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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5日,北京市市长王岐山签署第191号政府令,公布了《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北京市地方志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下面就《办法》的主要制度设计进行说明,供修志同仁参考。[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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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地方志工作进入依法修志的新阶段。2009年1月,《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出台,对于推动全省地方志事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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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我从通州市调至海安县工作.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08年,开始分管全县社会事业工作。是年,适逢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两周年之际,我县进行了一些宣传活动。同年12月,省人民政府又颁发了《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江苏省第一次把修志工作纳入法律范畴。《条例》、《实施办法》是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法规,也为我们基层地方志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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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国家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我市以出台《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标志,适时启动了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目前,市政协已完成了六个年度的地方志资料。基本上达到了部门、市地方志办公室、具体工作人员三满意。今借哈尔滨市地方志学会二分会征集以“我与地方志”为题的地方志工作交流会材料的机会谈谈做好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的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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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马飚于2008年7月14日签署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广西制定这个《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推动地方志事业的发展,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精神,是我区地方志工作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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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对地方志工作是一大鼓舞和促进.今后的地方志工作就有了法制保障,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我作为分管这项工作的领导,心情同样十分高兴。现就如何深入宣传、贯彻《条例》谈三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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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五周年之际,回顾我省地方志工作几年来发生的重大变化,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深刻理解和深入贯彻执行,对于推进新形势下地方志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地方志工作的科学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条例》颁布后,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和支持地方志工作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条例》)颁布后,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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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 《广西地方志》2008,(3):10-10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法规。《条例》颁布实施,将地方志事业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地方志工作更好地为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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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订背景2003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第一部规范地方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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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颁布施行以来,银川市开展了广泛的学习、宣传和座谈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中对地方志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先后建立和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不断加大对地方志工作的投入,努力改善地方志工作的内外部环境,有效推动了二轮修志工作,扩大了《条例》和地方志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在《条例》颁布一周年之际,我们学习《条例》,旨在不断增强法制意识,进一步做好依法编纂地方志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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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中央政府名义正式颁布的有关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使编修地方志成为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体现。《条例》的出台对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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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推动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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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务院颁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逢全国首轮修志基本结束、第二轮修志工作全面铺开,以及党的十七大召开,新局面新形势,对地方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泉州市方志界把学习《条例》与学习十七大精神相结合,联系工作实际,认真思考,深入贯彻《条例》,大胆探索,着力创新,努力推动地方志工作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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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两周年前夕,5月14日,江苏省地方志办公室主任会议在连云港市召开。会议对《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江苏省三级志书审查验收及出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审查办法》”)和《江苏省地方综合年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说明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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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是一种“资料性文献”,2006年5月18日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进行了“法律确认”(见《条例》第三条)。这种确认未必能成为学术上的共识,但资料性是地方志的重要特征,这一点应当是毋庸置疑的。地方志的这个特点决定了资料工作在地方志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然而从新时期两轮修志的实践看,资料不足却是各地地方志编纂中遇到的普遍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