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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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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皮场大王信仰起源于北宋东京,本为土地神,因邻近皮角场得名。其原型是毒蛇壁镜,因"灰药救疾"而被奉为医药神,进而被附会为雅驯的古神农等。南宋时,临安礼部贡院之皮场庙成为士子应试祈祷之所,江浙地区成为信仰中心,受多种因素影响,至明清盛行不衰。明清时期,以全国性中药材集散市场安国县为中心的信仰圈,异化为邳彤信仰。以开封为中心的信仰圈,多讹传为裴昌、皮匠等。在国家礼制、地方社会、移民群体等影响下,皮场大王信仰从起源、异化到地域扩展甚广,反映了不同时期社会环境、民众祈求与国家礼制关系的互动,是传统社会民间信仰中祠神变迁的典型个案。  相似文献   

2.
明清时期华北民间宗教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华北是民间宗教发祥地之一。本文在前贤与时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宏观上论述了明清时期华北民间宗教的特点与规律及其在中国民间宗教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剖析了明清时期华北民间宗教空前兴盛的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和内在动因;揭示了民间宗教作为封建社会中的一种宗教信仰和社会组织,对下层民众精神生活与世俗斗争的持久影响与历史作用,并明确提出对于民间宗教这样的下层宗教应该进行理性的认识和认真地清理。  相似文献   

3.
明清两代正处于一个社会的变迁时期。若以法律诉讼为视角,社会史层面确乎发生了巨大的转向,亦即从"乡土社会"逐渐向"好讼"社会转变。于是,"无讼"的理想与"好讼"的现实必然产生冲突。其冲突的结果,则使明清两代的学者与官员对"无讼"重新进行理性的思考,认定"无讼"并非是一种无为而治的理想世界,而是通过具体的"听讼"过程而达到司法公正。随之而来的则是"息讼"观念的流行,以及"息供"、"省词讼"一类司法实践行为的普遍化。  相似文献   

4.
明清时期广西出现了大量竹枝词,蕴含着丰富的地域文化信息,包括气候节令、生产生活方式、物产资源、民族习俗、民间信仰等方面,对研究明清时期广西各地区、各民族的社会风貌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相似文献   

5.
明清乡约的司法职能及其产生原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清时期,一部分乡约已被赋予司法职能,承担起调处民间纠纷、调查取证和勾摄人犯等任务。其所以如此,与明清时期民间争讼纷繁,里老制渐衰和吏役、讼师把持词讼有关。  相似文献   

6.
明清时期皖北地区健讼风习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业新 《安徽史学》2008,4(3):101-110
明清时期,皖北地区水旱灾害频发.连年的灾荒,加之诸如经济、政治等多重因素的助推,健讼之风在明清时期的皖北各地普遍兴起.在是风乃俗的支配下,皖北民间习于诉讼,以健讼为武.其争讼主要围绕经济利益而展开,或为争夺田土,或因避水害,或出于讹诈财物;讼争的性质不是出于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而是为了侵蚀或牺牲对方的利益,以貌似合法的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此类健讼对明清以来皖北地区社会风习的负向发展具有极大的影响作用.对于近古以来民间的健讼行为和习俗,我们绝对不能一概予以积极的评价,而应从诉讼双方的具体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看待这一社会历史现象.  相似文献   

7.
从明清山西碑刻资料,可以看出明清时期特别是清代山西乡村社会存在的乡约形态。明代山西乡约主要出现在万历时太原、平阳二府与泽州,主要属于官方倡导的乡约制度,不过乡约也承担了宣讲以外的事务。清代山西的乡约更加深入基层,普及民间。本来作为宣讲制度、教化制度的乡约,在基层社会随着里甲赋役制度的变革,成为一级乡村行政组织。乡约与地方连用,简化为"乡地",共同维护村社秩序是其核心。乡约与保正也连用,出现了"乡保"一词,地方与保也连用,于是出现"地保"一词。这些用法表明,乡约与地方、保在清代山西乡村是最基本的行政组织。  相似文献   

8.
五将信仰是府江中游地区最为重要的民间信仰,其形成与明清时期地方社会的变动息息相关。五将信仰中的不同元素事实上是在具体的历史过程中被不同的人群添入其中,而这一过程又全息地投射出明清时期府江流域社会变动中的重大历史问题。  相似文献   

9.
明清时期,官方没有制定一套明确的法律体系规范渔民对沿海或内陆水域的使用。明初的湖池"闸办"与渔户"承课",虽从国家制度层面限定了谁可以在特定水域捕鱼,但没有对渔民的捕捞行为建立有效的限制规则。在湖区,来自同一个家族、村庄或使用同一类网具的渔民往往形成利益团体,以维护他们的资源份额,防止他人侵占。大多数水面的占有者并非个人,而是以家族为单位,族内的子嗣共同享有份额。那些在渔民社群中累积的"合同议约"文书,不断把民间的习惯或非正式的传统变成正式的书面规则,包括准入权、捕鱼范围、捕鱼时段、捕鱼网具等多层次的制度安排。大体而言,明清鄱阳湖区的渔民更趋向于通过建立非正式制度解决捕捞场地、捕捞时段的分配以及捕捞过程中各类船、网之间的物理干扰问题,而对渔业资源的提取困境则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事实上,鄱阳湖区渔业捕捞秩序的生成及进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相似文献   

