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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物馆藏钱币.元明钱币》编,刊出之钱图440,明世宗嘉靖大钱①,制异。此钱径特大,尤为特别的是,正背两面外轮各含双线,内郭亦挂双线,中国古钱唯此独具,为“双面重轮重郭超号异品大钱”。钱图刊出之后,见泉界多有评述。有称“孤品”②,也有识为“臆造品”③。学术探讨,看法不一,事属正常,而意见如此相左,必有可议之处。有幸,笔者在1998年北京报国寺第二次全国钱币交流会上,见到与图440同一版式的一枚大钱。初不以为然,看后便无法释手。钱之铜质黄中偏暗,俗称水浑铜;包浆通体入骨,面带斑点状细小铜绿;穿口略小,“嘉靖通宝”四字秀劲有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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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般的五重战阵明朝嘉靖年间,倭寇与海盗汪直、徐海勾结,屡犯江浙州县,烧杀抢掠,无恶不作,民不得安。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三月,朝廷任命南京兵部尚书张经总督江、浙军务,荡平倭寇。张经很清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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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嘉靖四十年(1561),福建漳州月港地区爆发了以张维为首"二十四将"的叛乱。这次叛乱发生在千里海疆遭遇大倭乱的背景下,持续时间长达数年,东南海疆罹祸甚巨。文章在厘清月港"二十四将"叛乱相关史实的基础上,相应探讨了月港地区的设县问题,认为叛乱发生前官府对月港地区的行政管理并未完全失控,海澄县的设置主要出于地方军事防御上的需要。月港的设县之议共有四次,分别是在嘉靖二十七年(1548)、嘉靖二十八年(1549)、嘉靖三十六年(1557)和嘉靖四十三年(1564),但新县的正式批准是在嘉靖四十五年(1566),至于县城的修建工作则迟到隆庆六年(1572)才得以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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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南京御史住宅与“重堂式”形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乔迅翔 《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2,(2):54-61
明代南京都察院御史住宅位于太平门内的三法司官宅区御赐廊街,明初由官方建造管理;约160年后,军民占为己有的现象普遍。对此,嘉靖十三年(1534年)开始进行清查。这一过程及结果被记录在《南京都察院志》和《留台杂记》中。首先,考察了御史住宅小区布局、构成等空间特征;其次,梳理了御史住宅建设管理历程,揭示了住宅所有权在官、民之间的转换关系,并认定御史住宅的官式性质。其后,通过对26座御史住宅的平面复原研究,发现其基本布局模式采用"重堂式",即强调住宅进深方向的厅堂庭院空间之贯通、一般不带厢房的布局方式。最后,结合多座明代住宅遗存的分析,认定重堂式是当时较为普遍使用的一种住宅模式。以上研究对于我们真实认识明代官宅民宅关系、住宅形制类型等具有积极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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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越嶲城记》碑,原立在越嶲县城衙门口,建国以来曾先后两次有人提出辟作他用,但都被城关镇有眼识的工人吴纯荣劝阻,才得保存下来。1982年运县文化馆保存。(石碑图片可见本刊1989年第1期) 该碑刻立于明嘉靖四年(1525年),碑文主要记述明嘉靖三年,按察副使胡东皋奉明世宗嘉靖帝朱厚命“来整其旅”,指挥诸属修筑越嶲城池之事,并附记有修筑海棠城情况。碑文中除以较多笔墨褒颂胡东皋重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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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扬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在东门遗址发掘过程中,发现一件外底足暗刻"大明嘉靖年制"的白釉粉盒。本文通过与相关瓷器的质地、款识进行对比研究,认为本件粉盒是明代嘉靖朝官窑所出,它的发现为研究明代官窑制度的转变及嘉靖朝官窑瑕疵品的商品化处理方式提供了难得的实物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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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明朝各代,北方蒙古各部屡犯山西,其中俺答部尤甚。嘉靖十九年(1540)山西巡抚都御史陈讲在太原县"行文修筑"22个堡寨,实为防御之必须。此事在明嘉靖三十年(1551)、天启六年(1626)、清雍正九年(1731)、道光六年(1826年)四部《太原县志》里都有记载。《太原市志(一)》(太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无记载。一明嘉靖三十年(1551)《太原县志》卷之一"堡寨"目记22个堡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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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维"二重证据法"对学术界影响极大,学者多认为是1925年他在清华大学研究院的讲义《古史新证》中开始提出的,但是早在1917年夏天,王国维已经明确提出"二重证据法",并对之有较充分的论述。但是王国维只是强调了地下材料对纸上材料的作用,但其实纸上材料对地下材料的作用也很大,在考古学研究过程中更不容忽视。因而,在考古学研究中必须重视纸上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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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明世宗朱厚熜,年号嘉靖(1522—1566年),实际在位45年8个月,其中有20来年不见朝臣。这种情况下,极易导致大权旁落。可嘉靖既未大权旁落,也无宦官干政,原因何在?我们庶几可从嘉靖皇帝的明里不见大臣的"无为",而暗中用特务处处监视、鼓励告讦牢牢控制中枢大臣们的"无不为"中找到答案。一、首次权力之争的完胜朱厚熜年幼早熟,有主见,工于心计,城府很深,而且性格倔犟,不是一个受人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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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熙宁年间,着力通过市易法、募役法等解决国家的财政收入问题,进而在国家行政体系的改革中推行增加吏禄、以重法治赃的"重禄法"(亦称"仓法",因首先推行自仓吏)。而市易法的收入是"重禄"的直接经济来源。实行"重禄法"以治吏惩贪,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吏的卖法弄权。由于熙宁改革的破产,重禄法难以广泛推行,并在元祐初年被名义上废止,但其以"重禄人"的形式至少推延至南宋绍兴年间;吏之有禄成为行政惯例,延续到南宋。重典治吏的思想则贯穿于宋王朝的始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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