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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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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川秦牍《为田律》是继云梦秦简之后,关于秦律的又一重要发现。它是研究秦汉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新资料。材料公布后,不少学者已作了有益的探讨。但我感到该律所反映的秦汉法律制度的地区性问题及其修订制度还有待深入研究,另外该律对解决有关巴蜀古史记载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亦不乏新的启迪和辅证。特作此文,请读者指正为盼。一、《为田律》只适用于巴蜀地区《为田律》虽发现于四川境内,但这并不能以此作为它地区性的主要依据。更重要  相似文献   

2.
《二年律令·置后律》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现行法律的摘抄,其中《置后律》中的一些法律概念和律文,许多 学者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对有些问题或浅尝则止,或歧义互见尚待商榷。本文认为《二年律令》 的《置后律》并非惠帝初年新作,也是承袭秦律旧文而来;妇女在置后制度中可以被确定为“爵后”、“户 后”的合法继承人,但在实际代户的过程中只能继承家庭财产,不能继承爵位,证明古书古注中女子“不 沾爵”的说法是正确的。  相似文献   

3.
竹简秦汉律中的"赎罪"与"赎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汉简牍中的“张家山汉律”和“云梦秦律”是我们研究秦汉法律中的“赎罪”与“赎刑”问题的史料基础,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切入分析:1.“赎罪”与“赎刑”的区别与联系;2.“赎罪”在秦汉律中的继承与发展;3.“赎罪”作为“规定刑”与“替换刑”的两个特点;4.张家山汉律中“赎罪”的其他特点。  相似文献   

4.
中日两国学者研究秦简《日书》述评沈颂金秦代竹简《日书》大规模出土有两次:一次是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竹简《日书》甲乙两种。除《日书》外,同时出土的尚有《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  相似文献   

5.
秦有《发征律》,《发征律》的核心内容是关于人员及物资的调动管理。狭义上,《发征律》的内容包含徭、戍及物资调拨等与调发征行相关的事务;广义上,还涉及"徙属""宿直"过程中人员调动问题的处理。秦代《发征律》与《徭律》《戍律》的内容各有主旨,互为补充,三者为并列关系。汉初《兴律》的生成是围绕"兴"的内涵,在原有若干单行行政法和民法的基础上整合而成。秦汉时期"集类为篇,结事为章"的法律编纂手段,从技术层面构建了律令篇章的"二级分类"。"二级分类"是秦汉律令编纂者在立法过程中力求法律的完备与细密,由技术导致的结果,且在现今出土的律令文献中得到证实,有着充分的历史依据。  相似文献   

6.
商鞅入秦,在李俚《法经》基础上,修缮秦律,以法治秦,史称其“事皆决于法”。秦法中对当时社会影响最大的刑罚之一是“连坐”法。关于连坐法,由于文献资料的短缺,很长时间以来都无从探究。而《睡虎地秦墓竹简》的问世,为秦律研究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使得我们对这个问题有了一个粗略的认识。所谓“连坐”,就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人及与该行为人有某种程度联系的人员并行坐罪的刑罚。从秦简中看,秦连坐法的适刑原  相似文献   

7.
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曹旅宁博士的新著《张家山汉律研究》,作为中华书局“中华文史新刊”的一种,于2005年8月出版。该书是作者继《秦律新探》之后的又一部秦汉法制史研究著作。本书共300页,21万字,由24篇论文组成,分别是张家山247号汉墓汉律制作时代新考、说张家山汉简《贼律》中的“诸侯”、从张家山汉律说汉初列侯的政治经济地位、论张家山汉律中“宦皇帝”的性质及地位、张家山汉律群盗考、张家山汉简《贼律》考、释张家山汉简《贼律》中的“锢”、张家山汉简《盗律》考、张家山汉简《具律》考、张家山汉律名田宅的性质及实施问题、张家…  相似文献   

8.
198 3年湖北江陵张家山五座汉墓出土竹简 2 787枚 ,内容包括《二年律令》、《奏谳书》、《盖庐》、《脉书》、《引书》、《算数书》、《日书》、历谱、遣册等 ,内涵十分丰富 ,涉及西汉早期的律令、司法诉讼、医学、导引、数学、军事理论等方面内容 ,对于研究西汉社会状况和科学技术的水平具有重要的价值。其中《二年律令》的发现 ,不仅使秦汉法律的对比研究成为可能 ,而且对系统研究汉、唐法律的关系及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也有重大的参考意义 ;而《奏谳书》则是秦汉司法制度的直接记录 ,从中可以了解秦汉律的实施情况 ;《算数书》是我国…  相似文献   

9.
正最早用物质奖励见义勇为者的朝代是秦朝。1975年底发现的秦墓竹简,其中有《法律答问》一篇,是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法律答问》上就有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物质奖励的最初规定。原文是"捕亡,亡人操钱,  相似文献   

10.
从云梦秦简看秦的民族政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九七五年底,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出土了大量秦代竹简,这中间尚有若干关于专门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法律条文,颇为罕见.计有:见于《秦律十八种》之一的《属邦》律一条;见于《法律答问》中关于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律文三条,按其内容判断,也应归于属邦律的范畴.既然秦王朝规定了专门的属邦律,可说明这方面的律令当远不止所数.仅就这些少量的秦简而论,仍可窥见秦代民族政策之一斑.它对我国  相似文献   

