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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各地修志的经验教训,特别是广州市部门志、行业志的编纂工作,分析地方志编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当前"官修志书"体制造成一些思想误区:把官修等同于只用官方资料,把官修等同于编纂上只依靠行政手段推动,把官修等同于"志"只能为官所用。这些思想误区极大制约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创新。今后地方志编纂工作要创新资料搜集手段,拓展资料来源,多吸纳来自民间和反映民生的资料;要改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推动志书编修的模式,坚持民修与官修相结合,坚持众手成志和专家修志相结合;要提升志书的资料性和著述性,打造经得起时代检验的权威性志书;要以市场为导向修志,编写可读性强、吸引力大的地方志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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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在昆明召开全国省级、全军、武警方志工作机构主任会议,省地方志编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泰安禄出席会议并介绍我省续修试点工作情况。他总结了我省第二轮修志工作的特点:一是与四川省的十一五规划同步;二是细化法制手段,搞好条例实施办法;三是强化行政手段。纳入目标管理;四是制订相关修志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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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地方志的行政属性和学术属性,就是要明确地方志工作机构不是一般的行政机关,而是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学术研究部门,其工作重心应放在地方志的编纂及研究上。确立地方志学术属性的主体地位,一要克服过度“行政化”倾向,探索适合地方志特点的管理模式;二要活跃学术研究氛围,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三要提高志书编纂质量,强化志书的学术性;四要加强对外宣传,扩大地方志的学术影响力;五要从加强地方志学术性的角度来考虑人才队伍建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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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机构);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2部。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6号令,2006.5.18执行)。二、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03.10.1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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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2006,(9):61-61
2006年8月15日,常德市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座谈会召开。座谈会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周代惠主持。市人大、市政协、湖南理学院、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方志办、武陵区方志办等单位出席。座谈会从地方志业务和法制建设两个方面就《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出台的意义、相关条款的理解、贯彻落实的措施等发表意见、建议近40条,会议收到书面发言材料5份。周代惠在讲话中指出:《地方志工作条例》确立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明确了地方志工作主体;规范了地方志编纂技术;优化了地方志工作环境;强化了地方志工作保障。政府是修志行政行为主体,《地方志工作条例》贯彻落实关键在政府,市方志办拿出方案、做好策划,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搞一次声势大、效果好的宣传活动,同时全面展示常德市地方志工作业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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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新疆方志库系统建设项目是新疆地方志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有关规定,重新启动开发的一个地方志数字化基础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将在进一步丰富编纂地方志内容和提高地方志工作行政管理效能、提高修志工作效率、缩短修志工作周期、把握修志工作进度、提升修志工作质量、实现地方志资源共享、推进地方志成果多元化深层次开发利用等方面发挥信息化的带动和推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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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新修订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省志编委行政权力——“对地方志书出版程序及志书内容进行检查”.在全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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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因地方行政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邵长兴在《地方志与地方行政管理关系探微》一中,已充分论述了这个问题。他通过对地方志历史发展的研究,得出了“地方行政管理的需要,决定了地方志书应运而生”;“地方行政管理的需要,决定了地方志书经久不衰”的结论。我国首届社会主义新方志、同样是由于各级党政领导对地方管理和决策的需要而适时编修的。本就地方志特别是新方志在地方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作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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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是依法修志的纲领性文件。《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地方志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于实施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地方志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将发挥重要作用。面对新机遇和新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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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地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领导、职责、要求、目的,以及志书编修的间隔年限、审查验收等。它作为行政法规,既是地方志工作开展的根本保障,也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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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东莞市政府在行政办事中心召开2008年全市地方志工作会议。各镇街、各部门单位分管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和主要撰稿人员240多人出席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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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内涵、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编纂质量、审查验收、出版、管理、使用、著作权及奖励、处罚等作出具体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国家行政法规,由此地方志工作进入依法治志新阶段。2008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对《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地方志工作不断向法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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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颁发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这是我国指导和规范地方志工作的首部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地方志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两年来,北海市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并紧紧依靠《地方志工作条例》指导全市的修志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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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对上下数千年的传统地方志编修上升到国家法令,不仅突破明永乐十六年颁降的《纂修志书凡例》仅就具体编纂工作之规范,而且作为国家文化事业的顶层设计之一,纳入国家法律制度,作为各级政府的行政职责予以明确规定相关领域和范围。唯因如此,省市县三级地方志机构纳入各级政府行政管理架构,或定位于行政机构,或被赋予相应的行政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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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层的地方志工作者,对于国务院颁布第467号令《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谈两点感受并提两条建议。感受之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全国地方志系统的一件大事、好事1·说它是大事。它是以全国最高行政主体——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地方志的行政性法规,是建国以来行政级别最高、最具法律效力的地方志文献。以前,国务院办公厅、中指组、自治区政府等等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文件都是一些“通知”或者“规定”。虽然中指组颁发有《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但由于不是行政主体颁布,不具备实施行政许可,因此它的“规定”不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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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以来,伊犁州直地方志工作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编辑出版可信、可读、可用、可看的精品佳志和地情资料,加大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力度,地方志工作由靠行政推动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第二轮修志有序推进,年鉴工作全面展开,编纂规划、质量标准逐渐规范,地方志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