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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买卖妇女现象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宋代买卖妇女现象大量存在 ,表现在宋代法律并不完全禁止买卖妇女 ,专制皇帝出于各种原因也加以支持 ,士大夫则把蓄妾视为“人情” ,因而到处都可见妓女的身影 ,并在各地形成了规模不等的人口市场。买与卖的主体及动机各不相同 ,程序也相当复杂 ,从中可见妇女的命运十分悲惨 ,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确实下降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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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以来的牙人与田宅典当买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唐宋以来 ,随着土地买卖的进一步自由 ,以及政府对田宅买卖契约征税的加强 ,牙人在田宅买卖过程中的中介作用愈显重要。本文旨在阐述这一时期牙人从事田宅买卖中介的行业习俗以及由此反映出的社会经济关系 ,指出牙人参与田宅典当买卖 ,加剧了自耕农的佃农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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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的买卖起源很早。周秦以来,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土地买卖日益频繁。最初,买卖土地只需买卖双方订立契约,作为凭证,未见有向官府履行任何手续。据《隋书·食货志》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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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初年华北大旱灾中,妇女买卖异常猖獗。被买卖的妇女饱受颠沛流离之苦,其去向以为婢为娼者居多,在传统伦理观念驱使下,许多难妇恪守贞节,不惜以死明志。严重的妇女买卖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地方政府与民间进行了相关的救助活动,然而由于诸种原因,仍有相当多的妇女被排除在救助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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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至民国时期,土地私有权确立,土地买卖文书的书写程式形成固定的程式。清水江文书的书写程式形成了独有的特色,成为文书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对于更好的了解与使用文书史料具有重要的意义。以清水江土地买卖文书档案为主线,概要介绍清代以来清水江流域土地买卖契约文书的书写格式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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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文凭之事,古今中外并不鲜见。比如,现在常见的大学招生指标,在古代便买卖兴隆。因为敛财快,这甚至成为朝廷弥补国库亏空的一种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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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生效后,其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与普通买卖并无区别。但在试用期间,标的物的风险责任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因试用已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的风险自买受人承认时起移转于买受人;标的物在试用期间未交付给买受人并且买受人承认的,标的物的风险自实际交付时起移转于买受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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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在深入发掘屯溪档案的基础上,以皖南徽州为例,对永佃制下土地买卖演变的全过程:从“收苗管业”的土地买卖到“收租管业”的租权买卖;从依存于土地的租权买卖到剥离土地的地租买卖;从以田地丘块为单元的地租整卖到分拆零卖,最后达致地租买卖的零碎化、日常化,进行认真考察,阐释其性质和影响,认为变化的实质是地权的债权化。地权蜕变为放本取息的债权,增强了土地的日常性金融调剂功能,改变了土地(田底)的占有形式和地权分配态势,导致部分田产“合业”的产生和地权的相对分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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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20,(3)
妇女在传统社会经济中扮演的角色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地理环境中不尽一致。岭南妇女至少从汉代就已参与墟市买卖。唐宋时期,岭南妇女趁墟贸易相当普遍,至明清时期已属常态。岭南妇女肩挑负贩于家庭与墟市之间,以家中余物换取生产生活必需品,形成了该区域独特的"贩妇"模式,这一现象与儒家倡导女性居家"女织"模式明显不同,凸显了岭南社会性别分工的独特性。妇女负贩趁墟凸显了岭南墟市的女性化倾向,也是对儒家推行"女主内"模式的反叛。但岭南妇女趁墟买卖主要是为了生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行商坐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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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自古出美女,在大清“盛世”康熙年间,因为江南女子的买卖案,还惊动了中央的最高统治者。康熙四十六年(1707)正月二十二日,康熙皇帝第六次南巡到了苏州,突然给陪驾的工部尚书王鸿绪下了一道密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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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卖身契中,可以看出明清时期的徽州存在着不少的人口买卖行为,这与当时徽州存在着为数众多的贱民阶层是相一致的,卖身在承担服役义务的同时也被给予了婚配的预期,这亲就有了婚配的可能。通过多种多样的灵活性的两性结合,被卖获得了婚配,这种卖身和婚配反映了明清时期的徽州社会存在着生存压力以及因性别失衡和婚龄女性缺乏所引起的性别紧张。通过这种卖身和婚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生存压力和性别紧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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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徽州妇女在土地买卖中的权利与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存数以十万计的徽州文书中包含了大量有关妇女的户口登记、婚姻家庭、财产买卖、家产分割、司法诉讼等方面的第一手资料 ,这些实证性的资料与其它史料相结合 ,可以在许多方面对中国传统社会中妇女地位的探讨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依靠大量土地买卖文书分析明清时代徽州妇女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的角色与地位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当时社会的礼法观念与民间实际生活的结合程度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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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和近代土地契约形式及土地所有权性质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历史上,封建制时代和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过渡期的土地买卖契约,对研究这一长时期中土地问题,是有一定的重要意义的。 几十年来,新史学工作者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着一些模糊观点。如,有的认为土地买卖使用红契是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表现,贺昌群等同志是这种意见的代表。可惜我手边没 相似文献