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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古代黄海海域的国际贸易活动,不是朝贡贸易因素所致,而是互市制度的结果。不过,明清王朝与朝鲜、琉球等国间的封贡关系,却为黄海海域事务的跨国合作提供了可靠机制。当时,双方当事国以"咨"文通报的形式,对越境捕鱼和海洋跨国犯罪等行为合作予以禁止与打击。而古代东亚诸国所实施的海难救助制度,不仅援救方对海难者提供义务性援救,而且通过封贡关系途径安全护送他们归国。进入近代以后,清朝与朝鲜之间签订《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将西方的海难方承担救助费用的精神引入到条约。但在执行过程中,清朝方面仍以义务方式援救朝鲜难民,而朝鲜却屡屡发生中国难民被抢甚至被杀的情况;两国的渔业章程也一直搁浅。显然,中韩关系在从传统向近代的转型过程中,两国在黄海海域跨国合作机制却因西势东渐而受到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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