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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私有田宅纠纷——以亲邻法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代社会的私有田宅交易中,围绕亲邻法出现的田宅纠纷在宋代的经济矛盾中占有较大的比重,透过这个窗口,我们可以观察到宋代社会中在经济利益作用下的人际关系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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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田宅交易投税凭由和官印田宅契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对宋代的投税凭由和官印田宅契书做了考述 ,认为田宅交易纳税后所给投税凭由 ,实乃后世“契尾”之滥觞 ;认为官印田宅契书不是买卖双方成交时所使用的契约标准文本 ,而是政府用来行使管理职能 ,监督买卖双方合理缴纳税租 ,公平履行赋役义务的法律文书 ,也是证明田宅交易合法性的凭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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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1,(2)
清末循化厅藏族内、藏族与其他民族间经常发生的抢劫案件主要依据"番例番规"追赔罚服。在蒙古与藏族间的抢劫纠纷中,除依"番例番规"追赔罚服,对挑起事端的首要分子等常依《蒙古律例》惩处。若发生重大抢劫案件,官府常依照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律例惩处重要滋事之人。两造抢劫案件多元异质化的法律适用状况,反映了"因俗而治"理念下,官府针对多族群杂居状况下各守各界及维持势力均衡的考量。官府在民间调处和官方裁断的互动中积极解决两造抢劫纠纷,并且注重适用法律时的协调与渗透,借此加强法律控制,增强国家权力。循化厅两造抢劫纠纷的解决,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边疆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与秩序形成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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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具有极为深厚的中国文化底蕴,是传统中国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的一种具有代表性的司法形式。基层乡里社会组织根据自身的经济、文化条件以及宗族、村落组织的整体利益而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行为,在维护本组织和本地域秩序的同时,也维护了整个国家统治秩序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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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2016,(5)
宋代"典需离业"的规定表明了典之本原,但其派生的权益及其多样化表现却引发歧义。譬如承典人将土地租佃给出典人,在宋代不被认可;而清代这种形式广为流行,却又在表象上造成"租息相抵"的错觉。承典人可选择典田的经营收益、投资收益,或变现未来收益,突出反映了田主、典主、佃农三者依托市场交易构筑的共享地权格局。典权不是使用权,也不是所有权,而是一种限定性物权形态的财产权,与抵押也有明显的区别。典权的时代性差异在政府规定上得到相应的反映,宋代典田需要赴官办理合同契,并过割田赋和纳交易税;清代中后期则免除了交易税,无需过割田赋,契约形制上多采用单契,使转典等相关后续交易更为便利。凡此阶段性差异与特征,揭示了在典权发育过程中,交易规则与社会认识也经历了曲折的演变,纵贯比较有助于把握典权之本原与多样化形态,也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传统中国的土地产权与交易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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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发展中,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各种矛盾纠纷屡见不鲜。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关于财产纠纷的案件最为突出。本文对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现状作了相关的分析,就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了相关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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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2020,(2)
开宝九年宋太祖意欲迁都洛阳,看似涉及政治斗争及经济因素,但从历史进程潜层考量,则是对中国由地方分裂割据向中央集权强势回归的历史回应。迁都洛阳失败,标志着汴州在长达百年中所承担的特殊角色从"积累"到"质变"的完成,冲破了中央集权强势回归对定都洛阳的理论诉求。中晚唐五代与北宋士人对汴州(开封)的评价与城市发展所存在的悖反矛盾,本质上是时代背景差异与汴州(开封)职能差异导致的。五代时期,邺都大名府居于河北重心地位,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原王朝内部制度因素、地缘政治秩序与中央权力支配关系决定。燕云十六州的割让对邺都大名府地位的影响有一定历史滞后性,至宋代才愈发明显。唐宋之际北都东移,受到中央权力支配,与都城东移存在"如影随形"的关系。其他陪都东移也有类似规律。