11.
秦汉律篇存在二级分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以及传世文献中不属于九章的汉代律篇,应是九章之下的次级律篇。从九章律的形成过程,可以逆推战国秦汉时期律典的形成轨迹。李悝、商鞅、萧何编纂法典时,将针对具体问题制定的单行律加以分类,以其中一个单行律名作为该类的一级律篇名,由这样的六个或九个一级律篇构成当代的律典。在汉代,有关礼仪、朝仪、宫禁方面的法规亦被纳入“律”的范畴,与律令同录于理官,但是它们还没有取得与九章同等的地位,九章被视为正律,而它们则以旁章的形式存在。晋时旁章消失,中国古代法律体系进入新的时代。  相似文献   

12.
1975年底,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其中大部份是秦的法律条文。它为研究秦律提供了丰富而又珍贵的史料。认真研究这批有关秦律的竹简,不仅有助于了解秦律的阶级实质,同时也有助于认识当时的政治、经济制度和阶级、阶级斗争等问题。本文仅就秦简律文中有关隶臣、妾的规定,提出一点看法。《汉书·刑法志》:"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为司寇二岁皆免为  相似文献   

13.
秦汉法典体系的演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先秦经秦汉到曹魏,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阶段。随着令的编集和完善,律由原可不断增减的开放性体系,变成大致固定和封闭的体系。《魏律》是秦汉法典体系演变成果的集中体现;此后的《晋律》直至《唐律》,不过是对《魏律》的继承和修补。《法经》是一部法学著作,而不是一部法典;盗、贼、囚、捕、杂、具,是法学意义上的分类。所谓“汉律九章”,是在《法经》分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类,同时也是泛指汉律篇章之多,而非实指汉律只有九个篇章。从律、令的制定和文本演变的过程,以及律令间的相互关系,可以看出“令”是对“律”的补充、修正和说明。这是汉代律、令关系的实质。  相似文献   

14.
陈伟 《考古》2012,(8):69-79,1
出土简册中有秦与汉初"入钱缿中"律的内容。律文中"为作务"是与"官"或"官府"类似的概念,钱是损坏公物后依价赔偿的钱款,质钱是官府为大型交易提供质剂而收取的税金,所涉及的款项只是地方官府收入的一部分。此律可能同时出现于秦律《关市》、《金布》中,在秦统一前后律文可能作过修订。  相似文献   

15.
前言     
正新年伊始,《中国史研究》编辑部向长期以来支持我们工作的学界朋友致敬。本期刊发专题论文、学术评论、读史札记共17篇。涉及中国古代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诸方面内容。《清华简〈周公之琴舞〉与周公摄政》参酌清华简《周公之琴舞》的有关资料,对周公摄政称王问题做了探讨。校长资料在传世的秦汉文献中并不多见,《秦汉校长考辨》一文同样利用了出土的简牍资料考察了秦汉王朝校长的职责。《九锡渊源考辨》就  相似文献   

16.
在秦律体系中,“家罪”主要是指“同居”在一起的父与子、主与奴之间的犯罪。“家罪”作为维护家庭秩序的法律规范,始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关“家罪”的条文摘录如下:家人之论,父时家罪殹(也),父死而(甫)告之,勿听。  相似文献   

17.
秦简"柀"字释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出现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柀"字,除《日书》甲简一四正壹等通"破"外,绝大多数应读为"颇"。并讨论了《秦律十八种》一七四、《效律》三五、《日书》甲二五背一中的"彼"字及《诘》篇四六背贰中的"女笔"。  相似文献   

18.
云梦秦简《秦律杂抄》记有《中劳律》一则曰: 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中劳律。 就律文本身而言,并无过难之处。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以下简称“小组”)的译文,极精当。唯律名“中劳”不太容易理解,小组注云:  相似文献   

19.
《唐律疏议》是唐王朝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最发达形态的一部重要法律文献,也是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保存至今最完整、影响最大的一部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这部法典不仅完整地保存了唐代的律文,而且还保存了大量的唐代的令格式。《疏议》是对律文进行的法律解释。它在漫长的封建时代,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法律体系,是“中华法系”的最典型的代表。因此,我们研究《唐律疏议》,对于全面了解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并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新法系,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20.
学界普遍认为秦、汉的法律是法家制定的,其中并无儒家思想的成份在内,汉武帝独尊儒术后,始以儒家思想改变法律的面貌,以礼入法,中国法律经历了一个儒家化的过程。然而,将出土秦汉律与传世文献进行比较,可发现秦汉律的基本框架、原则和内容商鞅变法时已经确立。它是一部等级性法律,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即社会等级秩序和家庭伦理秩序。因此,秦汉律所蕴含的家族主义和等级观念从其建立伊始就已经存在,而非法律儒家化的结果。礼与法从来不是对立的关系,对立的只是儒法两家的社会主张。战国秦以来法律所表现的等级性和家族主义就是李悝、商鞅等创制的不同于西周旧礼的新"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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