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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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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2006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众所周知,《地方志工作条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地方志全国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地方志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于依法修志,建立修志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时至今日《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已有五年时间。在这五年的时间里,双鸭山市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为契机,有力推进了地方志工作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江苏地方志》2006,(4):3-3
2006年6月29日,江苏省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发出《关于在全省地方志系统认真开展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通知》指出,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是我国新编地方志工作史上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保证地方志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领导、职责、质量要求,以及志书编纂的间隔年限、审查验收等都…  相似文献   

3.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法规。《条例》颁布实施,将地方志事业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地方志工作更好地为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全国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地方志工作已全面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轨道,对于实现依法修志,促进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地方政府及地方志工作机构要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切实贯彻落实《条例》,以《条例》为指导,推进我省地方志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相似文献   

5.
今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地方志事业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地方志工作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将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6.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使我深感地方志工作任重道远。我虽不是青灯黄卷旁苦耕不辍的老者,但也饱尝修志工作艰辛。重读《条例》有三,有以下体会: 一、《条例》明确了地方志是官职、官责、官修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地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盛世修志传承文明的幸事;是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事。  相似文献   

7.
《宁夏史志》2010,(3):11-13,48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向全国颁布施行,地方志工作从此走上了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推动和保障地方志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地方志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是依法修志的纲领性文件。《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地方志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于实施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地方志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将发挥重要作用。面对新机遇和新任务,  相似文献   

9.
黄敏 《福建史志》2008,(3):12-13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5月18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地方志事业得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践表明,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10.
《广西地方志》2006,(5):63-63
为了加强对《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和宣传,进一步增强修志的工作意识,全面推进陆川县的续志编修工作。2006年7月7日,县委、县政府召开乡镇、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会议,全面学习贯彻《条例》精神。会议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地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要求各单位、部门要充分认识修志在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历史地位,用历史发展的眼光,认真履行修志“官职”,落…  相似文献   

11.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由国家制定颁布的第一部有关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是地方志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地方志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条例》的施行对于贯彻党的“依法治国”战略,实现依法修志,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地方志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发展机制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进一步提高对依法修志重要性的认识一年来,我区各级地方志编修机构和广大修志工作…  相似文献   

12.
《地方志工作条例》与地方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正>在全国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基本结束、第二轮修志全面展开的背景下,《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5月18日正式出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本文试图通过对相关规定的粗略解读,论述《条例》在地方志事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3.
《中国地方志》2007,(7):23-23
2007年5月18日,是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是我国新编地方志工作史上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一年来,全省各级地方志系统认真抓好学习贯彻,有力促进了全省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开展。为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两年来,我市地方志事业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得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践表明,该《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15.
《宁夏史志》2006,(5):8-9
自治区直各厅、局修志单位、各市、县(区)地方志办公室: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职责、要求、目的,以及志书编修的间隔年限、审查验收等,内容极为丰富。它作为行政法规,既是地方志工作开展的根本保障,也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  相似文献   

16.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2006年5月18日,《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颁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将地方志事业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18.
国务院于2006年5月18日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防城港市地方志办公室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干部全面、深入系统地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并结合防城港市当前修志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和部署,使修志工作依法化、规范化、质量化,努力开创防城港市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崭新局面,为北部湾开发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  相似文献   

19.
2003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开创了我国地方志工作立法之先河。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标志着我国地方志工作正式步人法制化轨道。2007年11月,省政府又发布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并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20.
《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地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领导、职责、要求、目的,以及志书编修的间隔年限、审查验收等。它作为行政法规,既是地方志工作开展的根本保障,也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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