展;3.“赎罪”作为“规定刑”与“替换刑”的两个特点;4.张家山汉律中“赎罪”的其他特点。  相似文献   

3.
明代流刑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传统的五刑制中 ,流刑处于降死一等的重刑地位。但从司法实践来看 ,隋唐以来 ,流刑惩治力度不足的问题一直很突出 ,宋、金、元等朝代均采取了不同的调整措施。至明初洪武朝 ,传统流刑已经基本废而不用。《大明律》定以流罪的条目基本以“宽”、“减”的形式 ,以徒役或赎免的方式得到落实。而流刑所承担的司法任务则由五刑之外的口外为民与充军 ,主要是充军来完成  相似文献   

4.
孙铭 《文博》2015,(2):43-47 51
在秦律中,耐刑作为一种能够赎免的耻辱刑,不仅可以附加于各类劳役刑与迁刑,还可独立为主刑施用。在施用范围上,耐刑并不局限于社会环境,家庭内部的"私刑"亦可引起此刑的单独施用,这是它与其它刑罚有所不同的地方。在刑罚转化方面,某些情况下耐刑并非对某一类行为的固定刑,它可随行为过错性大小与行为人身份的不同而由它刑加重或从轻转化为本刑。  相似文献   

5.
耐刑、徒刑关系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及汉初,不仅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等较轻徒刑可以附加耐刑,即使城旦舂这样的重徒刑也可以附加此刑,律文中经常出现的“完城旦舂”实际就是“耐城旦舂”,学界所谓“完成旦舂”不附加任何刑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而且无论耐刑还是徒刑,均不能作为独立刑使用,二者必须互相结合,才能施加于罪犯身上。法律条文中的“耐”和“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等刑名,其实是耐刑 徒刑的省略语。自汉文帝法律改革到南北朝后期,人们经常将徒刑罪称为“耐罪”,就是徒刑和耐刑必须结合的反映。  相似文献   

6.
“官当”创制探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官当”创制探原曾代伟"官当",即官爵当刑,是我国封建法律中的一项特殊的赎刑制度。封建官僚贵族犯了罪,可以用官品或爵级抵赎刑罚,以免于缧绁之苦。它是封建法制维护贵族官僚等级特权制度的最早的规定之一,充分体现了封建制法从一开始就是公开的特权法的基本属性...  相似文献   

7.
秦代的"城旦舂"有两种含义:一指某一级刑罚,二指某一类罪犯。作为刑罚的"城旦舂"包括"刑城旦舂"和"完城旦舂"两大类型。其中"刑城旦舂"分为"黥为城旦舂"和"斩为城旦舂"两等,"黥劓城旦舂"和"斩黥城旦舂"则属于加刑。不存在"耐城旦舂"刑。作为罪犯的"城旦舂"可分为"城旦"和"舂"两大类型。其中"城旦"可分为"小城旦"、"仗城旦"和"城旦";"舂"可分为"小舂"和"舂"。在从事普通劳役时,"城旦舂"和其他罪犯混合在一起劳作;当从事有一定技能要求的劳役时,技能因素是第一位的,性别、年龄、刑等诸因素则是次要的。劳役的轻重并不是衡量刑罚轻重的可靠标准。秦代的"城旦舂"还有收没妻、子和受其他判罚较轻罪犯监管等重要的附加惩罚措施,这些措施是"城旦舂"区别于其他罪犯的重要标志。"城旦舂"的上述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秦代刑罚的特点。  相似文献   

8.
战国后期的秦国以身高、年龄并用的标准划定课役身分,按身高划分的"小""大"只是一级课役名目;"小"之下设有按身高划分的"能作"和"未能作","大"之下则有按年龄划分的"睆老"和"免老"。大概秦王政十六年后不久,秦国开始采用完全按照年龄标准划分课役身分的方式,构建了一套可以并容"老""小"的新型课役身分体系。汉代存在两套课役身分体系,一套是以"小""小未傅""丁""睆老""免老"("小未傅""丁",非法定名目)构成的徭役身分,另一套是承袭战国时期的课役结构,以"小""大"构成的口算身分。汉代与战国户籍上标注或体现出的"小""大",表面上名目相同,但无论性质还是指代的年龄范围都有很大差异。西晋出现的"小""次丁""丁""老"等法定名目,都可以在汉代找到相应的阶段和称谓。  相似文献   

