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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2019,(6)
明代疆土分属卫所军事与府州县行政两套系统管理,作为明王朝的龙兴之地,洪武、永乐年间,凤阳地区先后设置十五卫二所,这些卫所均需承担屯田任务。明初,尤其是洪、永之时,国家大兴屯田,凤阳地区军屯亦兴盛。永乐末年,随着京操、漕运等军役名目的不断增多,加上军官科害等原因,一直到嘉靖中期,凤阳地区军屯不断衰落。嘉靖中后期采取了相关整顿屯田的措施,军屯废弛的状况有所好转,该局面一直维持至万历初年。明末,由于战乱等原因,各卫所屯政彻底败坏。通过对明代凤阳地区卫所屯田、屯军、子粒、科则等进行阶段性的定量考察,有助于更好、更全面地把握该地区在明代的农业发展状况,对研究明代农业史、军事史均具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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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顺治十八年(1661年)底始,清政府陆续对贵州地区的卫所进行"州县化"裁撤归并。贵州卫所的裁撤,一方面促使军事卫所向地方府、州、县行政合流,从而影响了清代贵州行政区划的改制与重建;另一方面又涉及地方社会的诸多变动。在此过程中,屯田迁改、屯赋划一等问题的处置最为关键,体现出明清卫所民化问题的复杂性与深刻性。本文重点探讨清代贵州卫所裁撤后的屯田处置问题,并对卫所屯田的赋额变动、屯田买卖以及国家应对等相关问题进行论述。随着清代卫所屯田归并于州县,原本高额的屯赋却未能随着军田民地化的过程与地方州县赋税实现均等划一,屯赋数倍于民田科则的局面一直有所残存,屯田与民田、屯地与民地之间的差异引发的屯赋征收不合理成为困扰官民的一大难题。伴随着屯田买卖的出现与发展,虽然国家严厉禁止私下典售,但军屯土地私有逐步得到法律认可,屯田的真正"民化"之势已不可遏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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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2016,(2)
顾诚提出明代疆土管理分行政、军事两大系统,引发了对明代行政区划制度的新认识。沿海卫所是否切割州县划境而治,是相关认识成立与否的焦点。本文主要根据沿海地区明代省府州县方志和明清卫所志,探讨沿海卫所的行政区划详情,结论是:明代沿海卫所的屯田多分散在各府州县,规模难匹州县田地,卫所管理权限较弱。卫所与州县划分日常防区,参差互嵌,既不一定自成一体,更远未涵盖海岸地区。某些卫所以城池为核心,形成了一小块相当于一乡一村、与州县并行不悖的行政地盘,但规模较小,边界未能正式独立于州县之外,难以视为正式政区。因此,明代沿海卫所仍宜视为非实土卫所,而不是实土卫所或准实土卫所,明代军事政区宜视为民事政区的辅助而非并列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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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明清西北筑城碑记大约存有269篇,其中原碑尚存于世者32方,是研究明清西北城池史宝贵的一手资料。甘、宁、青三省现存明代碑记最有特色,有大量卫所营堡的筑城碑保留。州县碑记大多有若干时段连续的拓城记,连缀起来就是城池形态扩展的整体叙事。明清西北筑城碑记所反映的城镇类型也多种多样,州县城镇最多,卫所营堡占有一定比例,其他如驿城、巡检司城、厅城、寨城、关城都有一部分存留,非常难得。这些碑记作为第一手资料,详述了筑城过程、工程耗时、销银数量、捐资人户,对于考证原委、制度复原、社会阶层以及城镇职能与形态扩张都有极重要的史料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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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图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23,(3):151-162
明代于各地设立卫所,并开展屯田,屯田的基层单位是百户领导的“屯”。在干旱的河西走廊地区存在近渠而居的传统,常以“渠”指代聚落。明中叶之后,由于边镇缺粮,加上以军户为中心的屯田制度发生崩坏,河西卫所不再以屯为基本单位进行屯田,开始吸纳军户以外的本地族群作为屯丁耕种屯田。本地族群所居住的渠系逐渐演变为河西走廊地区一种特殊的卫所屯田单位“渠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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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创立卫所制度,以为有明一朝的军事定制,与卫所制度相依附有密切内在联系的是军丁及其家口必须实行屯田。关于军屯,载在《明史》中的篇幅不多,且是概括全国军屯概貌的文字,故本文拟将设在鄂西山地的施州卫所的军屯作较为具体翔实的展开,俾便人们阅读《明史》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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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2017,(6)
在明代,基本上各府州县都编有地方志,而与州县民政系统并列为明代两大管理系统的卫所则较罕见志书编纂,因此其信息多保留于州县志书中。方志如何记载卫所信息不仅是修志体例问题,还折射出明代军政、民政系统间的关系变化,是民政系统官员的一种政治表达。纵观现存明代府志对卫所武官群体的记载及其体例设置,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前期地方志对于武官群体的记载、如何记载则因地而异,详略不一;嘉靖朝以降,逐渐有新的地方志补充卫所武官群体相关信息,更为完备。这一转变与明中后期的局势变化、地方志纂修者希望借此激励武官,以保障地方安全有关,是明代特定历史背景下,地方文武官员、卫所与州县间的关系和地位转换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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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屯田事业最发达时期。