整体考察唐宋陪都布局变化及其差异,可为宋代之"内向"作一注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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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期间之长短,属于民法中之技术规定,期间该长该短,有相对原则,无绝对数据,针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是否合理,很多学者依据价值观念的不同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本文是从不同角度对我国的诉讼时效的合理性进行简要分析,意在分析和解决我国立法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长短的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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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镜是中国青铜文化的典型代表之一,包含着丰富的历史和人文信息,是多种艺术和价值的综合体,体现了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水平,也体现了当时社会民俗文化、审美趋向、道德伦理、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信息。因此,从一枚铜镜上面就可以折射出时代发展的特色。宋代是中国铜镜文化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宋代铜镜的材质、工艺、图案、纹饰、款式、铭文等都具有较为鲜明的特点,为研究宋代历史文化和社会人文状况提供了重要的文物资料。同时,作者结合有关博物馆收藏的宋代铜镜精品进行艺术鉴赏,并对与宋代铜镜相关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进行探索,希望发挥一定的借鉴和启迪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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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以来的牙人与田宅典当买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唐宋以来 ,随着土地买卖的进一步自由 ,以及政府对田宅买卖契约征税的加强 ,牙人在田宅买卖过程中的中介作用愈显重要。本文旨在阐述这一时期牙人从事田宅买卖中介的行业习俗以及由此反映出的社会经济关系 ,指出牙人参与田宅典当买卖 ,加剧了自耕农的佃农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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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裁判与商会——论晚清苏州商事纠纷的调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历史研究》1996,(1)
商事裁判与商会——论晚清苏州商事纠纷的调处马敏随着近代中国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近代工商业社会转型,大量的商事纠纷逐渐构成为城镇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代商会档案为我们研究这些纷纭的商事纠纷提供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本文拟利用晚清苏州商会档案中大量的商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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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庆贺引领日本宋代史研究前进的近藤一成《宋代中国科举社会的研究》(汲古书院)一书出版。本书从国制、地域、个人三个方面探讨了宋代中国的社会。此外,还有小川快之《传统中国的法和秩序》(汲古书院)、吾妻重二《宋代思想研究》(关西大出版社)、横山伊势雄《宋代文人的诗和诗论》(创文社)、松尾肇子《词论的成立和发展——以张炎为中心》(东方书店)、爱新觉罗·乌拉熙春《爱新觉罗乌拉熙春女真契丹学研究》(松香堂书店)等专著出版,相关介绍可以看专门的书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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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的出土证实了汉初的确存在过以爵位高下及身份不同授予相应田宅的制度,即名田宅制。这套制度由于缺乏应有条件的支持,一开始就没有彻底施行,高祖后期即名存实亡。《二年律令.户律》是奉“高祖之法”不敢删削而原封保留,而非现行律文。武帝朝所纠劾地方豪右的“田宅逾制”,是武帝本朝的限田之制,不是汉初的“名田宅制”。此后,汉代的限田方案都没有成功实施过。常见诸史书的“田宅逾制”、“逾限”等提法,应大多为观念性词语,而非特指或实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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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雍正年间以来,四川冕宁各村修建庙宇之风大兴,围绕修庙、祭祀而形成的村庙组织应运而生。这一民间自发形成的组织在村落管理和秩序维系上扮演了重要角色。一方面,村庙组织每年定期举办庙会,组织村民(会众)轮流祭祀,强化了村落内部关系,形成了稳定的村落共同体。另一方面,村庙组织在日常生活中还承担调解内部纠纷、山林管理等治理职能,对村内行为起到规范作用。村庙组织"非常"与"日常"的村治实践,推动了村落内生秩序的形成与维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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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二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二年律令》第一次发现汉代赐田宅的具体数字。吕后二年的赐田宅,是按不同等级进行分配,爵位最高的彻侯可食邑、受105宅,没爵位的庶民只受田1顷、1宅。这种受田宅制度,实际就是名田制。《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度,与秦商鞅变法,汉五年及汉武帝时的军功赐田宅制相比较,他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明显的不同。说明《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度并非西汉的通制,而是吕后当政时为适应其政治需要而制定的具体政策。这一政策培植一大批军功地主,形成汉初军功地主掌权的局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