9.
《湖南文史》2012,(9):30-31
纵观中国法律史,历朝历代以“仁道”、“恕道”的儒家思想为基础,逐渐形成了一系列人性化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对于老耄、幼弱、愚痴之人犯罪或免或减(即所谓的“三纵”),比如唐律规定,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以及笃疾者,不加拷讯,流罪以下可以赎罪;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大逆、杀人等死罪可以上请减免,一般的盗窃或伤人罪也可以赎罪;年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也不加刑。  相似文献   

10.
辽代重视用法律的手段惩治贪赃受贿的官吏,对官吏赃罪的规定和以赃罪治罪处罚的案例散见于传世文献中。辽代官吏赃罪可以归纳为以受贿罪论之"枉法受赇"、以盗窃罪论之"私取官物"和以索贿论之"利人误入、因之取材"三种类型,定罪也从贬官、免官到杖刑、黥刑、流刑、死刑不等,处刑严苛,廉察体系具有监、刑合一的特色,体现了北方民族的习惯法与中原唐律的逐渐融合。  相似文献   

11.
《天盛律令》存在较为普遍的法律移植现象,刑罚制度、罪名、司法制度、监狱制度等都与中原律法(特别是宋律、令)渊源颇深。如西夏杖刑借鉴自北宋的"建隆折杖法",劳役刑源自宋配隶法,拘管刑则与宋锁闭刑联系密切。西夏司法审案期限与宋太平兴国六年诏令一致,监狱卫生法令与宋绍圣四年诏令一致。不过《天盛律令》仍具有鲜明的本土化特征,特别是以罚马代替赎铜、扩大籍没刑范围、加重量刑等都是西夏根据特殊国情作出的必要调整。  相似文献   

12.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为补充兵员,制定了《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实施监犯调服军役措施,监犯在服役期间,成效显著,为打败穷凶极恶的日本帝国主义作出了贡献。  相似文献   

13.
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奏谳书》中保存许多二十等爵制的资料 ,大多为传世文献所未载 ,较详细地反映爵位之等序划分与权益、拜赐与削夺、继承与转移及其与减免刑罚的关系等。二十等爵可划分为侯、卿、大夫、士四大等级 ,五大夫以下属编户民。承秦制 ,在治安事务中以斩、捕罪人的多少拜赐爵 ,生捕为上 ,失职夺爵。详细规定爵位的继承关系 :包括继承的爵级、继承人的顺序、继承的时间。有爵者享有法律特权 :凡加害于高爵的刑事责任人须加刑 ,有爵者可按一定的条件减、免、赎刑罚 ,但犯不孝等有违伦理的罪行及执法犯法、官吏监守自盗等不得以爵减免  相似文献   

14.
韩铁 《历史研究》2012,(6):113-131,193
美国刑罚领域的"严厉革命"以维护"法律与秩序"的名义,实行严刑峻法,从而使得建国以来在惩处罪犯的目标和手段上逐渐人道化这一趋势出现了重大逆转。其具体表现为:不定期刑判决此前的主导地位宣告结束,事实上已停止执行的死刑得到恢复,"权利革命"以来犯人权利的扩大和监狱改革的进展遭到重挫。结果,"严厉革命"很快就使美国监狱犯人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跃居世界第一,但对犯罪率下降所产生的影响却相当有限。  相似文献   

15.
随着"刑不上大夫"原则的复归,汉时贵族官吏减免刑罚的先请制产生并不断完善,由最初的荣宠之举发展为官吏的普遍特权,不满六百石之墨绶长、相也被包括在内。违反先请,不经皇帝裁决擅自处理,要受到惩处。汉时先请,就对象和程序而言,与后世八议关系密切。  相似文献   