洪武二十五年(1392),开国皇帝朱元璋采纳户部尚书赵勉的建议,命天下卫所军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种,十之三城守,务尽力开垦,以足军食”^①。从此,明代军屯便在全国大规模推开。福建省永春县的军屯,从洪武年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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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在明代以前,贵州、云南及四川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都是少数民族人口占绝对多数,所谓“汉夷多”是也。由于明代中央政府在西南地区实行大规模的军屯,加上民屯和商屯的一并开展,这样,在西南少数民放聚居地区,不仅汉族人口逐渐增加,而且不同程度促使西南地区的民族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明朝中央政府在西南地区遍设卫所,开展屯田,大量的军土就在屯垦区定居下来,并将妻子一同迁来,成为当地居民,即一军户。另外,接明代兵制,军户拿生人口,仍隶军籍,军官支庶称舍了(亦称舍人或舍余),军士子弟称军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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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雍正初年卫所制度的大变革罗远道明代的卫所在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军事性质的地理单位,而不仅是一种单纯的军事组织。因为大部分卫所管辖一块地盘,他们对辖区内军、旗、舍、余征收的子粒同行政系统的州县征收的赋税在数量上和方法上相距甚远①,力役制度也有很大差别。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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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集刊》2015,(5)
明代的实土卫所,被视为与府、直隶州、土司同等并列的行政区划单位,府州境内的卫所,则被视为非实土卫所、准实土卫所。四川永宁地区卫所、土司、州县的疆界分野状况,展示出另外的状态:位于永宁宣抚司境内、与宣抚司同城的永宁卫,拥有独立的行政辖区,虽不管领境内土民,仍可视为实土卫;以往被视为纯粹实土卫所的赤水卫、普市所,政区形态与永宁卫相同,皆可视为永宁宣抚司辖境内的卫所。由此,明代军事政区系统并非与行政系统泾渭分明,实土卫所可以存在于府州土司境内,与传统政区既并立又重合,是为"准实土"卫所的典型。《中国历史地图集》标在贵州境内的赤水卫、普市所,以标在四川永宁宣抚司境内为宜,准实土卫所的概念或可据此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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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20,(2)
召募卫所舍余是明代募集兵员的途径之一。明初舍余在卫所制的组织内拥有相对的自由空间,其中一些人为了获取世袭武职和报酬,具有从军的意愿,这是募兵制能够在具有身份强制性的卫所体系中得以发展的社会心理基础。召募卫所舍余随着土木之变后大规模募兵制的展开,九边、京师等地皆有施行,与抽选并行。召募舍余补充正军和顶种军屯起到缓解卫所制废弛的作用。然而随着政府加强对舍余的控制,该群体在卫所组织内的自由空间缩小,人身束缚趋于强化,不再具有应募的自由身份,其兵役在弘治以后逐渐以抽选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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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以前,广东与华南其他省份一样,大多无城,筑城率仅38.6%。经明初军民努力,筑城率提高到66%,明中期"凡县无城者悉令筑之"政策出台,筑城率达到95.7%,至明代后期,更高达100%。明初,广东筑城,主要由卫所军士负责,卫所指挥和千户主导。尤其许多府州县城与卫所同在一座城内,卫所更在城池营建方面占主导地位。不久,城池修筑,渐为军民合作,尤其卫所与府州县治同城的城池,更是军民合作、府卫或县所分修。最初,卫所官军负担的比重较高,军民分担比例为"军七民三";明代中期以后,地方开发,经济发展,地方社会对公共事务,尤其公共工程如城池修筑,在经费、工料和劳力方面,负担比例加大,遂有"军三民七"惯行事例,甚至出现"官三民七"比例分摊的官民合作模式。乡绅在其中扮演了主导角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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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漕运军丁是由明代卫所军户演变而来,原有卫所屯田的屯丁成为赡运漕粮的军丁。由于漕运军丁担负的造运漕船之责不仅耗费甚巨,而且兑漕任务艰辛危险,军丁避之若虎,因而军丁隐匿逃避,互相推诿,甚至诬扳民人为军丁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对清代康熙年间发生在江西吉水县的诬扳军控案进行个案分析,由此探寻诬扳漕运军丁身份纠纷背后的社会经济根源,进而剖析诉讼展开过程中官方考量与民间诉求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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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20,(3):58-68
南岭山地作为沟通中国内陆与沿海以及南中国周边地区的重要通道,是多族群分布区。通过以南岭地区蓝山县南部400多个村落为对象,本研究充分挖掘该区域的历史资料和数据,从历史文献分析出发,结合历史地理学和历史人类学的方法,通过GIS的构建,分析明清时期军屯卫所对南岭山地乡村聚落变迁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明清卫所军屯的转型及其带来的土地拓展趋势,一方面造成社会组织的重组,一方面使得人群和聚落关系发生改变,导致瑶人瑶地向更高海拔的山地集中,造成了部分村落间的依附格局。这一进程形塑了南岭山地存留至今的历史事实和族群聚落景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