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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志工作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 0 0 3年 7月 2 4日通过 ,并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3号 ) ,自 2 0 0 3年 10月 1日起施行。 7月 2 5日的《四川日报》公告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共分十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均适用本《条例》。《条例》对地方志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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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案)》,并将于2014年1月113施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规范地方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于2003年7月24日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0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案的颁布,标志着《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10年来的首次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26条,较原条例增加了13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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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推动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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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省地方志资料信息工作.使其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地方志编委会制定了《四川省地方志资料信息工作规定》,对全省地方志资料的收集、管理、整理利用、报送以及信息工作等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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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暨《〈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实现依法修志。推动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持续稳定发展,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拟于9月至10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依法修志执法调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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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新修订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省志编委行政权力——“对地方志书出版程序及志书内容进行检查”.在全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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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省地方志编委会向各市、州地方志办公室和省级各部门地方志工作机构印发《关于开展旧志普查工作的通知》(川志发[2009]7号)。旨在全面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普查登记的古旧地方志书(简称旧志)情况进行分析和整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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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规范地方志工作的法规.开创了全国地方志工作立法的先河,为四川省依法开展地方志工作奠定了法律依据,也为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提供了立法实践成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