16.
秦及汉初的司寇都可以受田,但受田数仅是无爵者的一半,里耶秦简所见"司寇田计"和"司寇田课"就是登记司寇占田情况的专门账簿.秦及汉初的司寇从西周衰变而来,既不同于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春等徒隶,也不同于服司寇职役的城旦司寇、春司寇、城旦春司寇等,是身份低贱的课役农.他们不能像普通受田民那样农作纳税,国家仅授其田五十亩以自养,而且要随时听从官府征役,徭役负担比较沉重.随着徭役货币化,经济上具有半自主身份的司寇与官府隶属关系日益疏离,国家继续控制颇具半受田民性质的司寇服役,管理成本日益加大,不如使用犯法的罪犯,司寇逐渐成为罪刑名称.司寇性质的变化,也导致具有特殊历史符号的司寇田随之消失.  相似文献   

17.
元诸色户计当差,肇始于军前掳掠"生口"的强制役使,经乙未(1235)、壬子(1252)和至元七年(1270)的"抄籍",以汉地为重心,终成定制。"工作征戍"专项役与"全户应当"户役混合的元诸色户计当差,其据籍当差、户役世袭、各有所属、主从役使等特色鲜明。该制因征服先后、行汉法不一及原有社会经济结构,在草原、汉地和江南实施有别。明不分南北"配户当差","既以粮赋天下之田,而必以丁定赋役之则"。"配户"役皆永充,役因籍异,各有役田,以户供丁,实沦为国家农奴。其里甲正役的实质就是"催办钱粮"背后始终隐藏着催征、经收和解运等沉重徭役,此即所谓"纳粮也是当差"。元明"户役法"所缔造的全民当差服役秩序,明显是对"唐宋变革"身丁劳役消逝大势的逆转。百姓当差与官僚当差,百姓依附奴化与官僚依附奴化,被捆绑在一起。长达300余年的户役当差秩序,充任元明吏民依附奴化回潮的最深厚、最广泛的社会土壤。元明妃嫔殉葬和明廷杖,或由此种当差秩序及奴化回潮所滋养催生。  相似文献   

18.
由於忽視北朝政權的特殊性,既有研究未能就流刑何以成立的問題提供滿意的答案。本文在華夏與內亞兩種傳統遭遇、碰撞、融合的背景下重新審視流刑入律的過程,指出流刑實爲北族習慣法與儒學觀念表裏結合的產物。內亞草原上存在過一套不同於漢魏刑制的流放刑傳統,匈奴、烏桓、突厥、蒙古等都曾沉浸其中。北魏前期推行的流徙之刑,就是由拓跋鮮卑帶入中原的北族習俗。太安年間源賀的上書,既拓展了流徙刑的施用範圍,又將這一部族刑制比附爲《尚書》所載之"流",爲其融入華夏典制提供了可能。在太和年間以律爲治的法制改革中,廣泛運用且被認爲與經典相符的流徙,始以"流刑"的面目被列爲法定正刑。爲營造取法聖人之制的形象,北朝隋唐歷次修律都將流刑包裝成上古之"流"的繼承者,其內亞淵源遂被掩蓋和遺忘。  相似文献   

19.
<正>睡虎地秦简《司空律》记载:"居赀赎责(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种时、治苗时各二旬"就是给居赀赎债的人在播种时和除草时各放假二十天,归家务农。这不是随意的规定,而是国家根据长时期农业生产经验的总结。关于这两个二十天的假期是在哪个时间段内,学术界尚未有人关注。笔者试着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请专家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20.
《二年律令》与汉代课役身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汉代课役身分是研究古代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中心,结合传世典籍及其他出土文献,在对前人聚讼难决的问题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傅”、“老”、“免老”等课役名目及汉代妇女的服役问题,重新梳理了汉代课役制度及丁中制的发展演变轨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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