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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江古称延江水和涪水,源头为汉水。秦始皇于乌江下域置黔中郡,西汉将黔中郡改置涪陵郡、丹兴、万宁二县分别在思南、沿河。犍为郡、?柯郡分置的敝邑县治所在今黔西甘棠龙滩一带,邑敝水即黔西沙坝河。汉阳县治所在今赫章可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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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黄河津渡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子今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89,(3)
<正> 秦汉时期黄河津渡的设置对手交通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然而津渡的设置,不仅决定于经千百年交通活动考验的交通大道的走向,还要考虑到河流的水位、流速以及两岸地势等条件。《苟子·子道》:“不放舟,不避风,则不可涉也。”还说到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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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宏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12,(2)
髡、耐、完是秦汉时期的刑名,但是关于其适用对象、刑罚如何执行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近百年来的法律史研究中始终存在争议。本文以秦汉时期的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为研究文本,提出髡、耐、完三个刑名之间的区别。髡刑从其产生至秦汉时期完成了从劳役刑到劳役附加刑的转变,耐刑在量刑轻重上与耐为隶臣妾相当,"完"字本身意为保留身体的完整,有时也作"完为城旦舂"的省略语。东汉以后髡、耐、完刑发生了重大变化,成为劳役刑的通称,至隋以后为徒刑所取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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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2010,(3)
长吏在秦汉时期有泛指高级官吏的用法,但不是所有高级官吏都可称作长吏,长吏还具有实指的一面,即主要用作从中央到地方国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一种代称。从可考的史料看,秦及西汉时期称长吏者可归为郡级和县级两大类:郡级长吏包括郡守(太守)、郡尉(都尉)、王国相、三辅(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等;县级长吏包括县令(长)、丞、尉、都官、侯国相等,道、障候等机构也有负责人称长吏。东汉称长吏者有刺史(州牧)、太守、王国相、县令(长)、丞、尉等,三府、属国、属国所辖县等机构也都有负责人称长吏。东汉和西汉一样,郡国守相及县的佐官当都称长吏。迁转方式及治民与否,不能作为判断长吏的依据,长吏中有不治民者,长吏迁转同样离不开功次。直到东汉末期长吏一词还未成为专有名词,泛称与确指的用法并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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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之际(前220~前202年)朔闰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秦汉时期行用的历法,虽然千余年来有许多学者曾根据古六历(黄帝、颛顼、夏、殷、周及鲁历)而衍生出各式假说,但由于《史记》和《汉书》中的纪日资料相当零星,且其中颇不乏因传抄而造成的错误,以致历家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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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中研院史语所廖伯源先生所著《使者与官职演变——秦汉皇帝使者考论))2006年8月由台北文津出版社印行,这是作者前后历时29年才得以完成的专著。全书由导论、上编“使命考论”及下编“使者考论”三部分共十二卷组成。作者指出使者的性质如下:“皇帝之使者是皇帝之代表,为皇帝之耳目爪牙,统治帝国之工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