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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方志界的一件大事、喜事和盛事。方志界任重道远,应以《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大力宣传《条例》,认真学习《条例》,严格遵守《条例》,切实贯彻《条例》,坚决维护《条例》,开创地方志工作的新局面,迎接盛世修志的灿烂明天。一、《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给予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一)从《条例》的内涵上看。《条例》共为二十二条、三十一款,涵盖了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条例》的适用范围,地方志…  相似文献   

2.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467号令,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该《条例》对地方志的内涵、组织编纂、地方志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志鉴编纂的基本原则和质量要求、编纂人员队伍、资料征集、志书的审查验收、出版备案、资料保管、著作权归属、志鉴及资料的开发利用工作、修志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以及有关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的颁布施行,将志鉴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将为保障地方志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今年4月,组织安排我到省地方志办公室工作。方志办工作对我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  相似文献   

3.
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对地方志工作是一大鼓舞和促进.今后的地方志工作就有了法制保障,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我作为分管这项工作的领导,心情同样十分高兴。现就如何深入宣传、贯彻《条例》谈三点意见:  相似文献   

4.
在全国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第二轮修志工作正在全面展开之际,为适应新形势下做好修志工作的需要,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反复学习《条例》之后,感到在修志工作中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要强化"三个意识".  相似文献   

5.
今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此,我国的地方志工作有了法律保障,也是从那一刻起,我国的地方志工作开始步入了法制的轨道。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法规,也是我国历史上首部地方志工作  相似文献   

6.
本人从事修志工作20多年,亲身经历第一轮修志的艰辛和无奈,也品赏了第一轮修志的成果,并从中积累了不少的工作经验及人生启迪。对于修志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曾感到无奈和无助。自已曾撰文呼吁修志立法。2006年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颁发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实施了,真有遇亲人之感,顿觉得前方有一盏路灯,给修志工作带来光明。  相似文献   

7.
<正>在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全面展开的形势下,国务院颁发《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所有方志工作者都是莫大的鼓舞和鞭策。《条例》的颁发,是党和国家对地方志工作高度重视的体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性质,肯定了它在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条例》指出,地方志是“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这个文献的提法与以往讲的“百科全书”、“资料大全”等,显然不同。我们编纂的志书应该具有历史价值,应该无愧文献这个定位。这无疑是一个高标准的要求。其次,《条例》重申地方志是“官书”,是由国家地方志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编纂的“官书”,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由专门机构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编纂的“官书”。地方志书、年鉴要体现官方立场、观点,为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立言的性质和作用十分明确。第三,《条例》讲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工作既包括修志,也包括用志。很明显,《条例》是为地方志工作加了担子,它蕴含着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期望和要求。这是方志工作者的光荣,也是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8.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一年来,阿克苏地区地方志系统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头等大事,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积极实施,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同时,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一、领导重视,制定措施,积极宣传《条例》颁布后,阿克苏地委史志办组织全体修志人员传达学习《条例》内容。同时就《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出五项决定:一是中共阿克苏地委党史地方志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县(市)委史志办下发文件,就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出具体部…  相似文献   

9.
2006年5月18日,这一天对于全国方志工作者来说,可谓是个大喜的日子。正值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全面展开之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67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地志方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振奋人心的喜讯传来后,我省方志工作者无不欢欣鼓舞,奔走相告。方志人期待已久的愿望终于实现了,方志事业终于有法规保障了。只要是智者,你就会对地方志产生一种特别的渴求和企盼。因为,只有地方志,才能让那么久远的历史连成缆索,让那么久远的文明世代传承,并作用于资政、存史和教化,服务于当今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在《条例》颁布后的春天里,有理由相信,方志工作必将硕果满园,方志事业必将繁荣发展。目前,全省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省志办的通知精神,在以不同形式学习和宣传《条例》,以不同方式贯彻和落实《条例》。为反映和交流各地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特辟此栏目。  相似文献   

10.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使我深感地方志工作任重道远。我虽不是青灯黄卷旁苦耕不辍的老者,但也饱尝修志工作艰辛。重读《条例》有三,有以下体会: 一、《条例》明确了地方志是官职、官责、官修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地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盛世修志传承文明的幸事;是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事。  相似文献   

11.
<正>2007年5月18日,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周年的日子。一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修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学习和贯彻《条例》,进一步加大了依法修志、依法治志的力度,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相似文献   

12.
《地方志工作条例》已颁布施行一年多了。在深入学习《条例》活动中,笔者认为《条例》所强调的地方志工作是各级政府的"官责",修志工作必须坚持"官修"的精神,在《条例》条款的字里行间显示出深邃的内涵。只有明晰各级政府对地方志工作负有的职责,各级修志机构切实履行好各自的修志职责,地方志事业方能持续、稳定、协调、可持续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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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为了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促进地方志事业发展,推动全市第二轮修志工作的开展,钦州市地方志办公室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学习,积极贯彻实施《条例》,有效促进了全市地方志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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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银川市地方志办公室紧紧围绕服务“两个最适宜”城市建设这个大局,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修志,不断拓展地方志工作领域,着力提高地方志工作水平,促进了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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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67号令,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这是自建国以来中央政府首次颁发的全国性地方志工作法规。我们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努力推进广州市地方志工作。开创新局面,迈上新台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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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施行.这是地方志工作的一个里程碑和分水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着力谱写地方志工作新篇章。  相似文献   

17.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颁发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这是我国指导和规范地方志工作的首部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地方志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两年来,北海市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并紧紧依靠《地方志工作条例》指导全市的修志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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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作为基层的地方志工作者,对于国务院颁布第467号令《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谈两点感受并提两条建议。感受之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全国地方志系统的一件大事、好事1·说它是大事。它是以全国最高行政主体——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地方志的行政性法规,是建国以来行政级别最高、最具法律效力的地方志文献。以前,国务院办公厅、中指组、自治区政府等等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文件都是一些“通知”或者“规定”。虽然中指组颁发有《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但由于不是行政主体颁布,不具备实施行政许可,因此它的“规定”不具…  相似文献   

20.
《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地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领导、职责、要求、目的,以及志书编修的间隔年限、审查验收等。它作为行政法规,既是地方志工作开展的根本保障,也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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