10.
明清时期陕西韩城县实施的科举教育取得了极大成功,究其因与韩城自古以来名人乡贤之影响、民间重教风习之弘扬有关,与明清以来韩城历任县令重视举业及韩城籍官员反哺家乡教育等因素有关,更与韩城士子刻苦攻读、转益多师的态度及学习方法大有关系。举业兴盛,使得地处西北一隅的韩城成为明清两代为国输才之大县,这些人以科举晋身步入官场后,多清正廉洁、政声卓著,对国家政治生活、教育发展作出贡献,对当时的社会文化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1.
2021年10月18日,第三届中国考古学大会发布"百年百大考古发现",武汉盘龙城遗址入选. 盘龙城的名字到底因何而来,它在国家正史中真的"乏载"了吗?笔者就此查证明清时期的地理史志、方志、民间谱牒,以及军用地图等多重原始档案,阐发"盘龙城"缘何取代"盘土城"的始末.  相似文献   

12.
明清时期下河地区的基层水利系统的运作大体可分为明代前中期、明中后期、清代康乾时期、嘉庆直至清末四个阶段,相继表现为运行良好、严重毁坏、国家与地方共同重建、地方主导维护的历史过程。总体上,明代基层水利的维护由地方政府主导,清代康乾时期国家的控制较强,嘉庆以降地方政府与社会在基层水利系统的管理中又逐渐占据主导地位。道光后期运河干堤的修筑开始出现地方主导的端倪,咸丰十年运河管理机构正式裁撤,运河干堤的维护由省级政府主导,具体的维护事宜则由州县政府与绅董负责,运河干堤的维护正式地方化。洪泽湖水的排泄、国家黄运治理的方略与成效、国家的基层水利政策取向以及地方政府与社会的应对方式,是影响基层水利系统形态与运作的四个核心要素。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以明清曲本中的俗曲、民谣、笑话、酒令、江湖方语等为对象,考察明清时期知识体系整体形貌中的一个重要面相。这种知识不仅通过流行娱乐的传播方式,也即民间诵传的接受过程,将多重因素影响下的个人知识逐步演变为民间社会的标准化知识,而且,在无意识状态下,使民间知识在传播过程中创造了自身。这种传播方式不仅规定了民间知识的形态,也规定着知识的内容。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民间娱乐的传播方式创造了民间的知识体系。  相似文献   

14.
明清傣族贵族的礼仪制度主要包括:朝贡、朝贺、服饰、宴会、车乘、婚丧节庆等几方面。它既是一套维护贵族阶层利益的"阶级性的礼",又是一套"既民族又国家"的礼,充分体现了傣族社会的二元性。  相似文献   

15.
清末新政时期,四川省出于改变婚姻陋习、增加新政经费诸考虑,下令废止民间自拟庚帖,改为购买官方统一印制的婚书。推行过程中,制定了具体措施,广为宣传,逐级落实。然而,由于民间婚俗根深蒂固、推行方法失之简单、法律新规形同虚设等原因,致旧弊未杜,新弊日生,最终以失败收场。清末四川推行官制婚书,既反映了时局变动下政治、经济、法律与社会的实际状况,也表现了当时国家法律与民间习俗的契合与紧张,对审视中国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具有示范意义。  相似文献   

16.
社会救济,亦称社会救助,它是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失去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的援助,以维持其最低生存需要,维护其基本生存权利的一种社会行为。明清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救济事业发展的鼎盛时期,对这一时期救济史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细致的回顾总结,对明清社会救济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7.
明清时期,山西忻州地区民间信仰内涵十分丰富,既有对自然神、历史人物的崇拜,也有对宗教神灵、其他民间神灵的敬奉,这一现象在当地的碑刻资料中记载甚为详尽。民众对神灵的信仰集中体现了功利性、自发性以及地方性的特点,透过这些特性,可以窥探到明清时期忻州地区干旱少雨、战争频发的地理、社会环境。而民间信仰在保护自然环境、稳定社会秩序、调节民众心理方面亦生产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18.
试论明清时期的闽台乡约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明清时期是闽台地区乡约推行较普遍的时期 ,这是闽台社会处于特殊的历史背景下 ,地方基层政权与乡绅势力联合重建社会秩序的一种重要表现。闽台地区乡约的推行既有与当时全国一样普遍性的特点 ,同时 ,又具有其独特的地域性特征 ,如乡约与乡族、神明威慑力量的紧密结合等 ,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明清闽台区域社会秩序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明清时期,"例"作为区别于"律"的一类法源形式被确定下来。与明代相比,清代刑案类条例数量有了极大增长。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以往研究并未对明代"事例"给予应有关注,忽略了其与清代条例的真实对比情况。此外,早期立法方式、特殊社会背景、多变的犯罪情境、以及礼法服制等因素影响的加深,都促进了清代刑案条例的快速增长。  相似文献   

20.
"独子兼祧"是中国传统宗祧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在清代,"兼祧"作为一种民间立嗣方式,最终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经过了一个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复杂过程。本文旨在运用判牍文书等原始史料,以政治史与社会史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讨论"独子兼祧"与其前身"独子出继"在社会生活中的存在形态,国家法律的跟进变化,及其所反映出的清代立法、司法与社会生活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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